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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上的捐贈

導語:雖然“捐官”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秦朝,但在清代,由於特定環境和歷史條件的影響,滿族統治階級將“捐官”制度發展到了頂峰。

從秦朝到清朝,幾乎貫穿了整個封建社會。為了彌補財政困難,允許士人向國家捐錢以獲得爵位和官職的方法,在解決軍需、救濟、農耕、河道工程、鎮壓農民起義、海防等具體問題上,確實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清初“捐官”制度對財政的積極作用更為明顯。但是,到了清代中葉,由於監督制度的缺失,“捐官”數量沒有得到有效控制等因素,該制度的弊端日益明顯,對國計民生起到了嚴重的負面作用。

自秦以來,剛剛統壹天下,建立封建政權的統治階級都面臨著同樣的問題,那就是戰後的經濟和民生恢復;再加上軍事行動、水利工程或救災等因素對資金的巨大需求;如火如荼的封建社會,從正常的稅收方面無法滿足如此巨大的財政需求,於是通過賣官鬻爵來增加政府財政收入的“非正常”收入,就成了封建皇權不得不采取的方法。

01“官捐”制度的歷史發展

歷史文獻中對“捐官”制度有明確的考證。秦始皇的記錄:

始皇四年,秦國蝗災,遮天蔽日。瘟疫流行,許多人因為蝗災而死亡。始皇帝贏得了政治秩序:人民接受了蘇,他們向上帝表示敬意。

可見,早在戰國時期,國家財政因為蝗災而減少的時候,才華橫溢的秦始皇為了滿足龐大的戰爭消費和特定的民生需求,不可能采取“納粟”換取爵位的方法來增加財政收入。秦始皇用“老百姓的小米”換“爵位”,也是“捐官”制度的前身和起源

西漢時期,在古代帝王史家晁錯的影響下,他的“蘇娜為尊”思想被漢文帝采納,形成了正常的財政收入制度。漢文帝規定:

任何進入粟實邊境的人都會被授予上竈和五福的稱號。

漢武帝時期,朝廷對匈奴的頻繁征戰嚴重消耗了國家財政,以農業經濟為主的稅收明顯不能滿足龐大的軍費開支。看到這種情況,漢武帝為了籌集軍費,專門設立了“武舉爵”。《子·同治鑒·卷十九》記載:

世宗孝武帝在位第六年六月(公元前123年戊午),下令百姓買壹個騎士,贖回禁錮,以免藏匿之罪。賞官名為武功爵,銜級十七萬,所有賞賜都在三十萬以上。那些給幾千人買武學頭銜的人,首先要被革除官職。官路雜而多端,官位廢。

從上述文獻記載可以看出,漢武帝時期,爵位和解除“徒刑”的刑罰都可以通過“買”來實現,但由於鹽鐵商的瘋狂熱情,“捐官”這種“雜而多頭”的制度弊端已經開始顯現。

自秦漢以來,每當大規模戰爭消耗、災荒救濟和賦稅嚴重不足時,歷代封建帝國政府都采用“捐官”制度來緩解政治上的困難。清朝入關後,幾乎沿襲了前朝所有的治國政策,“捐官”制度被清政府作為彌補財政支出的重要政策保留下來並繼續發展完善。

“捐官”制度在清代的具體實施,“捐官”制度成為補充科舉選官的重要制度。有的人通過科舉入仕,有的人通過捐官制度入仕。買官的都沒有限制,別說地主商人,就連流氓小偷都沒有。清代的“捐官”制度,既有例捐,也有常捐,統壹管理,明碼標價。按照“捐官”制度,士人不僅可以捐官,還可以捐印、封號、官服。這些當然是“政府”行為,收入歸國庫。在國家層面,“捐官”制度被視為彌補科舉制度選官的壹個主要來源,並在法律層面予以明確規定和嚴格要求,這是清朝獨有的特色。

1,清代“捐官”制度的成因

《清史·八十七·選舉七》記載:

捐贈無非是救荒,河道工程,軍需。它被稱為臨時案例,將在到期或結束時停止,但當前案例不是。

這裏就把清朝“捐官”制度的原因解釋清楚了。荒後救濟、興修水利和軍事行動的需要是清代“捐官”制度再次興起的原因。清代官捐制度正式確立的時間在《清史稿》中有明確規定。但根據對《大清法典》的研究分析,可以看出,官捐制度早在順治時期就已經成為朝廷彌補財政收入的主要手段。

清輝殿

《清惠殿》記載:

“順治十壹年,題準:學生三百石,貢品允許,俊秀捐二百石,入獄。”

此時的“捐官”制度只是偶爾實行,並沒有形成定制。即《清史稿》中“暫例,期滿即止,或辦完即止”的具體落實。

對於清朝明確建立“捐官”制度,《清史稿》、《八十七錄》、《選七》中有相關記載:

