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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消防管理規定

第壹條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加強應急救援工作,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福建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

市、縣(市、區)公安機關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由同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具體實施。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城鄉規劃、建設、安全生產監督、交通運輸、教育、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消防工作。第三條市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強海上消防監督管理,建立健全海上消防安全責任制。第四條實行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名錄管理制度。市、縣(市、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每年向社會公布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名單。第五條歷史文化街區、城市軌道交通、核電站等重要單位。應當建立專職消防隊,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員,配備滅火救援裝備,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培訓人員消防應急救援和疏散知識和技能,定期進行消防演練和消防安全檢查。第六條新建、改建、擴建市政道路應當按照消防技術標準配備市政消火栓,並與道路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將市政消火栓的設置信息報市、縣(市)公安機關備案。第七條公眾聚集場所、市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和具有保護價值的木結構歷史建築的文物部門,應當設置漏電火災報警系統。

老年公寓、福利院、養老院、幼兒園、寄宿制學校等場所應當按照消防技術標準的要求,安裝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或者獨立的火災探測報警器。第八條高度超過100米的新建建築應當按照消防技術標準的要求設置避難層(室)。避難層(室)應當有明顯標誌,防排煙、應急照明等消防設施應當保持完好有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

高度超過100米、標準建築面積超過1000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築,應當按照消防技術標準配備屋頂直升機停機坪或者直升機救援設施。第九條設置在高層建築內的賓館、飯店、公共娛樂場所應當按照規定配備防煙面具等逃生設備。

高層建築和公共娛樂場所禁止使用瓶裝液化氣,人防工程和地下建築禁止使用液化石油氣、汽油、煤油等閃點低於60攝氏度的液體作為燃料。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居民區或者商業建築內設置液化石油氣、氧氣、乙炔等易燃助燃氣體、壓縮氣體和汽油、煤油等易燃液體的經營點和儲存點。第十條營業面積在500平方米以上的餐飲服務場所,應當在烹飪操作間的油煙機和烹飪部位安裝自動滅火裝置,在燃氣或者輸油管線上安裝自動緊急切斷裝置。

餐飲服務場所經營者應當每季度對烹飪操作間的通風櫃、排煙管道等集煙排煙設施和燃氣管道進行檢查、清洗和維護,並建立臺賬。第十壹條住宅區內的消防設施由物業服務企業維護和管理。未實施專業物業管理的小區,由全體業主或其委托的物業管理人負責。第十二條居住區、高層公共建築管理單位應當按照規劃設計要求,明確標明消防車道、消防登高作業場所和消防救援窗口。

消防車道、消防登高作業場所和消防救援窗口的標識樣式由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統壹規定。第十三條住宅安裝防盜設施,應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留有安全出口。

除安裝公共防盜設施外,禁止居民在公共走廊設置圍欄等障礙物。第十四條學校、科技館、文化館、體育館(場)、影劇院等公共服務設施,未經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不得通過消防設計審核和備案。第十五條城市軌道交通的運營設施和廣告設施應當采用規定的不燃、不燃材料。地面設施應安裝防雷裝置,並保持完好有效。城市軌道交通車站內商店的開設和經營不得影響消防安全。第十六條銷售消防產品應當建立銷售記錄。記錄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兩年。

維修消防產品應當在維修後的產品上張貼,註明維修單位、日期和安全使用期等規定。第十七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加強對消防產品使用和維護的監督檢查,建立消防產品信息公共服務平臺,及時向社會公布消防產品質量信息。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消防產品進行抽查,不得收取檢驗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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