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市2011年2月1日起,蘇州市區、常熟市、張家港市、昆山市、吳江市、太倉市均執行江蘇省壹類地區月最低工資標準,由原960元/月調整為1140元/月。
擴展資料:
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
最低工資標準壹般采取月最低工資標準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兩種形式,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於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於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
最低工資標準壹般不包括加班費、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和法定福利待遇。
最低工資標準每壹至三年調整壹次。?
我國最低工資制度實施以來,其受益面不斷擴大,全國31個省市都實施了最低工資標準。
實行最低工資制度,對於保障職工的勞動權益和合法利益,發揮了積極的作用,有利於防止和減少克扣工人工資現象的發生,有利於貫徹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維護社會穩定。
實行最低工資制度,為勞動關系中的勞動報酬部分提供了壹個法律依據,有利於正確確定勞動關系,也為企業搞好內部分配提供了壹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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