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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稅法的歷史

春秋時期的魯——第壹個稅畝,中國稅制的開端;北魏和隋朝——地租調制;唐初采用租平法,以糧為租,以絲、棉、布、麻為付,以絲或布代替役。壹定程度上減輕農民負擔;唐朝中期-兩部稅法。夏秋兩季納稅,不是按稅額,而是按土地和資產的多少。改變了征稅方式,由按人頭征稅改為按土地、財產征稅,使封建國家放松了對農民的人身控制。宋朝時期——王安石變法,養役法(政府雇人服役)和田裏均稅法(清田防止偷稅漏稅)。明代張在實行了鞭法。稅、役、雜合而為壹,壹律以銀繳納,按噸糧數分攤。簡化征收項目和程序,有利於防止權貴偷稅漏稅,在壹定程度上減輕農民負擔。銀行貼現制度反映了商品經濟的發展和農民人身依附性的弱化,對貨幣地租的產生和部分農產品的商品化有積極的促進作用。清康熙實行“永不加稅養民”的政策,雍正實行攤地入畝,有償供地的政策。(以下是具體點。)秦朝的稅制《漢書·食貨誌》中有董仲舒關於秦朝稅制的壹段話,很能說明問題:“古人征稅於民而無物,...但不是在秦朝,...強迫勞動是古代的三十倍,地租和田賦,鹽鐵的好處是古代的二十倍,還是耕田富民的地,看稅是怎麽做的。”秦朝的賦稅是三代的20 ~ 30倍。農民租用地主的土地,他們必須向地主納稅。結果農民身無分文,很多農民無法生存,只好逃到山裏去當小偷。許多農民起義了,這是強秦短命的壹個重要原因。秦朝還將“以田為稅”的制度改為“以田為稅”的制度,即征收“人頭稅”,其稅率比以前提高了20倍。通考在評論秦代的田賦制度時指出:“秦的壞礦田,由民耕種,不限多少,無所不缺,以為對後面的土地征稅會很有利。”漢高祖劉邦記錄了強秦之死的教訓,在漢初采取了“輕賦”的政策。《漢書·吃貨史》說:“漢興,據秦之窘,諸侯記民失功課,大饑荒。每米石五千,人互相吃,死了壹大半。高祖是禁輕地租之省,十五稅壹。”也就是說,從漢高祖時期開始實行“十五稅壹稅”的政策,到了文帝時期,又有了“地租減半”的詔書,即采取“三十稅壹稅”的政策。而且還有13年的“地租稅除了土地”。漢景帝年間(155),恢復“三十稅壹”制度。東漢時期,劉秀曾實行“什壹稅”,但很快又恢復了“三十稅壹稅”的舊制度。縱觀漢代的稅制,除了漢武帝和漢靈帝增加畝稅10元外,普遍采用“十五稅壹”或“三十稅壹”的實物地租。還有漢初所謂的“口稅”,也就是“人頭稅”。這裏特指對7歲到14歲的未成年人征收的稅。原規定:不分性別,每人每年繳納“口稅”20元。漢武帝時期,開始征兵的期限改為3歲,20元改為23元。漢元時期,征兵期限改為7年。

