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西縣人民政府負責三河歷史文化名鎮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將歷史文化名鎮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組織編制和實施保護規劃。
三河鎮市人民政府負責三河歷史文化名鎮的保護和管理。第六條三河鎮市人民政府在三河歷史文化名鎮保護和管理中履行下列職責:
(壹)實施三河歷史文化名鎮保護規劃;
(二)維護三河歷史文化名鎮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
(三)組織或者協調有關機構開展三江傳統文化的調查、收集、整理和研究;
(四)組織三河歷史文化名鎮保護的宣傳、教育、培訓、學術研究和對外交流;
(五)查處破壞三河歷史文化名鎮傳統格局、歷史風貌和空間尺度的違法行為;
(六)其他相關保護管理工作。
肥西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以依法委托三河鎮人民政府行使相關行政執法權。第七條市、肥西縣、三河鎮人民政府應當安排三河歷史文化名鎮保護經費,並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參與三河歷史文化名鎮的保護。第八條三河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對文物古跡、古樹名木、歷史建築等進行普查。在三河歷史文化名鎮,建立檔案,協助相關部門做好確認和公布工作。第九條在三河歷史文化名鎮保護範圍內,不得拆除、損壞歷史建築。
三河歷史文化名鎮保護範圍內的新建、擴建、改建活動,應當在體量、高度、色彩、建築風格等方面符合保護規劃的規定,不得損害歷史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並依法辦理相關許可手續。
在核心保護區內,除新建、擴建必要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以及恢復原有歷史建築外,不得進行任何新建、擴建活動。
建設控制區和風貌協調區內的新建建築物、構築物應當符合保護規劃確定的要求。第十條對存在安全隱患的歷史建築,所有權人應當按照其原有歷史狀況及時維護和修繕。對歷史建築進行外部修繕、裝飾,增設設施,改變歷史建築結構或者使用性質的,應當依法報批。
業主有能力維修而未維修的,三河鎮人民政府應當督促其維修;無力維護或者修繕的,三河鎮人民政府應當視情況給予財政補助,或者協商維護和修繕產權。第十壹條對其他建築物、構築物進行外部修繕和裝飾、增設設施的,所有權人應當按照保護規劃的要求實施。第十二條三河歷史文化名鎮保護範圍內已建成的汙染企業,有關部門應責令其限期治理或搬遷。第十三條三河鎮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水鄉城鎮的生態保護和水環境管理,保持園林綠地和水系的自然狀態;有計劃地建設汙水集中處理設施,完善汙水處理配套管網。第十四條在三河歷史文化名鎮保護範圍內,設置戶外廣告、招牌、標牌應當符合保護規劃的要求。第十五條核心保護區內建築物上安裝空調室外機、排氣扇(管)、防盜窗(網)、遮陽棚、太陽能熱水器等附屬物,應當符合三河歷史文化名鎮容貌標準。第十六條在核心保護區內,旅遊觀光、公安、消防、救護、應急救援、環衛等特種車輛可以進入。
運輸貨物或者施工的車輛、居民生產生活車輛應當在指定的時間、路線、地點行駛和停放。
其他機動車輛不得進入。第十七條在核心保護區內舉辦社會、文化和商業活動,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手續。第十八條核心保護區內不得飼養犬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