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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監獄與刑法故事(100分)

清朝的刑法主要分為兩個階段。

1.鴉片戰爭前,刑法主要是《大清律例》和《大清法典》。

2.但鴉片戰爭後,清政府主要成為西方半殖民地化的工具,原有的法律和法典已不能滿足以前的需要,而西方文明的傳入也改變了清朝原有的刑法制度,主要表現為:

清代現行刑法(1910體例變革,民法刑法分離,廢除酷刑),新刑法(1911總則,介紹刑法內容原則)。

但遺憾的是,辛亥革命後清朝很快滅亡,但這些刑法並沒有隨著清朝的滅亡而滅亡,而是基本上被民國吸收和繼承。

我國歷史上第壹部監獄法——《大清監獄法草案》。

《清代監獄法草案》(以下簡稱《草案》)起草於1910年,由日本著名監獄學家小和重二郎執筆。這是中國歷史上第壹部獨立的監獄法典。

在“法統”的封建立法體系中,延續兩千多年的封建王朝從未制定過獨立的獄典,獄法主要列在各個朝代的大法中。如唐代的《唐律》、宋代的《宋刑制》、明代的《大明律》。直到清末,中國古代以刑事制度為主體的法律制度和以屈辱、懲罰為目的的監察制度受到西方資產階級政治法律制度的挑戰。而且,壹批對時代敏感、勇於創新的地主和資產階級知識分子,開始形成學習外國以改革救國的思想,進行改革強國的嘗試。後又提出“妥協各國大同之良規,采納近代最新學說”,從而逐步完善了晚清“中學為體,西學為用”的政治法律制度,向資產階級改革邁出了重要壹步。正是在這種形勢下,當司法部的監獄制度急需改善,並得到壹些全副武裝、傾向改善的地方督撫的支持時,特別是為了滿足清政府“仿憲政”的需要,監獄法典的制定被提上了變法修律的日程。

為了制定法典,清政府翻譯了壹些西方國家和日本的監獄法規和監獄學專著。派人去日本考察審判和監獄改革,參加第八屆國際監獄大會。1908年,清政府正式聘請日本著名監獄學家小和重二郎起草草案。1910,草稿起草完畢。但由於武昌起義的成功,草案沒有頒布。

草案共14章241條,分為總則和分則兩部分。第壹章是總則,確定了監獄的類型,規定監獄分為監禁監獄和羈押場所三種,即“安置罪犯執行刑罰的場所”和“實體”監獄。看守所“是關押判決未決的人的地方”,包括未決監獄、緩刑中心、民事監獄等。,屬於“合法”監獄。壹般原則還包括監獄的監督權和囚犯待遇。按照中國的歷史習慣,“監獄歸司法部管轄”,監督機關是司法部,監督方式是“巡讀為上”。司法部官員、法官和檢察官可以每兩年訪問壹次監獄,監督和威懾囚犯,總結監獄管理的成就。獄中人的待遇是:不要傷害獄中人的身體。監獄結構和衛生設施應當對囚犯的健康無害。如果囚犯在監獄中遭受痛苦,他可以起訴監獄官員、監管官員辦公室或巡邏官員。第二章和第十四章是分則,內容多樣,主要是關於監禁、拘留、看守、操作、訓導教育、用品、衛生醫療、生與死、訪談錄與書信、獎懲、取得、赦免與減刑、暫予釋放與假釋等各項規定。

《草案》是清政府為了挽救岌岌可危的封建統治,屈服於帝國主義列強壓迫,對監獄制度進行改革的產物。因此,在建立模式制度時,很難擺脫中西監獄的平衡,它成為了壹個既有監獄理論原則又有傳統監獄制度的拼湊品,深深地打上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烙印。但作為中國第壹部獨立的監獄法典,草案以教育懲罰理論(重在教育罪犯)和教育改造原則為基礎,為改革中國封建重刑主義下腐朽的監獄管理、簡陋的監獄和悲慘的監獄制度開辟了前景。而且,草案作為壹部部門法,是中國近代法制史上監獄立法的壹次嘗試。無論是條文的體例結構,還是條文的內容,都改變了封建制度中“法條合壹”的刻板印象,成為北洋軍閥政府1913年頒布的《監獄條例》的藍本,其大部分條文後來被國民黨政府在制定監獄立法時采用。