漢代還有所謂的“計稅”,即每年向成年人征收的“人頭稅”。漢高祖四年(前203年)征收。凡年齡超過15至56歲的,不分性別,每年征收112元,稱為“壹算”。對於商人和奴婢,征稅加倍。漢代實行的“輕賦節用”和“與民同息”的政策,調動了農民的積極性。經過70多年的運作,中國大地出現了所謂的“文化和風景的統治”。《史記》對此有生動的描述:“漢興七十余年,國家無事,除水旱之災,而民以食為天,物以飽,庫以貨富。”首都的錢多得教不過來。太倉的小米,沈香陰溢,積重難返,以致腐敗不堪,不能食用。街上有馬,樓間有人群...“這是中國歷史上值得大書特書的壹章。隋朝的賦稅制度開皇二年(582年),隋朝頒布調租令,規定以壹夫壹女為“壹床”為課稅單位。據《隋書食貨誌》記載:“丁男壹床,租粟三石,桑土以絹帛,麻土以布帛。這是個好主意,外加三盎司棉花。布到底,加三斤麻。單丁與仆李平分。沒有收到土地的人不上課。有品爵和孝子舜孫壹夫賢婦,免於類役。“開皇三年(583年)正月,規定‘壹匹絹馬降為兩丈’”。明成祖十年(590年)五月,規定:“丁年五十歲,免服,收為代理”。唐代稅制實行唐前期的“租庸律”,後期的“兩稅法”。1、租庸調法唐武德七年(624年),與均田制同時實行“租庸調”稅制。所謂“租平庸”,就是:“有地就有租,有身就有平庸,有嘴就有調。”(《魯集》卷二十二)地租:它是指農民向政府交納谷物作為田賦。據《唐六經》“每丁租粟二石。“調:即農民向政府繳納當地土產,壹般指帛等。據《唐六經》載:“鄉野所產墓帛繡,調二十尺,布五分之壹。丟絲帛繡者三兩,丟布者三斤。"勇:即農民服勞役而不接受事物為政府服務,稱為"失勞而不勇"。按規定:每丁每年必須苦幹20天,閏月再加2天。他不肯努力,就換成絲或布,相當於每天三尺絲或三尺七寸五分布。如果發生災難,有壹個減免制度。據《唐六經》“凡水旱蟲霜為災,有分。四折以上免租;損失六個以上免租轉讓;七級傷害免於服役。桑麻全部輸光,則免於調劑。如果他已經輸了,下壹年就免了。“初唐時期,稅額比較輕,特別是采取了‘代運役’的辦法,給了農民養生的機會,壹定程度上提高了他們的生產積極性,利用了初唐的經濟繁榮。但開元(713 ~ 741)之後,租平法就“廢了”。據《新唐書》記載:“開元以後,天下戶籍久不變,土地易賣,貧富盛衰不實,導致軍隊興起,錢用不足,稅法敗壞。"

2.兩部稅法

楊炎當時是德宗的宰相。鑒於當時稅收的混亂狀況,他在德宗建中元年(780年)提出實行兩個稅法,並被德宗采納。據《舊唐書·楊延傳》“凡有勞務費者,收壹筆錢,先予人,量之,使之入制。戶無主客,看房是書;沒有選擇的人,以貧富為差,做生意不活,就按所住縣的三十分之壹(後來改為十分之壹)征稅,這樣就沒有利潤了。居民稅是秋、夏兩季征收,對不方便的人來說是正確的。其租雜,量不廢,申報如舊。田賦的稅率是以大歷十四年(779年)開墾田地的數量為依據的。夏稅無六月,秋稅無十壹月。年逾而立,戶數增而稅減,人散而失,則共進退,群臣擁戴總統。”可以看出,兩個稅法的要點是:(1)按每戶資產分級,按率征稅。首先要確定戶籍,無論原戶籍,我們都會按照現居住地進行登記,取締主客住所,防止有錢有勢的住戶庇護租客和食客,停止戶籍浮動。根據每戶資產情況,以戶定稅。方式是:各州縣對私人家庭的資產(包括田地、動產、不動產)進行估算,然後分別計入各等級(三等、九等),並對各等級確定不同的稅率。地方稅按兩稅法實施前壹年,即大歷十四年(779年)的耕地數量征收,並根據肥田和瘠田的不同,實行分級,確定稅率。其中丁量不廢,耕種畝數固定。這是田、丁的稅基,以後只能增加,不允許減少,以穩定稅收。(2)稅收的原則是“量入為出”。簡化手續,統壹征收。即先算出各種支出總額,再分攤到各級各類領域和家庭。在每個縣內,都有各級田地和住戶數量的統計。各縣計算所需糧食和資金總量,然後分配到各級田地和住戶。這叫“量入為出”,統壹征收。(3)收課時期分為夏秋季。這主要是為了適應農業生產和收獲的季節性。因為農業收獲季節是夏秋兩季,夏秋兩季向國家納稅。(4)兩稅的資產是以貨幣計算的。因為要按資產征稅,就要評估每家每戶的資產量,要有壹個* * *相同的價值尺度,就是錢(錢),所以兩個稅的征收都是按錢計算,按錢征收。但有時把錢換成實物,政府給小米和絲綢定價,按照錢的多少給小米和絲綢打折。兩個稅法點評:(1)兩個稅法符合稅目由多到少、程序由繁到簡、征收由實物到貨幣的發展規律。它符合提高農業生產率、社會經濟繁榮和貨幣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按照社會財富的高低和資產的多少來征稅也是合理公平的。(2)兩個稅法以“量入為出”為征收標準,是片面的。按理說,理財的指導思想應該是“量入為出”。(3)資產按稅制評估後,兩個稅法不應隨後續價格變動而適當調整,但實際上只是為了國家多收,資產價格和稅率沒有適時調整,使農民負擔不斷加重。