文官在康熙十三年捐錢,為三藩作戰,滿足軍需急用,暫時樹立了榜樣。十六年,左都禦史宋德義曰:“三年間,知縣捐得五百余人。剛開始很容易因為缺乏而得到更多,渴望競爭。時至今日,幾年選不到獎,再等等看。宜限期停止,以免失去捐贈。既有軍需,又有細心的名字。”迪娜說的。滇南收復,捐停。

由此可見,康熙朝在決定對東南三“漢姓藩王”用兵時,龐大的軍事需求與不穩定的稅收之間存在著尖銳的矛盾。康熙帝引用順治皇帝的做法,設立“捐官”制度,增加財政收入。但康熙皇帝這次“捐官”的做法,是壹個暫時的個案。“三藩之亂”被平定後,“捐官”制度也被叫停。

康熙皇帝

從分析清代捐官制度的形成時間和相關背景入手,以康雍三代為例,探究清代捐官制度興起的具體原因:

1.1,軍火

清朝入關後,除了前期對南明政權和農民軍政權的整體軍事行動,國家財政收入被嚴重消耗外,中原統壹後康頻繁的邊境戰爭也對國庫本就不多的白銀提出了嚴重挑戰。正如《清史稿》之所以正式確立“捐官”制度,“暫以三藩之戰,索軍需為例”。據清代聖祖記載,清政府平定“三藩之亂”的第壹年康熙十二年,發現戰爭軍費如此巨大。

三藩之亂平定後,西北的準噶爾汗噶爾丹崛起,實力日益強大,有心從南方刺探。於是,康熙皇帝親征。當時軍用物資從北京運到長城,在時間和空間上都不方便,人力物力消耗巨大。於是,朝廷在大同、宣化、張家口、古北口等地開捐。

康熙末年,清政府在青海用兵,在西寧、甘肅捐錢。

雍正年間,川陜總督年羹堯被任命為富源將軍,命嶽鐘琪出兵搶劫,藏匿於丹津。於是,阿勒泰地區又開了壹個捐米的先河。

乾隆初年,捐納制度壹度停止,但在金川之亂中又重新開放。金川地區自古就有自然災害,當地民風堅韌,勇於戰鬥。清軍長途奔襲,軍需運送十分困難,朝廷在當地重開捐輸。

金川戰役

康熙、雍正、乾隆三朝,國家鼎盛,財力尚可自給。但如果不是要讓軍費影響政治經費,就要單獨籌款。這樣,捐贈制度就是最好的補救措施。從乾隆朝開始,清朝逐漸衰落,國家財政收入逐年減少。與此同時,中原地區的反清活動也迎來了壹個高峰期,利用“捐官”制度融資軍費的現象更加明顯。

1.2,河道工程

在以“農耕經濟”為基礎的封建社會,治水歷來為封建帝王統治階級所重視。清朝作為最後壹個封建王朝,在水利和水利工程建設方面形成了最完整、最系統的管理體系。從中央到地方,再到大範圍的江河流域,清代治水投資也是國家財政收入的主要消耗來源之壹。按照清朝“黃淮第壹,運河第二,永定河第二”的具體要求,但黃淮、運河、永定河的治理對國家財政是壹個嚴峻的挑戰。

每年雨季河水泛濫,北方各省深受其害。這時候朝廷就花大價錢修河堤,疏通水道。但國家支出有限,要想籌集資金,必須開辟其他財源,所以“和臣有捐”。

《清史傳》記載了清朝第壹次捐官助“河工”:

康熙三十三年,於成龍在捐河書上寫道:“河道工程耗資巨大,有捐之必要。但是,錢多了,那些無法前進的人就被拖了後腿,只是以樹立榜樣為名,卻依然沒有真正的幫助。今日效法陜西荒政,酌情增減,另作規定,使計畫立竿見影。”接受吧。

但是,三朝時期在康雍工作的皇帝都很清楚捐官制度的弊端和不足,所以用捐官收入資助“河工”的做法並沒有形成明確的規定。

1.3,救災

順治平定中原後,康熙帝登基後開始註重恢復民生,穩定皇權。因此,每當發生嚴重災害時,清中央政府都盡壹切努力,在救濟、稅收、慰問等方面做到盡善盡美。

據《清聖祖實錄》中關於康熙皇帝因水旱蝗災等自然災害而免除天下錢糧的記載,從康熙元年到康熙四十八年,全國免除的錢糧達數億之多。與此同時,準備災荒和夜葬所需的錢由捐款補充,如捐助難民和江南賑災等。

乾隆初年,淮河泛濫,朝廷規定士紳捐銀獲得貢監虛銜。後來由於直隸大旱,兩河洪水,捐款案不斷,歷次捐款的理由都是以救濟為主。

2.清代"捐官"的具體名稱。

隨著國家層面對“捐官”制度的認可,清代“捐官”的名稱可謂五花八門,大致可歸納為以下幾類:

