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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質量驗收主要程序是什麽

建設工程驗收程序

1、目的

明確規定工程驗收及移交的責任、方法和要求,規範工程分部工程和單項工程按照設計圖紙、有關規範及相關文件(圖紙會審、技術、設計變更,上級主管部門要求等)進行驗收,確保工程項目最終通過建設主管部門的驗收,順利移交物業管理單位。

2、適用範圍

本程序適用於公司工程項目的驗收控制。

3、 職責

3.1 工程部組織分項、分部工程質量驗收和竣工驗收;

3.2 工程部負責向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提出驗收備案申請,出具《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3.3 工程部、開發部負責組織實施項目土建工程各配套工程的驗收;

3.4 土方回填之前,各分包工程竣工,主體封頂及配套工程回土之前驗收,運營部、研發部、物業部、開發部派相關人員參與;

4、 工作程序

4.1 工程驗收組織與依據

4.1.1 分項、分部工程質量驗收標準和竣工驗收標準為國家及地方有關工程建設的強制性標準、現行質量檢驗評定標準、施工驗收規範、經審查通過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

4.1.2 按國家有關工程驗收規範及施工合同的要求,在工程施工過程中,及工程全部完工後,必須進行相應的分項分部工程質量驗收和工程竣工驗收,包括:樁基工程、基礎分部工程、主體結構工程、單位工程初驗及竣工驗收;

4.1.3 在規定的階段工程施工後,只有通過分項、分部工程質量驗收的工程才可進入下壹步的施工,發現問題應組織各承包方進行整改直至符合要求;只有通過竣工驗收合格的工程才可進行移交;

4.1.4 工程部負責組織實施建設工程分項、分部工程質量驗收和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工作,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對驗收工作實施監督。

4.2 分項、分部工程質量驗收程序

4.2.1 工程部在收到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在樁基分項、地基與基礎分部、主體結構分部等施工完畢後提交的分項、分部工程驗收申請報告及施工單位的自評報告和監理單位的評估報告後,組織分項、分部工程質量驗收,並在驗收前3天將驗收時間、地點及驗收組名單通知質監站;

4.2.2 工程部負責組織驗收小組,驗收小組組長由項目總經理擔任。驗收組成員由公司現場管理人員、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質量負責人和有關專家組成;

4.2.3 由驗收小組組長主持驗收工作,建設、施工、監理、設計、勘察單位分別匯報工程項目建設質量狀況、合同履約及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情況;

4.2.4 由驗收小組組長查閱施工圖後隨機確定抽查部位,數量按現行驗收標準確定;

4.2.5 驗收小組分組進行檢查、驗收:

a)工程建設參與各方提供的有關資料;

b)檢查工程實物質量,包括混凝土、砌體等分項實測實量;

c)工程檢測,重點檢測砌體砂漿灰縫密實度、混凝土強度、鋼筋保護層厚度等檢測。

4.2.6 驗收小組在驗收通過後,可形成初步驗收意見,有關驗收小組簽字,並填寫《分項、分部工程質量驗收證書》,我司、施工、監理、勘察、設計單位分別簽字蓋章;

4.2.7 驗收小組對驗收情況進行匯總形成驗收意見,在3天內將由我司、施工、監理、勘察、設計單位簽字蓋章的《分項、分部工程質量驗收證明書》報質量監督機構備存;

4.2.8 驗收過程中發現壹般需整改的質量問題,可形成初步驗收意見,並填寫《分項、分部工程質量驗收證明書》,有關驗收小組人員簽字,但我司不加蓋公章。由驗收小組責成有關責任單位整改,並委托我司項目負責人組織復查,整改完畢符合要求後,加蓋我司公章,3天內報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備存;

4.2.9 驗收小組在驗收過程中發現嚴重問題,達不到驗收標準時,應責成責任單位立即整改,並宣布本次驗收無效,重新組織驗收;

4.2.10 監督小組在建設單位組織的驗收過程中,對有異議部位或涉及工程結構安全的重要部位,應輔以科學的檢測手段,進行檢測或抽檢;如發現違反強制性標準或工程存在嚴重質量缺陷,會開簽《建設工程質量問題整改通知單》責成責任單位整改,由我司(監理單位)復查確認整改符合要求後報質監站;

4.2.11 當驗收小組各方意見不壹致時,應當由工程部組織協商解決,待意見壹致後,重新組織驗收。當協商不成時,可以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質量監督機構進行協商。

4.3 項目竣工驗收十項條件:

1)完成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達到竣工標準;

2)工程部在工程完工後,對工程質量進行了全面檢查,確認工程質量符合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規定,符合設計文件及合同要求,並提出工程竣工報告;