五代之際,戰亂頻仍。統治階級雖然沿襲了唐朝的兩稅法,但實際上是暴力征收,根本沒有稅制。地方稅和丁稅元朝時規定每家每戶要有兩石小米,後來因為軍糧不足,增加到四石。遵循確定利潤征收規律,各路戶數就成了戶數。每年用小米壹石,驅丁五升(又名驅丁)。新家庭不分年齡,平均分配。在此期間,還有莊稼人,或檢查他們的牛的數量,或檢查春天的土地等。,稅少田賦多的人交田賦;納丁稅是為那些地方稅收少而稅收多的人設立的。工匠、僧侶、道士;官員和商人檢查丁。《元史·食貨誌》記載:“地稅上田每畝三升,中田二升半,夏添二升。水田每畝五升。”《元史·盧野出彩傳》記載:“元十七年(1280),規定各戶每粟三石,每粟壹石,半戶壹石。”

秋稅夏稅元初,江南只收秋稅,元十九年(1282)二月,按照宋振的例子,讓江南稅糧損失了三分之壹的大米和其余的棉絲雜物。宗元貞二年(1296),決定在江南征收夏稅。秋稅只允許漕運,夏稅對木棉、絲、絹、棉等東西打折。他們都是把粒數當作差額,壹石粒還是三通鈔,兩通,還是五百張紙。唐太宗八年(1236),實行“查克法”。它的名字叫絲料銀塗層。“絲料”是指每家每戶生產壹斤絲供全國使用。五戶出壹斤絲,供王者英雄沐浴。各自檢查自己的戶籍等級和征收情況。“銀包”,只有人科納六兩,壹半輸銀兩,壹半輸彩絲。從現在開始,用銀子納稅。經理法《元史·食貨誌》說:“有經理後,廢界。的鞋子是畝,韓的核田都是控制的。強夫民多田少稅;弱勢生產與稅收節約。非管理者不會造成傷害。但是,如果管理者的制度不好,又有什麽危害呢。”有壹個經理叫袁,在宋越經,在金越國。《元史》載有張魯對《經理法》的評論:“經理之大事,先人屢試屢做,猶多欺於其中,未能盡到。以熟田為荒地者有之,恐貧者有之,買貧田為富者有之,但仍欺舊名失稅者有之。”因為收入不增加,王生病了。“元朝統治者為了‘無隱稅入,連官也’,采取了‘經理法’,但並沒有達到預期的目的。延祐二年(1315),仁宗上書廢除經理法。朱元璋推翻元朝後,廢除了元朝的各種苛捐雜稅,對土地和人口進行了普查,並制定了《魚鱗簿》和《黃皮書》作為制定賦稅的依據。1、魚鱗圖冊據《廣智平略》記載:“量壹畝,示其田之方圓、直、寬、窄,並寫田主名,輯成冊,名曰魚鱗圖冊。“魚鱗簿是土地清冊,是收稅的依據。2.黃皮書所謂“黃皮書”,就是戶口本,作為科級軍官的依據。據《明史·糧貨錄》記載:“黃書以百戶為壹裏,推糧多者只要十戶,其余百戶為十裏,有十人在其中。壹年服中,有壹個負責人,壹個負責人,壹個董壹力負責人,按食量的順序,每十年壹周。“明初的稅制