2.1,捐贈官

捐實官是“捐官”制度中最昂貴的壹種,是“淺層次買官”最直接的方式。但買官之後,不壹定直接當官,而是先成為“候補”,等真正有空缺的時候,再補上,走馬上任。

2.2.捐贈

捐獻遺體是清代富裕家庭購買“虛位”、“榮譽”、“高帽”等特定資格的壹種方式。這只是壹個沒有實質性官職的類似於榮譽稱號的東西,卻可以享受特殊身份帶來的特殊待遇。

2.3、官方推廣“捐贈”

現任官職或“候補”官職是通過花錢獲得職位晉升或“實補”官職;花錢讓被免職的官員復職的做法。

2.4、考試資格“捐贈”

在封建社會的科舉考試中,對考生的身份有具體的要求,“監考”身份是取得“舉人”的必要前提。在清朝,“郭健子”的身份是可以用錢買的,這也是“捐官”的名目之壹。

清代中後期“捐官”制度衰落的原因是,捐錢制度確實起到了緩解清初財政危機的作用,成為戶部的壹筆巨大收入,也是國家收支平衡的關鍵因素。但嘉慶以後,各種捐納日益猖獗,加上貪汙、中飽私囊等弊端的出現,“捐官”制度開始發生實質性變化,成為涉及國家政治的負擔。

對於清代中後期“捐官”制度的泛濫,從乾隆、嘉慶、光緒三個朝代“捐官”的價格對比或許可以明顯看出:

嘉慶帝繼位後,國家形勢日益衰落,每當政府需要籌集資金時,就隨時隨地進行捐款。救災、河道工程、軍需、火器、海防,甚至還有洋藥、捐茶、捐米等。,不勝枚舉,數不勝數。因此,為了彌補國家財政的嚴重赤字,清政府不惜降低“捐官”的價格,以吸引和鼓勵民眾“捐官”。然而,嘉慶只是清朝衰落的開始。到了道光、鹹豐、光緒等清末,“捐官”制度帶來的弊端和嚴重的社會影響更加明顯。清朝中後期“捐官”制度帶來的弊端,可以分為以下幾類:

1,嚴重加重底層農民負擔,官員腐敗。

清朝中後期“捐官”制度泛濫的結果就是官員貪汙受賄,腐化墮落。所謂“三年清知府,十萬雪花銀”,買壹個知府要4600兩銀子,而其俸祿只有60兩銀子。涉案官員為了盡快拿回“捐官”的錢,會選擇收受賄賂,盤剝百姓錢財,只為拿回本錢,卻無意為之。官僚主義壞了,小偷到處都是,就出現了嚴重的政治和社會問題。其實,“捐官”導致的官員腐敗,早在康熙朝實行“捐官”制度之初,就有官員指出。《清史傳》記載了康熙朝天下第壹清官陸告誡康熙帝“捐官”之弊:

“這壹代人來自丁白,他們把它捐贈給了官方。其心只想得其都,不知有皇民。”

由此可見“賣官鬻爵”制度下的潛在危險。

2.對社會風氣造成了嚴重的負面影響。

“捐官”在給清政府帶來巨額財政收入的同時,官員們利用捐錢的便利來彌補造假。壹些身居要職的官員利用手中的權力和地位,捐錢不還銀子。甚至處理捐贈的機構住房部也發布假照片來中飽私囊。清中葉以後,“捐官”制度發展成為腐敗的溫床。官員們把這種制度當作發財致富的捷徑,官員管理的腐敗已經失控。

鑒於“捐官”制度逐漸走向“官員腐敗的合理途徑”的嚴重弊端,清政府在光緒二十七年頒布了停止“捐官”制度的特別法令:

“我敬慕太後聖旨,捐官職。這是暫時的權宜之計。近來捐輸損民生,流弊甚多,人格混亂,道路復雜。現在迫切需要澄清共同事務的振興。之後不管是什麽情況,都禁止向官方舉報捐款。從法令頒布之日起,旅行將永遠停止。截報部有壹個月的期限,沒必要要求延期。”

換句話說,直到清朝前夕,“捐官”制度才從國家層面正式取消。但這只是“捐實官”的取消,其余的“捐虛職”、“捐身”、“捐考資格”等“捐官”方式依然存在。

通過清政府的完善和演變,“捐官”制度確實在清初的軍費開支、救災開支、河道工程開支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也在壹定程度上緩解了清政府財政平衡的困境。但在清朝中後期,名目增多和“捐官”人數劇增所導致的官員腐敗和社會流弊,在壹定程度上導致了清朝的滅亡。

參考資料:《史記·秦始皇本紀》、《子同治鑒》卷十九、《清史稿》、《知八奇》、《選七》、《清惠殿》、《清實錄》、《聖祖實錄》、《清史傳》、《清史稿》、《紀二十三》、《德宗紀壹》、《清史通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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