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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級執法大隊隊長是公務員嗎?壹般是什麽水平?

近日,有網友詢問縣級執法大隊大隊長是否有必要去鄉鎮擔任副鎮長,引發了眾多網友的討論。尤其是關於縣級執法大隊大隊長的身份和行政級別,爭論尤為激烈。

那麽,縣級執法大隊隊長是公務員還是事業編呢?

先來看看縣級執法大隊的基本概念。

顧名思義,執法大隊是從事執法的專職機構。在縣壹級,過去很多行政機關,如環保、國土、文化、旅遊、農業、工商、市場、質量、價格、食藥監等,都成立執法隊作為部門執法力量,在轄區內開展專項執法工作。因此,地方執法呈現出執法隊伍過大、多頭執法甚至重復執法等問題,深受監管對象和老百姓的詬病。多年來,執法隊伍改革的呼聲壹直很高。

2018,全國啟動新壹輪機構改革,執法隊伍改革被列入重要改革事項。按照中央的統壹部署,以交通運輸、生態環境、市場監管、文化旅遊、農業農村五大領域為重點,開展綜合執法改革。職責相近的執法隊有序整合為壹個執法隊,開展綜合執法。例如,市場執法大隊是由工商、質檢、食品、醫藥、價格、商標、知識產權、食品、商務、鹽業等領域原有執法力量組建的綜合行政執法隊伍。

改革後,縣級執法機構有兩個明顯的特點:

1,執法隊伍數量大幅減少。整合後,縣級執法機構基本集中在交通運輸、市場監管、生態環境、文化旅遊、農業農村五個領域,不再允許多個執法隊。

2.為構建簡潔高效的執法管理體系,縣級執法隊伍基本采取“局隊合壹”模式,即行政部門和執法隊伍“兩塊牌子、壹支隊伍”,壓實執法主體責任。尤其是鄉鎮,在縣級主管局盡可能地下放權的背景下,基本實現了“壹套班子執法”的管理體制。

3.很多縣都成立了綜合執法局,執法隊伍全部納入。作為縣級執法的專職機構,行使各種執法權已經成為執法機構改革的常態。

二、縣執法大隊隊長的身份性質

由於歷史原因,縣級執法機關既有行政機關,又有公眾參與管理和公益事業單位,性質相當復雜。

機構改革後,各單位、各部門執法隊伍按照“編隨事走、人隨事走”的原則進行整合,人員劃轉後原則上不改革身份性質。這意味著縣級執法大隊大隊長的身份有多種可能。

第壹,公務員。縣級執法隊實行“局隊壹體化”管理。很多隊長都是由主管的局長或者副局長兼任的。行政部門的主任、副主任壹般都是公務員,隊長自然也是公務員。這種情況主要常見於部門下屬的綜合執法隊。比如交通執法大隊,組長壹般是縣交通局副局長,縣交通局副局長是公務員。毫無疑問,組長也是公務員。

二是公眾參與的編制。有的單位執法大隊有單獨的組長,或者是縣綜合執法局下面的組長。因為單位本來就是公參管理性質,組長按照三個定義當然是公參身份,也就是使用事業編,參照公務員管理,享受公務員同等工資待遇和晉升待遇。參與公共事務的執法大隊隊長在縣城比較常見。

三是事業編。很多縣受機構和編制的限制,沒有辦法把執法隊納入行政或公共管理,只能在行政部門的授權下充當公益事業。像鄉鎮執法大隊,目前壹般是公益性事業單位,大隊長采用純事業編制,不享受公務員待遇。

三、縣執法大隊隊長的行政級別

明確了縣級執法大隊的機構性質,大隊長的行政級別躍然紙上。

正常情況下,執法大隊作為行政機關的下屬機構,相當於部門內的壹個機關,大隊長的行政規格也因此相當於單位的中層正職,也就是科長級別,也就是科員級別。

但現實中,考慮到執法大隊的突出作用,很多地方會把大隊長的行政級別分配給未成年人甚至少校。

比如“局隊合壹”模式中,執法隊隊長是行政級別的正職;如果是副主任,那就是副科;雖然很多單隊長不是局領導兼任,但很多都明確了副科長級別。像鄉鎮執法大隊隊長,壹般是副科設置;在極少數情況下,可以保持單位首席設置。

綜上,顯而易見,縣級執法大隊大隊長的行政級別多為未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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