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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建立和完善經濟責任審計評價體系

從1999中辦、國辦發布《縣以下黨政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和《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以來,經濟責任審計發展取得了很大成績。2010年底,為深化經濟責任審計,中央印發了《黨政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成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但是,中央和自治區出臺的大量關於經濟責任審計的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對經濟責任的界定要求相對簡單,特別是對黨政領導幹部的經濟責任審計評價。反映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的經濟責任審計評價體系尚未建立,國家審計署尚未出臺相關量化指標參考體系。在具體工作中,經濟責任難以界定和評價,存在評價標準不統壹、評價內容不科學和人為因素等問題。

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是經濟責任審計的難點,也是容易發生審計風險的重要環節。如何完善經濟責任審計評價體系,有效評價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已成為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中亟待解決的問題。我們認為,由於各地區實際情況不同,制定全國統壹的評價標準是不現實的。國家應在制定與審計基本標準類似的經濟責任審計評價體系基本標準的基礎上,為各級審計機關的標準實施制定不同的評價指標框架,各地可圍繞基本標準,遵循和制定相應的經濟責任審計評價體系具體指標。

壹、任期經濟責任的基本要素

1,經濟發展責任。主要包括:人均GNP平均增長率、農民人均收入平均增長率、稅收平均增長率和財政可用資金平均增長率、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率、凈資產收益率、任期利潤平均增長率、不良資產率等。,應根據審計對象重點分析,評價其是否促進了領導幹部任期內的經濟發展。壹是根據任期內上級或有關部門下達的任務數量,二是根據歷屆領導的業績指標,三是根據同行業水平或平均水平;同時,要充分遵循科學發展觀,體現可持續發展和環境保護的要求,體現宏觀經濟政策對經濟指標的影響。

2.經濟決策責任。首先是決策機制的健全。主要考察工程項目、對外投資、大額資金撥付、大宗物資采購等重大決策事項是否建立了相應的議事規則和有效的決策機制。二是決策內容的合法性。主要審查重大事項決策是否符合國家財經法規的規定,是否符合科學發展觀與和諧社會的建立,是否存在弄虛作假等問題。第三是決策的有效性。包括決策的指導思想是否正確;決策是否切合實際,符合客觀實際,是否能有效執行。第四是決策對象的利益。是否達到了理想的經濟或社會效益,是否達到了設計要求和預期效果。

3.經濟管理責任。壹是財務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實施。主要是預決算制度是否完善,執行是否嚴格;支出審批制度是否明確、嚴格;財政收入是否應該集中征收和管理;是否建立票據管理和簽發制度,是否嚴格執行現金管理制度;往來賬戶是否及時清理。二是資產管理。任期內是否建立資產管理臺賬,固定資產是否賬物相符,集體資產投資收益管理制度是否健全,集體資產在任期內是否保值增值。第三是債務管理。計算負債的增減,分析原因,看償債機制是否完善。

4、落實經濟政策責任。執行上級和本單位制定的經濟改革、宏觀調控和其他經濟發展政策。壹是有沒有執行,有沒有假執行;二是執行的範圍和力度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片面強調地方政府和部門的局部利益或執行無止境的現象;三是實施效果是否符合要求,是否符合政策制定的要求。

5、廉政監督的責任。壹是遵守國家財經法規,主要評價任期內個人收入分配收入和個人借用公款、使用公共財產情況;二是個人廉潔自律情況,領導幹部住房、用車、辦公設施、通訊設備、個人收入和財產申報情況,以及領導幹部身邊工作人員和親屬子女經商辦企業等廉政規定,是否得到認真落實和執行;三是廉政責任落實情況,分管幹部是否有違反廉政規定或嚴重違紀違法行為;四是經濟活動和經濟決策中的失職責任。在招商引資、工程建設、重要資金撥付等經濟活動中,對因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玩忽職守造成國家財產損失和浪費的行為,要承擔廉政責任。

二、經濟責任審計的基本內容和方法

1,通過以財務收支為基礎的審計,驗證所屬單位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

壹是支出是否合法合法,救災、科研、農業、教育、基本建設等專項資金(資金)是否挪作他用;債權債務往來業務是否真實,是否存在通過應付賬款為其他單位進行不正當業務,是否應當上繳國家收入或者借給本單位謀取私利;預算外收入是否合法,是否存在亂收費、亂罰款、集資、攤派、收入不入賬或賬外賬等問題;預算外支出是否符合規定範圍,是否存在大吃大喝、請客送禮、亂扔錢物、鋪張浪費等行為。

二是固定資產是否入賬建卡,是否安全完整;增減手續是否完備,有無經營不善造成的損失;是否存在未經批準處置固定資產或通過降低轉讓價格獲取利益的問題;固定資產收入是否全部入賬並專款專用。

三是單位對外投資活動是否嚴格按照財務制度規定的對外投資基本要求進行,是否存在因對設立實體所占用的房屋、設備等有形資產和技術、專利等無形資產未進行有效評估定價,未收取占用費,無償使用和變相轉移所有權等造成經濟實體設立中國有資產流失的問題。

四是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部門規章制度是否已經建立並在國家相關政策和制度的基礎上實施;會計核算是否符合會計制度要求,是否建立了現金出納制度、報銷制度、借款制度、“壹支筆”審批制度等內控制度;是否存在因內控制度不嚴或領導決策失誤造成的損失、浪費等經濟事故。

