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歷史故事大全網 - 歷史天氣 -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第二章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第二章

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

第一节控股股东行为规范

第十五条控股股东对拟上市公司改制重组时应遵循先改制、后上市的原则,并注重建立合理制衡的股权结构。

第十六条非控股股东对拟上市公司改制重组时应剥离其社会职能,剥离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机构、福利性机构及其机构不得进入上市公司。

第十七条:控股股东为上市公司主业服务的存续企业或机构可以按照专业化、市场化的原则重组为专业化公司,并根据商业原则与上市公司批准有关协议。从事其他业务的存续企业应当增强其独立发展的能力。无继续经营能力的存续企业,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实施破产等途径退出市场。重组时具备一定条件的,可以一次性分离其社会职能及分流富余人员,不保留存续企业。

第八条 控股股东应支持上市公司深化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转换经营管理机制,建立管理人员竞聘上岗、能上能下,择优录用、能进能出,收入分配能增能减、有效激励的各项制度。

第十九条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所属控股上市公司应当依法享有合法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资产重组等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谋取额外的利益。

第二十条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提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须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决策、监督能力。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人事委任履行决议程序;不得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任免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的重大决策应当由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作出。控股股东不得直接或间接影响公司的决策及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

第二节: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第二十二条: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应当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第二十三条上市公司人员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上市公司的经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和董事会专业人员均在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上市公司的工作。

第二十四条五控股股东参与上市控股股东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应当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明确该资产的范围。上市公司应当将资产独立登记、建账、核算、管理。控股股东不得占用、支配该资产或者干预上市公司资产的经营管理。

第二十五条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资产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控股股东应当尊重公司财务的独立性,不得干预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

第二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他内部机构应当独立运作。控股股东下属机构不得向上市公司及其下属机构下达任何有关上市公司经营的计划和指令,也不可以其他任何形式影响其经营管理的独立性。

第二十七条上市公司业务应当完全独立于控股股东。控股及其股东下属的其他单位不得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业务。股东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

  • 上一篇:溫良恭儉讓下壹句是什麽?
  • 下一篇:小學壹年級下冊語文《春夏秋冬》教案
  • copyright 2024歷史故事大全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