清代監獄中的黑暗與潛規則

清代文學家方苞寫下了他在獄中的所見所聞。即使在今天,監獄裏的公權力也是私人的,政府的權力被那些囚犯用來為自己謀利。手段之殘忍,猶如人間地獄,實在令人發指。

方苞在文中說:康熙五十壹年(1712)三月,被囚禁在刑部大牢裏。每天看到三四個犯人死去後,他就把他們從墻洞裏拉出來。看到他的驚訝,原來同牢房的洪洞縣杜縣長走過來告訴他,還不錯。今年氣候不錯,死的人不多。往年發瘟疫的時候,每天死十個人。

方苞問這是怎麽發生的。杜縣令道:“監裏有四個老獄吏,各有五間房。犯人只開中間壹間的窗戶和天窗通風透光,旁邊的四間不開窗,但裏面往往有200多名犯人。每天晚上,監獄的門都是鎖著的,直到天亮才打開。囚犯們在裏面拉屎撒尿,氣味極其難聞。冬天,壹些可憐的囚犯睡在地上,沒有被褥。他們怎麽可能不生病?所以,半夜有人死了,活人就得趴著和死人頭著地。監獄裏的病是會傳染的,當然死的人更多。”

說到這裏,杜縣長痛心疾首地說:“真是可憐。那些殺人盜貨的劫匪和慣犯,精力極其旺盛,但基本沒病。病死的其實是被指控或牽連犯罪的人,或者是作為證人被臨時拘留的人。妳不覺得這很可笑嗎?”

方苞問:“順天府不是有壹個監獄,北京五城的軍事力量烏石衙門不是也有壹個監獄嗎?為什麽刑部的監獄裏有這麽多犯人?”杜縣令道:“妳不知道這幾年,只要案子稍微重壹點,順天府和武城軍部、軍部欽差都不敢管了;掌管北京九衛的步兵司令逮捕的犯人也關押在刑部監獄;衙門裏的文員、獄官、獄卒都認為關的人越多越有利可圖,所以稍有牽扯,就會想盡辦法抓。"

說到這裏,杜縣長嘆了口氣:“這是鬼門關。進來的話,不死也得脫層皮。不管妳有沒有罪,我先給妳戴上腳鐐和手銬,讓妳吃很多苦。等妳受不了了,我就進來勸妳找個擔保人,然後估計妳家裏有多少財產可以勒索。這些人瓜分了勒索的錢財。比如把腳鐐和手銬去掉,放在舊監獄外面,要花幾十兩銀子。至於那些擠不出油水的可憐犯人,那就倒黴了。把他們戴上刑具,用來警告其他犯人,這是不禮貌的。”

據說山西陽高縣有個叫黃生的人,無辜牽連進了監獄。犯人們先把他用鐵鏈鎖在便池上,鐵鏈套在他的脖子上,他不能坐下,只能靠著柵欄蹲著。被關押了半天之後,囚犯們出來和黃生商量價錢,說:“妳覺得舒服並不難,就看妳願意出多少錢。妳看,裏屋有被褥和桌子。想吃什麽就吃什麽,但是要有條件住那個房間。”當黃生問他條件如何時,囚犯們說:“進入那所房子要花費50只鶴。妳要再花三十吊,我幫妳解鏈子;地下鋪也是二十吊;住高鋪位,增加30臺吊車;如果妳想吃蔬菜,甚至鴉片,我們可以為妳做,按時間,按長包裝,我們可以給妳打折。反正是有代價的。”

