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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版權法的歷史和細節

此後,著作權法被多次修改,以適應錄音等新技術的出現,延長保護時間,還有其他壹些變化。美國法院對憲法第八條的理解是,著作權的目的是鼓勵創作有益於公眾的作品。因此,如果公共利益與作家利益發生沖突,公共利益高於作家利益。這種理解方法導致了合理使用法的出現。壹些著作權人試圖擴大法律規定的著作權的適用範圍,導致了著作權的濫用。

美國版權法區分了“想法”和“實施”兩個基本概念,但這兩個概念之間的界限並不是很清楚。描述工業過程的論文受版權保護,未經作者許可,任何人不得復制該論文,但工業過程本身不受版權保護,可以受專利保護。另壹個作者可以用自己的語言描述同樣的工業過程,而不侵犯原作者的版權。至於故事、小說、電影中的人物是否受著作權保護,不同的法院有不同的說法。1976的著作權法規定:

原創作品的版權絕對不涉及任何觀念、程序、過程、系統、操作技術、計劃、原理或發現,無論原創作品如何描述、解釋、說明或表現這些觀念。

事實被認為是“觀念”和“發現”的同義詞。但《著作權法》第103條允許“剪輯”中體現的選擇和編排的創造性得到保護。但這種保護僅限於選擇和安排,而不是事實本身,可以隨意復制。美國最高法院在壹項判決中也明確規定,編輯必須具有創造性才能受到保護,所以電話簿不受保護。無論編輯電話簿需要多少勞動,它的編輯者不需要創造性勞動,所以不受保護。

有時不清楚誰是作品的作者。比如某公司雇人寫壹部作品。在這種情況下,法院裁定公司而不是員工是作者,也擁有版權。

作者可以出售、轉讓或授權版權。例如,作者可以授權外國出版商翻譯他的書。美國版權也允許作者(或其繼承人)在轉讓後35至40年內或版權生效後56至61年內收回其版權。但是作者和他的繼承人不能強行要回這個版權。

在美國,隸屬於國會圖書館的美國版權局管理版權問題。

美國法典第17章第105節規定:

本條規定的版權不適用於美國政府的任何作品,但不禁止美國政府通過授權或購買或其他方式獲得和持有轉讓的版權。

這篇文章的目的是將美國政府的所有工作納入公共領域。美國政府雇員在履行工作義務時創作的所有作品都屬於這壹類。

1988美國加入伯爾尼保護文學和藝術品公約,該公約於1989年3月1日在美國生效。美國也簽署了與知識產權相關的貿易協定,這本身就要求遵守《伯爾尼公約》。為了滿足這壹協議,版權保護已經擴展到建築物。由於美國版權法中強有力的合理使用規定,壹些學者懷疑美國法律是否完全符合伯爾尼公約和與知識產權有關的貿易協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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