3)勘察、設計單位對勘察、設計文件及施工過程中由設計單位參加簽署的更改原設計的資料進行了檢查,確認勘察、設計符合國家規範、標準要求,施工單位的工程質量達到設計要求,並提出工程質量核查報告;

4)對於委托監理的工程項目,監理單位在施工單位自評合格,勘察、設計單位認可的基礎上,對竣工工程質量進行了檢查並核定合格質量等級,提出工程質量評估報告;

5)有完整的工程項目建設全過程竣工檔案資料;

6)公司已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有工程款支付證明;

7)施工單位和公司簽署了工程質量保修書;

8)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工程是否符合規劃設計要求進行檢查,並出具認可文件;

9)有公安消防、環保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

10)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等有關部門要求整改的質量問題全部整改完畢。

4.4 項目竣工驗收程序

4.4.1 工程完工,工程部下收到施工單位的工程質量竣工報告,勘察、設計單位的工程質量核查報告,監理單位的工程質量評估報告後,對符合竣工驗收條件的工程,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和其他有關方面的專家組成驗收組、制定驗收方案;

4.4.2 工程部在工程竣工驗收7日前,向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申領《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和《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並同時將竣工驗收時間、地點及驗收組名單以《建設單位竣工驗收通知單》的形式通知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

4.4.3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審查該工程竣工驗收十項條件和資料是否符合要求,符合要求的發給我司《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和《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不符合要求的,通知我司整改,並重新確定竣工驗收時間;

4.4.4 由工程部負責組織竣工驗收小組。竣工驗收組組長由我司法人代表或其委托的負責人擔任。驗收組副組長應至少有壹名工程技術人員擔任。驗收組成員由建設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我司項目總經理、我司項目現場管理人員及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與項目無直接關系的技術負責人或質量負責人組成。建設單位也可邀請有關專家參加驗收小組。驗收小組成員中土建及水電安裝專業人員應配備齊全;

4.4.5 由竣工驗收小組組長主持竣工驗收,建設、施工、監理、勘察、設計單位分別書面匯報工程項目建設質量狀況、合同履約及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情況;

4.4.6 驗收組分為三部分分別進行檢查驗收:

a)檢查工程實物質量;

b)檢查工程建設參與各方提供的竣工資料;

c)對建築工程的施工功能進行抽查、試驗。例如:廁所、陽臺潑水試驗,浴缸、水盤、水池盛水試驗,通水、通電試驗,排汙立管通球試驗及絕緣電阻、接地電阻、漏電跳閘測試等;

4.4.7 驗收小組對竣工驗收情況進行匯總討論,並聽取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對該工程質量監督情況;

4.4.8 驗收小組形成竣工驗收意見,填寫《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和《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驗收小組人員分別簽字,我司加蓋公章;

4.4.9 當在驗收過程中發現嚴重問題,達不到竣工驗收標準時,驗收小組應責成責任單位立即整改,並宣布本次竣工驗收無效,重新確定時間組織竣工驗收;

4.4.10 當在竣工驗收過程中發現壹般需整改的質量問題,驗收小組可形成初步驗收意見,填寫有關表格,有關人員簽字,但我司不加蓋公章。驗收小組責成有關責任單位整改,可委托我司項目負責人組織復查,整改完畢符合要求後,加蓋我司公章;

4.4.11 當竣工驗收小組各方不能形成壹致竣工驗收意見時,應當協商提出解決辦法,待意見壹致後,重新組織工程竣工驗收。當協商不成時,應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質量監督機構進行協調裁決。

4.5 竣工驗收備案

4.5.1 工程部應當自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按照有關規定向竣工驗收備案部門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4.5.2 工程部在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1)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

2)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3)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4)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意見;

5)單位工程質量綜合驗收文件(施工單位的工程質量竣工報告、勘察/設計單位的質量核查報告、監理單位的質量評估報告);

6)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報告和功能試驗資料;

7)規劃、公安消防、環保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

8)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質量保修書;

9)建設單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的工程款支付證明;

10)商品住宅的《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

11)法規、規章規定必須提交的其他文件和備案機關認為需要提供的有關資料;

5、質量記錄

5.1《分項、分部工程質量驗收證明書》

6.1 《建設工程質量人員從業資格審查表》

6.2 施工單位工程質量竣工報告(合格證明書)

6.3 勘察單位工程質量檢查報告(合格證明書)

6.4 設計單位工程質量檢查報告(合格證明書)

6.5 監理單位工程質量評估報告(合格證明書)

6.6 《電梯分部工程質量驗收證明書》

6.7 《上海市建設工程竣工規劃驗收合格證明》

6.8 《新建、改建、擴建(包括技改、技措)建設工程“三同時”竣工驗收單》

6.9 《建設單位竣工驗收通知單》

6.10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

6.11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6.12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報告》

6.13 《工程質量保修書》

《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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