明初的田賦分夏稅和秋糧,夏稅不超過八月,秋糧不超過次年二月。夏稅主要是小麥,秋糧主要是大米。但是,都可以用銀票和絲綢來支付。比如壹米壹石,壹兩銀子,千尺錢,十張鈔票。小麥比水稻減產十分之二。以稻麥支付的稱為“本色”,以其他實物接收的稱為“色折”。征收的稅率,壹般規定,官田和畝稅53-50勺;田敏減少了兩升,也就是三升,五勺三個。再租四八升,五勺五個。五勺葦地,三勺平地等等。浙西土壤肥沃,稅率沈重。江蘇,松松,嘉興,湖州,杭州都是重租區。明末的“壹鞭法”在明初依然嚴格,但由於長期的弊端,民眾狡猾,偷稅漏稅,貪官汙吏,貪汙受賄,原有的稅收被打破。魚鱗書、黃皮書與事實不符,有的地方自行補書,稱為“白紙書”,破壞了征稅的依據。結果是富人有權有勢,田地連樓房都不交稅,而貧農往往“生產納稅”。為了挽救金融危機,必須重新檢查土地和戶籍,改革稅收制度。萬歷六年(1578),根據張的建議,明政府下令清剿全國的土地,包括莊田和軍屯。經過三年的努力,* * *清理土地7013976公頃,比弘治年間的稅田多了300萬公頃。“所以妳不能作弊,妳不能賠錢,王沒有空糧”(《史》)。萬歷九年(1581),下令全國實行“壹鞭法”。據《明史·食糧》記載,壹種鞭法的主要內容是:“匯總壹州縣稅役,丈量土地,種糧,糧必失於官。壹歲,官方會養。實力差的,算工錢夥食費,金額有增有減;如果有白銀的差價,其繳納的費用會被計算在內,以增加消費。所有開支、分派、京庫每年的需要和儲備、上億美元的貢獻、地方的貢賦,皆知為壹,全部計為銀,折算為官,故稱壹鞭。”“壹鞭法”有以下四個特點:(1)各種用途的稅徭役合二為壹,均按田征收,簡化了稅目和征收程序。(2)取消了“強迫勞動”,農民可以“出錢”而不是直接承擔強迫勞動,政府雇員應該對此負責。(3)以實物征收稻麥為基礎的土地稅,除國家需要的稻麥外,壹律改為銀折。(4)代替了過去由糧長、村長作為地方官員負責稅收、征費的征收、保管和運輸。“壹鞭法”新稅制將明初的賦稅和征收簡化、系統化,變以征收貨物為主為征收白銀,即由征收貨物稅變為征收貨幣稅,結束了中國歷史上實行了兩千多年的三征(征粟、征布帛、征勞役)稅制,可以說是繼兩稅法之後中國稅制的又壹次重大改革。“壹條鞭子法”的實施,對減輕農民稅收負擔、緩和社會階級矛盾、保障社會秩序、促進農業和工商業發展有壹定的積極作用。但觸及了官僚地主階級的切身利益,在各地實施時又受到阻撓和破壞,不時反復,卻不能徹底實施。清初的稅制沿襲了明代的舊制度,以田賦和稅役為國家的主要征稅手段。所謂“土地稅”,就是土地所有者每年按照畝數向國家繳納壹定的稅款。所謂“苦役”,是指16歲至60歲的男性(壯丁),每人每年為國家承擔壹定日期的無償徭役。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封建統治階級需要的貨幣量與日俱增,於是國家除了壹些糧食(糧食)以外,就在田賦和稅役上征收貨幣。這就是所謂的“折征”和“丁壹銀”。

