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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歷史上的血親復仇

作者萬羽曾在《舊唐傳》卷138中記載了壹個故事。時任崔州刺史的張,從軍戍邊多年。他被指控在軍隊中腐敗,王洋,審查員,趕到軍隊調查他。在路上被劫持並脅迫扮演趙的罪行。回去後,說張捏造罪名,密謀殺害他。張氏兄弟在躲藏多年後殺死了。百姓可憐張氏兄弟的孝順剛毅,都認為應該被原諒。張九齡也試圖救他們。裴耀慶和李堅持認為:“國家法律不能縱容個人仇殺。”於是皇帝對張九齡等人說:“雖然復仇是禮儀所允許的,但是殺人也是規定的。孝子之情,不顧性命,國家盡力,焉能容忍!殺戮是復仇的野心,寬恕是法治。但是,路是友好的,所以必須宣布。”兩人都被斬首。士人百姓議論紛紛,大多同情他們為父報仇。但國家制定法律的目的是為了長期執行,用法律維護正義,制止殺戮。如果每個人都強調為父報仇的正義,那麽互相殘殺是沒有止境的。即便如此,士人和百姓還是可憐他們,給他們寫了訃告,貼在路邊。張氏兄弟合葬在北邙,我怕楊家要滅了。同時還修建了幾個疑似墳墓。血親復仇是原始社會的習慣法,對人類的社會活動乃至今天的人文道德都有很大的影響。進入農耕文明後,血親復仇習慣法的影響並沒有減弱。《春秋》中記載,如果有血海深仇,個人可以通過事先告訴官方來進行報復。《禮記》也說“父仇不共戴天”。進入戰國後,法家占據統治地位,法律開始嚴格限制血親復仇,從商鞅禁止私鬥,到漢景帝根據普通殺人案件私刑復仇。漢朝雖然只尊儒術,但國家管理的本質是法外儒術。唐律是中國古代法律的重要轉折點。總的來說,唐律比歷代律寬松,但對血親復仇仍有嚴格限制。在武則天時代,有壹個經典案例,有人為父報仇,殺死了壹個仇人。陳子昂法官認為,殺死犯法的人必須被處死,而且孝順父母的行為必須受到表揚。最後的結果是先執行再表彰。這壹判決也作為標準案例執行了多年。幾十年後,柳宗元不服陳子昂的判決,寫下了著名的《復仇的反駁》,主旨是:如果父親被國家以合理合法的方式處死,復仇就是與法律和社會為敵,失去道德合法性。這其實是公羊家的觀點,《公羊傳》記載:“父不罰,子可報仇;父受罰,子報仇,推刃之道也。“元朝以後,很多遊牧民族的習慣法也被帶到了中原。法律公開允許血親復仇。《大明法》、《大清法》也是與元朝壹脈相傳的。如果父親和祖父被殺,兒孫當場自相殘殺,則無罪釋放。不僅中國的法律受此困擾,西方的法律也受此困擾。於是他們犧牲了自然法,由人組成的陪審團決定道德和法律問題。其核心目的在於復仇殺手是否危害社會,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值得借鑒。1984,退伍軍人的兒子被其空手道教練綁架,期間遭到性侵。父親非常生氣。他強壓怒火,當著記者的鏡頭射殺了空手道教練。這件事引起了轟動,但最終的判決出人意料,只有5年緩刑和300小時社區服務。法官認為這是壹個憤怒的父親為了正義而犯下的罪行,對社會沒有危害,所以他在監獄服刑不會有任何意義。血親復仇不斷改變著中國古代法律的法理,其實質是程序正義與實體正義的沖突。當公權力無法有效解決正義問題時,私權力能否自行解決?如果不讓私力解決,受害方子女有什麽正當途徑可以解決?血親復仇,曾經是人類的行為準則,與現代法律思想格格不入。但血親復仇引發的法律和道德沖突,在歷史上依然層出不窮,在今天仍有許多值得借鑒和思考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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