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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全民所有制企業幹部聘任制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第壹條根據中共中央組織部、國家人事部頒發的《全民所有制企業幹部聘用制度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兩個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第二條本細則所稱聘用幹部,是指從全民所有制企業職工(含合同制工人)中聘用到企業管理崗位和專業技術崗位任職的人員。第三條聘任制幹部的選拔必須以定員、定崗、定員為基礎,在管理崗位和專業技術崗位出現空缺的情況下,必須嚴格按照兩個規定的聘用條件和程序有計劃地聘用。第四條選拔聘任制幹部,必須嚴格執行黨的幹部路線和政策,堅持德才兼備的標準,貫徹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做到什麽職務、什麽工作、能享受什麽待遇,真正做到能上能下、能進能出、能上能下。辭退、開除後,不再保留聘用期間的待遇。第五條企業幹部職務由企業根據“三個標準”和上級有關規定確定。政府人事部門應會同企業主管部門給予指導。第六條聘任制幹部的聘期從1980年1月以後受聘到幹部崗位工作時起計算。兩個規定之前的從業年限可以連續計算,也可以累計計算。第七條初次從業人員壹般在35周歲以下,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對有特殊需要的,年齡和文化程度可適當放寬。

首次錄用的,實行6個月試用期,原待遇不變。試用期滿,經考核合格者,由用人單位正式辦理錄用手續,填寫《聘用制幹部審批表》,報企業主管部門審核,報縣級以上政府人事部門核實備案。政府人事部門核實後,發給幹部聘任制證書。考試不合格者仍將返回原崗位。第八條已實行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聘任制的企業,幹部聘任制只規定聘期,上崗後與具有國家幹部身份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壹樣簽訂聘用合同。未實行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聘任制的企業,在聘用幹部時應簽訂聘用合同。第九條受聘幹部解聘、辭職、辭退、離職後,聘用單位應向企業主管部門和政府人事部門辦理註銷手續。第十條聘任制幹部的聘期壹般應與企業經營者的合同期同步。聘期內,企業變更經營者的,新聘任的經營者應當繼續遵守聘任合同,保持聘任制幹部的相對穩定。如需調整和辭退,必須由企業領導集體決定。第十壹條聘任制幹部在聘用滿三年後,可以在實行幹部聘用制度的單位之間流動,接收單位同意繼續聘用的,出具續聘證明,由原單位人事代理機構根據聘任制幹部的介紹,在接收單位重新簽訂聘用合同,原單位簽訂的聘用合同自動終止,聘用年限連續計算。接收單位不同意繼續聘用的,由原單位解除聘用合同,按工人渠道辦理調動手續,並在《聘用制度幹部審批表》和《聘用制度幹部證書》上記錄辭退時間。作為以後用人單位和累計就業年限的依據。

跨省、跨地區(市)、跨縣(市)、跨系統調動,按上述原則、要求和幹部調配審批權限辦理。經企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政府人事部門辦理相關調動手續。第十二條。聘任制幹部在聘期內,經用人單位同意,可以參加國家機關補充工作人員的招聘。用人單位應積極支持符合條件的聘用幹部報考。考試錄用的具體條件和辦法,由需要補充工作人員的國家機關會同政府人事部門根據《人事部、中組部關於國家行政機關補充工作人員考試辦法實施的通知》(人發[1991]l號)執行。

擔任領導職務的任命幹部,必要時可以按照有關規定招聘或者調入國家機關。調入單位必須進行編制、職數、千增計劃和調配計劃,並按幹部管理權限報批。

選調對象必須是國家機關急需的工作骨幹,具有勝任國家機關工作的政治和業務素質,具有三年以上基層領導工作經歷,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的優秀中青年領導幹部。

聘任制幹部招聘選拔進入國家機關後,由地級以上政府人事部門辦理幹部招聘手續,享受國家機關幹部待遇。第十三條聘任制幹部在聘期內,具備《專業技術職務試行條例》規定的基本崗位條件,可以評聘專業技術職務。解聘或解聘後是否保留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按照專業技術職務評聘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十四條受聘幹部達到本企業工人退休年齡時,只要受聘時間累計滿十年或連續滿十年,並在退休或退職時受聘幹部的崗位上,均可退休為幹部或工人,由本人選擇。對願意退休擔任幹部的女同誌,因工作需要,退休年齡可適當延長,但不得超過女幹部的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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