順治十壹年(1654)出版的《賦權書》,詳細記載了天福、丁銀的給付規定和方式。1.根據清代的糧貨記載,土地分為上、中、下三類,按等級稅率征收。“收集的方法,有內在的,有跡象的,有對半的。這個特點叫曹操,有五谷(米)和雜糧(麥、豆、蕎麥、麻等。).征若定銀,則錢錢皆收。”2.丁戰次數各省不同。據《清文獻通考·戶籍考》記載“率隨明舊”“三級九規者壹鞭,凡送丁者,與丁同送丁”。清朝的地丁制度,其中所謂“田”就是“田賦”;而“丁”就是“丁陰”。土地稅是土地稅,丁銀是人頭稅。清朝初期,除了田賦和丁銀之外,還有其他種類的附加稅。(1)火耗:又稱“耗羨”,指的是實物變成銀後,將壹片片的銀熔化鑄成壹個整體時有壹種損耗。所以在征收土地稅的時候,加了火耗。實際上鑄銀損耗只有12%,而實際耗火卻高達20%到30%,甚至更多。(2)平衡:收稅時,每正稅二百兩,另扣六元附加稅,以充各衙門之用。(3)重摑:重摑是指用銀子稱稅時,暗中加重摑。(4)糧折:是各省運到京城的租米(糧)折合成白銀時與納稅人的差額。晚清實行的是“攤地成畝”、田畝結合的稅制,清朝中後期實行的是田賦與丁銀相結合的單壹稅種。實行“攤地入畝”對窮人有利,對富人不利,因為富人地多地少,窮人地少地多。采用這種稅制可以解決稅捐負擔不均的問題,有助於農民在村裏安家落戶,專心生產。簡化“攤田畝”和收稅手續是清代稅制的壹項重大改革。北宋的賦稅制度北宋的賦稅分為私人田賦、官方田賦、個人田賦等多種類型,具體描述如下:1。私人土地稅北宋時,土地所有者按畝征稅,每年夏秋兩季征收壹次(沿襲唐朝兩稅法)。北方大致每畝中型土地可以收獲壹石,要繳納官稅。由於江南各地產量高,每畝有三鬥稅。兩個稅法在唐代都是按照資產的多少來征稅,在宋代則是按照土地面積定額來征稅。秋稅是秋收後每畝收糧;夏稅以收錢為主,或折絲、絹、棉、布。按畝計稅是計稅的基本標準,但在實際征收中,存在所謂的“移”和“變”計算,從而增加實際稅額。“轉運”是指在征收秋稅時,要求農民運到指定地點繳納。如果農民不願意陪同長途運輸,就要額外支付壹筆“轉讓費”,也就是“腳錢”。“拐點”是指征收夏稅時,錢物掉頭變化,也增加了實際納稅額。

2、官田稅官田招募佃農耕種,政府收取地租,稱為“公田之贈”。而官田本身沒有人繳納秋稅和夏稅,往往這兩種稅都加在佃戶身上,增加了地租額,這就是所謂的“重復收稅”。3、身稅北宋的身稅規定男性20歲和60歲。所有20歲到60歲的男性都必須繳納肉體稅,繳納貨幣或絲綢,同時繳納這兩種稅。4.雜變北宋繼承了五代十國的苛捐雜稅,合並為階級,統稱為“雜變”。其中名目繁多,如農機稅、牛皮稅、蠶鹽稅、鞋錢等。,也就是所謂的“壹出來,就變,就輸。”雜交還必須伴隨兩種稅。5.呵呵和呵呵買了呵呵,這是政府強制接受民間糧米;禾麥是政府強制收購民間布匹。在實行和購之初,強制購買的數量是根據土地的多少來分配的,並且支付價款。後來就是“官不給錢白拿”。南宋的稅收制度南宋的統治集團以當前的敵人為借口,實行苛刻的稅收政策。秋冬田稅、身稅、變、和、購都高於北宋的定額,新設的稅目和正稅附加稅也多如牛毛。1.紹興五年(1135),總制司使孟庚建立了貨幣總制,後與北宋周琛創立的“貨幣總制”合稱“貨幣總制”。其征收方式為:所有民間錢物交易,政府每1000條抽取30條。後來增加到56。實際年收入可達10多萬元,有的地方是秋、夏稅(正稅)的3倍。2.月堆錢所謂“月堆錢”,是南宋下令按月交付,以滿足軍費開支的壹種賦稅。3.版帳錢所謂“版帳錢”,是南宋初年東南各路以供給精良軍務為借口征收的稅。4.附加稅南宋時期,除了常規稅(秋冬兩稅)外,還有以下附加稅:(1)米耗:政府收稅時,每納米要五鬥甚至壹石。除了正消費,還有“明輝消費”、“邦消費”等其他名稱。管理門派的時候,秋糧壹石要比壹石貴。(2)折款:在帛價上漲時,要求農民在夏稅繳納帛款時,及時以現金支付,稱為“折款”。絲綢降價了,錢就收了。農民往往被迫以市場價兩到三倍的價格支付“絲錢”。(3)預購:南宋政府向民間購買帛,但當時不給錢。後來幹脆改成只出錢不出實物的人。而買絲也名存實亡。政府不值錢,憑空拿的。不再有所謂的“買”。以後交了就要挨鞭子,也就沒有所謂的“和諧”了。

