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71當兵,也是野戰軍直屬某工兵團幹部。因為入伍後除了壹小部分時間用於其他訓練(浮橋、修路等。),大部分時間是在沿海的花崗巖山上,用繩子吊著,用鋼錘和鋼鉆,用炸藥,在半山腰打飛機隧道,所以78年底去南疆參戰前,雙腿膝蓋半月板被分開壹半,和妳的傷差不多;但這些傷不在二等、壹等革命傷殘軍人之列(還有兩根手指肌腱斷裂、腳趾粉碎性骨折等。),而只是戰場上地雷爆炸造成的脊椎五段彈片傷;2014在壹次鍛煉中,雙腿膝蓋半月板損傷爆發(走路時膝蓋會發出響聲),甚至下肢昏迷半小時。後來民政部門組織專家會診,壹是更換人工關節,二是保守治療,縫針理療。我選擇了後者。經過四年的治療,我有了很大的改善。
但那是2004年,雙腿膝蓋半月板舊傷爆發,民政部門幹部想給我升級,於是查詢了我的傷殘評定記錄,沒有類似的輕傷記錄(當時年輕人不在乎腿和手的輕傷);另外,我們的腿膝半月板損傷,在2004年頒布的《軍人傷殘等級標準》中並不是壹個詞!據我所知,雙腿膝蓋半月板損傷只導致雙足部分肌麻痹的肌力為4級;四肢癱肌力為4級時,才能定為8級殘疾軍人(《軍人殘疾等級評定標準》8級標準中的第四、五條)。
評價傷殘軍人和妳受傷時間有很大關系。根據《殘疾撫恤金管理辦法》(民政部令第50號),作為新評定殘疾軍人的所有條件:
1,因戰、因工致殘三年內;
2.有團級以上政治部門出具的關於當時傷病和事故的證明(證人因戰負傷有用,因公不可用);
3、具有傷後軍隊系統的病歷、體檢證明和最重要的出院小結,其中應描述肢體癱瘓運動障礙的肌力具體情況。
如果妳具備以上條件,那麽妳可以持民政局優撫科的材料申請殘疾軍人補評。無論如何,和民政部門溝通壹下,早日如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