2、通過對被審計領導幹部的資產和財務狀況的認定,合理劃分離任和繼任領導的責任邊界。

摸清離任領導上任和向上壹任領導交接時的資產和財務狀況,以及離任領導向下壹任領導交接時或本次審計時的資產和財務狀況,為自己的經濟責任提供服務,使新任領導掌握單位的基本財力等財務信息,了解自己接手的是什麽攤子,便於加強管理和正確決策;同時,為審計評價的比較分析提供基礎數據。審計方法通常是以財務收支審計為基礎,采用審查、核對會計賬簿和財務報告的方法。主要識別固定資產的金額和種類、財政撥款和預算外收入的賬面余額、應收應付款項的余額和明細、實際發生的貨幣金額,並作為審計報告的重要內容進行簡要說明。固定資產金額以現場清點的固定資產原價為準,重點是建築物、交通工具、辦公設備等貴重物品,以及作為貸款抵押物的實際資產數量;在識別往來賬款時,應對大額和長期資金進行實地調查,對合同項下尚未支付的應收賬款或應付賬款以及處於休眠賬戶的款項進行專項說明,以反映債權債務的真實性。資產和財務狀況的鑒定結果應以表格形式,如固定資產清單、應收賬款清單、應付賬款清單等。,作為審計報告的附件,以便於有關部門全面了解財務狀況。

3.通過對經濟責任目標完成情況和經濟指標的對比分析,評價領導幹部的業績。

對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的審計,既是對其財務收支真實合法性的審計和評價,也是利用相關經濟指標的考核來豐富評價內容,使審計評價詳實、有理有據、有據可循。壹般來說,經濟責任審計綜合評價中使用的經濟指標主要包括本級政府和上級部門下達的經濟指標、財政財務指標。通過實際指標與計劃(預算)指標的比較,本期指標與上期實際指標(上年同期或歷史最高水平)的比較,對領導幹部所在單位的財務收支、經濟決策、管理決策進行全面量化和綜合分析比較,從而客觀評價其經濟責任。

4、通過對重大經濟事項的審計,全面掌握領導幹部在重大經濟事項決策和執行中發揮作用的程度和責任。

主要包括重大對外投資、基本建設和招商引資的宏觀經濟管理措施和制度建設。要對任期內有重大影響的經濟決策事項進行重點抽查。從最初的可行性調查,到決策過程、決策、決策實施、決策效益等。通過查閱決策材料、查閱相關會議原始紀要和相關記錄、與相關經濟決策參與人和具體執行人座談等方式,掌握領導幹部重大經濟決策事項和內容,梳理與領導幹部經濟責任相關的重點審計事項、各個環節及其執行結果,全面了解關鍵問題的每壹個環節和細節,發現領導幹部是否存在越權、盲目決策和任意決策的情況,客觀評價其經濟責任。

5、通過對被審計領導幹部執行規定情況的審計和調查,審查其遵守國家財經法規和廉潔自律的情況。

首先,通過對被審計領導幹部所在單位財務數據的審計,從賬面上收集證據,看其收入來源是否如實申報,是否有違法所得。其次,對群眾舉報的線索要進行核實,對與財務收支和領導幹部本人經濟責任直接相關、審計可以核實的問題,要全面調查核實;群眾舉報的不真實的問題,也可以通過審計澄清,也有利於讓領導幹部從責任中解脫出來。同時,對壹些群眾反映的無法從財務收支數據中直接查清的問題,采取專項審計調查的方式,組織專門力量向上追溯決策過程、審批程序和領導批示,向下延伸資金流向、項目實施過程及其效果,重點核查。三是要在查清違紀事實的基礎上,逐項分析問題的背景原因,分清是個人經濟問題還是財務收支違規問題,從而準確把握問題的性質和實質,真實客觀地評價領導幹部的經濟責任。

三、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應遵循的基本原則

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應圍繞審計內容,堅持評價什麽。不評價任期內超出法定經濟責任範圍的事項、非審計事項、無關經濟責任和未經核實的事項。因此,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應遵循以下原則:

首先是收付實現制與權責發生制相結合的原則。財政預算會計和行政會計在會計上實行收付實現制,這是由被審計單位的經濟性質和國家宏觀調控的需要決定的。但是,作為個性化的經濟責任審計,如果完全按照收付實現制所反映的財務成果來評價被審計單位,將無法全面、客觀、公正地反映和界定領導幹部任期內的業績和經濟責任。因此,在黨政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中,會計數據的認定應嚴格按照會計制度以收付實現制為基礎;但在對被審計單位進行評價時,應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對相關數據進行調整,即將現任領導的所有收入支出、債權債務,無論是否以現金支付,都列為現任領導的經濟責任;前者的超收、超支,遺留的債務或債權,即使在現任領導任期內,也不列為現任領導的經濟責任。

二是可控性原則。審計評價側重於被審計方能夠控制的事項。壹個領導幹部所在部門、單位的賬本上反映的事項,並不都是被審計單位可以控制的事項。在審計評價中,如果該部分內容在審計結果中所占比重較大,或者審計認為該結果可能導致相關部門獲得錯誤信息,審計人員在計算與該類事項相關的評價指標時,應當予以剔除或者做出相應說明。例如,在評價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時,應剔除或單獨反映任期內因機構合並、分立、債務重組、資產重估、自然災害等引起的國有資產增減;在評估預算執行情況時,要客觀反映我們任期內國家政策的重大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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