(4)預借:政府往往向人民預借稅收,實際上是預征。預借的稅目有秋、夏稅,免稅款,出售農田房屋的契稅款。(5)課程分配:其實就是壹種攤派。政府任意向民間收取錢物,壹般按秋、夏稅的多少,有時秋稅壹石,要五六石;暑假稅和錢壹直是壹致的,上課要配七八關。北宋神宗時期(1068 ~ 1085),王安石提倡“田方法”。所謂“方田法”,就是把賬本清了,把地契清了,把畝地養了,讓有隱富者無技,有稅無田者免於負擔。它最大的作用就是根據田地的肥沃程度來設定稅收水平,從而使稅收負擔合理。因此,它也被稱為“田方法”作為“田方平等稅法”。《宋史傳》載:“方田法以東南西北千步為四十頃,以壹百六十步為壹面。九歲九月規劃土地,測試土地顏色,確定其色號。將分為五等,定稅。”據《宋史·食記》記載:“以平平原,地定,因紅淤黑脊而辨其色。量完了再按地色定五等,定關稅。明年三月公之於眾,壹季無訟,即書戶口與莊戶口壹並繳納,作為土地象征。”田方法提出後,時代變遷而廢棄,神宗實行田方法,浙派廢棄了田方(1086),惠宗復合了田方(1104),在宗寧五年(1106)停止了田方。2.李春年《凈界法》南宋紹興十二年(1142),李春年受命主持凈界事務,先在平江府(江蘇吳縣)設立凈界局,開始試行《凈界法》。以鄉為單位,清理田地,核實畝數,確定田地等級,制定稅率,然後按官戶、私戶制作砧基簿,並在簿上附上地形圖,政府按此簿收稅。“境界”壹詞來源於《孟子》中“仁須從境界始”這句話。所謂“邊法”,就是核定土地乃至賦稅的措施。據《宋史》記載:“十二年,李春年說經世十惡,說平江十七萬歲,是奇。他雖然收了30萬冊書,實際上有20萬才。問問題的土人都是騙人的,都是藏著掖著的。希望測試根據測試來驗證。從平江到天下,天下將仁義。”可見,界法的實質是:要使“凡田皆登記,凡田皆征稅”。據通考,紹興十七年(1147)“粵浙經濟圈已列四十縣”。紹興十九年(1149),李春年因觸犯權貴利益,同年被罷官。3.朱的《凈界法》從紹興二十年(1150)恢復到孝宗十四年(1187),四年後又恢復到光宗二年(16544)。朱知道漳州經常生病,深受經濟界失敗之苦。他會談到漳州的三州經濟圈...帶著先走的目的。朱竭力推行經法的原因是“書版不正,田賦不均”,於是推行“圖保”定書,以田定產平均分配賦稅。朱的行為應該是普通地主所不喜歡的。朱也意識到了這壹點:“建此法之行深受貧困戶的歡迎,卻不受富人和圓滑官員的歡迎。喜歡的多是孤獨無能,所以雖有真心奶,卻不能自說自話;不快樂的人都是有更多財力和智慧的人,所以雖然思想私密,但善於花言巧語迷惑人。更有甚者,他們以壹個小偷的信息為借口,害怕從上到下的威脅,他們必須幫助他們的私人利益。而喜清靜惡擾者,未必能深入體察其情,看淡其風,如說其情不可助。”

稅收制度演變的主要趨勢:

①封建統治者放松了對農民的人身控制,稅收征收標準由以人口為基礎轉變為以土地為基礎,以唐代兩稅法為標誌。

(2)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賦稅逐漸由實物變為貨幣,以明代的壹鞭法為標誌。

(3)稅收征收的種類由復雜向簡單轉變。比如兩個稅法,壹鞭法和丁琪媛銀制,都是把各種雜稅合並起來,統壹征收。

(4)征稅時間由不定時逐漸發展到基本定時。如兩個稅法。中國古代稅制的總體特征是:征收標準由人口變為土地和資產;征收方式由實物租金變為貨幣租金;集合的名稱從多種成分變成了單壹貨幣;收集時間由不定期向定期發展;農民服務從強制服務發展到替代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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