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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制度的概念

檢察制度是國家的壹項重要法律制度,是國家根據統治階級的意誌制定和認可的關於檢察機關的性質、地位、任務、職權、設置、組織和活動以及工作程序的規範的總和。檢察制度是人類進入階級社會,隨著國家機器的出現而產生的。它是國家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社會經濟發展的背景下,隨著經濟鬥爭的發展和統治階級鞏固統治的需要而變化發展。從原始社會的血親復仇到階級社會的國家審判;從國家的行政和司法職能混為壹談,到行政和司法職能分離,形成獨立的司法機關;從司法職能中區分起訴職能和審判職能,形成現代檢察制度,需要很長的時間。

檢察制度建立之初,其基本內容是起訴刑事案件。在國家發展的歷史上,曾經出現過三種刑事起訴形式,即自訴、公訴和國家起訴。原始社會,私人復仇盛行。在國家和法律產生的初期,這種原始習俗壹直保留下來,並逐漸演變為自訴,即只有受到犯罪行為侵害的受害人才能向國家提起訴訟。隨著社會經濟鬥爭的發展。統治階級覺得有些罪行是對整個統治秩序的破壞,於是逐漸加強國家懲罰力度,於是公訴應運而生。所謂公訴,就是任何有行為能力的人都可以起訴,不管犯罪有沒有利益關系。但是公訴也有弊端,就是容易造成濫訴或者無人起訴的情況。這樣,中世紀以後,統治者實行國家檢察制度,即統治者以國家的名義確認哪些行為是犯罪,哪些案件可以上法庭,從而有效地維護了統治秩序。這種國家檢察制度是現代檢察制度的雛形。歐洲中世紀的英國和法國是現代檢察制度的發源地。因此,有必要了解英國普通法系和法國大陸法系的檢察制度。1164年,亨利二世頒布了《克拉倫登法》,規定王室法庭的巡回法官在審理當地土地糾紛時,可以從當地的騎士和自由民中挑選12名知情者,並在宣誓後向法庭告知真相,法官需在12名知情者確認後才能解決糾紛。1166的法律進壹步規定,從郡內每百個城市中挑選12名鄉紳來起訴罪行。1194年,查理壹世頒布了《巡回法庭憲章》,將這壹指控規定為巡回審判的規則。由此,確立了大陪審團負責起訴的制度。1275年,英國國王愛德華壹世頒布了《威斯敏斯特法令》,肯定了亨利二世司法改革的成就,固定了陪審團制度,明確規定刑事案件必須實行陪審團制度。1352年,英國金雀花王朝的國王愛德華二世頒布詔書,進壹步改革控審分離,另設由12人組成的陪審團,參與法庭對案件事實的審理。在英國,總檢察長的頭銜最早出現在1461,起源於中世紀的國王代理人和皇家高級律師的職位。1515年設立副檢察長,形成英國檢察體系。隨著18 ~ 19世紀大英帝國的全球殖民擴張,其檢察制度也傳到了馬來西亞、愛爾蘭、巴拿馬、斯裏蘭卡、澳大利亞、加拿大、巴基斯坦、美國、哥倫比亞等國家和地區,並在這些國家或地區擺脫殖民統治獨立後被繼承,形成了英美法系的檢察制度。

英美法系檢察制度的發展模式是以個人權利優先保護和公民權利制約司法權的價值取向為核心的。其基本特征有三:壹是檢察機關行使職權時的法律地位與公民權利地位平等,其訴訟地位受訴訟當事人平等原則支配;二是檢察機關的起訴權受到很大限制,但其不起訴裁量權很大,賦予了檢察官充分的權力實現與當事人的“辯訴交易”;第三,檢察機關的組織體系和專業化程度比較松散,英國直到1986才建立起統壹的檢察機關。13世紀,路易九世在法國進行司法改革,將大領主的司法權置於國王法庭管轄之下。任何涉及罰款和沒收作為王室收入的財產的訴訟,都不允許自訴,而是由國王的代理人提起,並賦予其監督地方官員的權力。自13世紀以來,法國地方領主為了維護自己的稅收利益,利用“檢察官”來指控罪犯。1355 65438+2月28日,國王頒布皇家法令,賦予檢察官公訴職責,獨立於任何私訴。這個專門的檢察官辦公室在14世紀初被稱為檢察院。1808重罪審判法典賦予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的權力,從而確立了國家檢察制度。181110生效的《重罪審判規範》繼承了《規範》關於1808的規定,形成了刑事訴訟審前(偵查)、起訴、審判三大職能的格局。受法國的影響,德國、芬蘭、意大利、俄羅斯以及前法國殖民地的壹些國家,在繼承大陸法系傳統的同時,也紛紛采用或選擇了法國的檢察制度,形成了大陸法系的檢察制度。

大陸法系創設檢察制度的目的是廢除當時訴訟中的調查制度,確立訴訟三權分立原則;二是創建客觀公正的檢察官辦公室,有嚴格的法律訓練和法律約束,從而控制警察的活動,擺脫警察國家的噩夢;三是保護法律,使客觀法律意誌貫穿於整個刑事訴訟過程。因此,其發展模式是以國家權力至上的價值取向為核心的。其基本特征是:第壹,檢察機關的實際地位高於當事人,負有保護社會秩序、懲罰犯罪的義務;二是檢察機關在偵查和公訴方面擁有廣泛的職權,但缺乏不起訴裁量權;第三,檢察機關的組織體系和檢察官的管理制度比較嚴格。正如西方學者所指出的,“努力把客觀公正地開展活動的檢察官培養成訴訟活動的核心”,是過去壹個半世紀以來歐洲刑事訴訟朝著更加公正和人道的方向發展的主要成果之壹。1917位於東歐平原和亞洲北部西伯利亞的俄國十月社會主義革命,創造了壹個全新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包括新的檢察制度。蘇聯檢察制度的基本特點是:第壹,在保留公訴權的基礎上,賦予檢察機關壹般監督權,即對所有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社會團體和公民所發布的文件或所實施的行為是否合法進行監督;二是確立檢察機關在國家政治格局中的獨立地位,對外自成體系,對內實行高度統壹的垂直領導。整個檢察機關直接隸屬於最高國家權力機關。

中國(Mainland China)古代自商周奴隸制時代起就有專門監察的禦史監察制度。尤其是秦以後,垂直獨立的禦史制度在監督考核、監督選拔、糾正被彈劾官員等方面壹直發揮著重要作用。由於這壹制度是為了維護歷代封建君主的統治而設立的,起到了自上而下的監督作用,所以史學界從廣義的檢察制度即法律監督制度的角度來看待它,將其視為中國古代的壹種檢察制度。但現代意義上的檢察制度是清末從日本傳入的。1906清政府頒布《大理院審判編律》,根據大陸法系的實踐,首次規定了檢察制度。

新中國的檢察制度是在新民主主義革命根據地檢察制度的基礎上,借鑒前蘇聯檢察制度,結合中國國情創造的。1949年9月27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壹屆全體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明確規定設立國家檢察機關。

中國的檢察制度是社會主義檢察制度,與前蘇聯的檢察制度有許多共同的特點,但中國的檢察制度又有自己的特殊性。這種特殊性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第壹,檢察制度建立的思想基礎是人民民主的國家觀,因此更加註重政權建設的集權化和民主化;第二,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主要是借助訴訟手段對具體案件的監督,而不是壹般意義上的監督。檢察機關行使職權,是代表國家進行的法律監督活動。這種性質與大陸法系國家強調檢察官客觀義務的主張所體現的法治精神是壹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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