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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請病假的規定

公務員請病假的規定是,公務員病假、事假無論時間長短都必須向有關領導請假告知,絕不能不告而別,不請自走。無人知曉去向,無故不按時上班者視為曠工。公務員這個工作本身就是穩定,所謂穩定那自然就是請短暫的假期壹般沒啥問題。試用期內的話壹般是要盡量少請假,確實需要請假的認真履行請假手續就行了。不建議請長假,因為嚴格來說,請長假要延期轉正,湊齊試用期壹年時間。公務員請病假的規定如下:長期請病假,按管理權限,在當地組織人事部門履行請假手續。

長期請病假,應該出示縣級以上診斷證明。根據醫生的診斷證明,以及病情實際情況,確定治療、療養時間,核定請假允許的時間。長期請病假,工資減額發放。請病假時間在6個月以內,壹般不低於本人工資的80%;請病假時間在6個月以上,壹般按本人工資的60%發放。具體數額參照本人工作年限,分10年工齡以內及10年工齡以上,發放數額不同。

嚴格請銷假程序。對於違規長期請病假,或者病情不嚴重的,開具虛假證明的,逾期不上班的,統壹按職工管理條例處理,按吃空餉人員對待,停發工資,如果本人堅持不上班,可以開除公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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