塔吊安全操作規程中的十不吊的內容如下:
(1)、斜吊不吊。
(2)、超載不吊。
(3)、散裝物裝得太滿或捆紮不牢不吊。
(4)、吊物邊緣無防護措施不吊。
(5)、吊物上站人不吊。
(6)、指揮信號不明不吊。
(7)、埋在地下的構件不吊。
(8)、安全裝置失靈不吊。
(9)、光線陰暗看不清吊物不吊。
(10)、六級以上強風不吊。
擴展資料:
1、塔式起重機停止操作後,必須選擇塔式起重機回轉時無障礙物和軌道中間合適的位置及臂順風向停機,並鎖緊全部的夾軌器。
2、將吊鉤起升到距起重壁最小距離不大於5m位置,吊鉤上嚴禁吊掛重物。在未采取可靠措施時,不得采用任何方法,限制起重臂隨風轉動。
3、塔吊起吊重物時,不得提升懸掛不穩的重物,嚴禁在提升的物體上附加重物,起吊零散物料或異形構件時必須用鋼絲繩捆綁牢固,應先將重物吊離地面約50cm停住,確定制動、物料綁紮和吊索具,確認無誤後方可指揮起升。
4、塔式起重機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才真正獲得發展的。戰後各國面臨著重建家園的艱巨任務,浩大的建築工程量迫切需要大量性能良好的塔式起重機。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