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生辦的主要職能:
(1)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及地方有關人口與計劃生育的方針、政策、法規、條例;執行上級下達的各項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指標;
(2)負責人口與計劃生育各項數據和情況的收集、調查、統計、上報;
(3)抓好計生隊伍的建設與管理,督促和組織計生服務人員開展計劃生育優質服務活動,做好已婚育齡婦女的孕期監測和環情監測,組織育齡婦女落實各種避孕節育措施;
(4)負責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工作,搞好流動人口的管理,組織開展優生優育的咨詢與服務;
(5)組織計生服務人員做好受術對象術前思想和術後隨訪工作,組織對手術後遺癥進行調查和處理;
(6)負責組織查處違反人口與計劃生育政策的行為;
(7)負責指導村級計劃生育服務機構的建設;組織對從業人員進行業務培訓、指導與管理;
(8)指導計劃生育協會工作;
(9)完成黨委、政府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第十八條 國家提倡壹對夫妻生育三個子女。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少數民族也要實行計劃生育,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夫妻雙方戶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關於再生育子女的規定不壹致的,按照有利於當事人的原則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