不幸的是,這個黃生當時身上沒帶錢。犯人們見談了半天也沒什麽收獲,怒不可遏。他們圍住他,把他打死,並站了壹夜作為懲罰。第二天,家裏就送錢把他放下了。

都說死刑犯是最難敲詐的,但劊子手的敲詐更令人震驚。例如,劊子手經常派他的同夥去和親戚談話。其中,想年中被砍的人威脅說:“妳若順從我,就先刺心臟,給個痛快;不然人被砍了四肢還是會生氣的。”對那些被判絞刑的人,他說:“如果妳服從我,妳擰它就會死;不然就擰三次,讓他慢慢死去。“就算是判了斬首,也沒有技術勒索,還要留下死者的頭顱做抵押,向接受屍體的家屬要錢。

於是,那些劊子手往往能勒索幾十甚至上百兩白銀。只是為了減少犯人的痛苦,那些沒有錢的家庭往往視自己的財產為輕,賄賂那些人。如果妳真的遇到那些沒錢的人,不客氣。妳經常不得不在受到威脅時處決他們。

就連負責捆綁犯人的局長也能賺錢。如果任何人拒絕支付,這些人將在捆綁囚犯時打斷他們的筋骨。例如,每年秋天,全國各地都有囚犯被處決。為了震懾那些犯人,往往會有陪護制度。也就是說,十個人中大概有三四個人被綁在行刑的地方等待行刑,剩下的只是陪葬。被綁時不交錢的,受傷後往往要幾個月才能恢復,有的甚至是殘疾。

方苞曾勸壹個老囚犯說:“妳和那些囚犯沒有仇,但妳想得到壹些財產;如果那些窮人真的不存在,妳作為慈善機構就不能放過他們嗎?”那人冷笑道,“放過他們?我們是來立規矩的,是來警告別人犯罪的。不然大家都會心存僥幸,拒絕交錢?"

老犯人見他不明白,就說:“這裏面有學問。例如,在同壹案件中被捕的三個人被用同樣的刑具施酷刑。壹人給了二十兩銀子,骨頭受了點輕傷,養壹個多月也就好了。第二個人給了兩倍的錢,只受了壹點點痛,20天後就痊愈了;第三個人的錢比第壹個人多六倍。打完架,那天晚上他走得跟飛壹樣快,跟平常壹樣。如果沒有區別,誰的付出更多?這是規矩,規矩不能破!”

熟悉官場的老手還在後面。有兩個某姓兄弟犯了持有公倉的大罪,應該依法定案。宣判後,管文書的文員說:“妳給我壹千兩銀子,我有辦法讓妳活命。”兩兄弟嚇壞了,問他怎麽辦。抄寫員說:“不難。我會準備另壹份判決書。原文不需要改。我只是把兩個沒有家人親人的同夥的名字換給妳們兩個。等文封了打了,我就偷偷改。反正死了也沒人給他們委屈。”另壹個抄寫員有點擔心,說:“妳這樣做,死人沒問題,但是主審官發現了怎麽辦?”如果他們發現了,我們就活不成了。”簿記員笑著說:“別擔心。如果他想知道答案,他將不得不再次請求指示,並重新做出裁決。當然,我們這些人是不會活的,但主持會議的人得壹個壹個地被免職。對他們來說,這只是兩個不相幹的人,沒有人抱怨過。多壹事不如少壹事,他們也不會當真!對他們來說,保住官位比什麽都重要。我們害怕什麽?"

後來這個人真的做到了,結果兩個可憐的同夥被處決了。主審官後來發現,嚇得張口結舌,卻不敢追究。方苞在文章中說,他在監獄裏見過這兩兄弟,同牢房的犯人指著他們說:“這兩個人是用命換來腦袋的。”

《獄中雜記》最後說,有些詭計多端的人因為長期被關在獄中,幹脆和獄卒內外勾結,自己負責懲罰獄中犯人,幫助獄卒勒索財物,自己也賺點錢。比如山陰縣有個李,因殺人入獄。這樣,他每年可以得到幾百兩銀子。

本文節選自《帝國閑話——清代野史三百年》。

清刑律罕見獄照/漫畫/111828 _ 200808,16418531,684d55,S6327 _ 433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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