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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高等法院的歷史沿革

臺灣省高等法院的前身可以追溯到日據時期。1895年,日本收購臺灣省,很快開始引進西方司法制度。同年6月7日10,臺灣省總督府以軍令發布《臺灣省總督府制度》,在臺北設立臺灣省總督府法院,並在臺灣省設立分支機構。

1896年,知事圭太郎廢軍政,改民政。他頒布1號法令《臺灣省巡撫法院條例》,實行三級三審制。當年7月15成立了高等法院、再審法院和地方法院,其中高等法院被稱為臺灣省總督府高等法院,可以算是我院的起源。我們學院的第壹任校長是高野夢居。當時因為沒有合適的地方搭院子,我們就臨時借了大道城的壹間民房來辦公。

1898 7月19,總督府修正《臺灣省總督府法院條例》後,廢除高等法院,采二審制,只保留再審法院和地方法院兩種。所以組織法中暫時沒有以高等法院命名的法院。雖然日本過去也有司法機關叫“臨時法院”、“高等法院”,但當時被“法院”稱為法庭,被勒令使用“法院”而不是日本通常的“法庭”,因為當時臺灣省實行軍政,統治者不願意使用“軍事法院”的名稱,所以另外引用了“法院”壹詞。

1919年8月,臺灣省司法制度在太守元次郎任內再次改革。臺灣省總督府法院模仿朝鮮的三審制,采用兩級三審制,廢除再審法院,重新設立高等法院,並將高等法院分為再審部和上訴部,成為當時臺灣省的終審法院。

從65438年到0927年,臺灣省地方法院分為分立部和合議部,但法院的組織形式保持不變。當時,臺灣省高等法院的巡撫公署就設在武文鎮的三頂木。原來五個木院都是征用房建的,臺灣省總督府高等法院和臺北地方法院也用。1929才開始重建,1934年4月才建成。那是壹棟三層鋼筋混凝土建築,高度僅次於總督府,同年遷入辦公。這座大樓現在是司法大樓。

1943年,由於二戰戰局吃緊,日本政府為了減輕法院負擔,將地方法院戰時制度適用於臺灣省。不服另設地方法院判決者,可直接向本院再審部申訴,再次成為二級二審制度,壹直實行到日治末期。日據末期,臺灣省總督府高等法院設有8個地方法院和地方法院分院,分別是臺北及其宜蘭分院、花蓮港分院、新竹、臺中、臺南及其嘉義分院和高雄地方法院。1945年,二戰結束後,國民政府接收臺灣省,法政部派楊鵬作為臺灣省高等法院首任院長來臺接收各級法院。同年,11收到臺灣省總督府高等法院後,正式將全稱改為今天的臺灣省高等法院。

這家醫院位於臺北,臺灣省地方法院的民事審判、刑事申訴、抗訴案件都必須由這家醫院審理,所以臺灣南部省的訴訟當事人覺得不方便。因此,經司法行政部批準,臺灣省高院第壹分院於6月1947成立,次年(6月1948)6月1。

6月1962,165438+10月1臺灣省高院第二分院臺中分院成立,當時主管臺灣西部臺中縣以南、嘉義縣以北的案件。

5月1965臺灣省高院花蓮臨時法庭成立,管轄花蓮縣及臺東縣,7月1972臺灣省高院花蓮分院隨花蓮臨時法庭成立。管轄權與臨時法院相同。

1968法院大樓於11年3月竣工,同年7月1日啟用,法院和檢察官調查庭遷址(當時法院和檢察官不分)。

2月1990,臺灣省高院高雄分院再次成立,負責高雄、屏東、澎湖地方法院二審上訴抗訴,以及該地區高院管轄的壹審案件。同年5月1日開始受理案件。

1998年7月30日,司法大樓被內政部指定並公布為國家古跡。

2000年,由於人員和審判業務增加,“司法院”和“法務部”加建了第二棟辦公樓,2004年3月建成投入使用,其中壹半由高院民事庭使用。原來的法院大樓只有刑事法庭,所以改名為刑事法庭大樓。第二司法辦公樓原規劃工程總造價11.5億多新臺幣,其中三分之二由高院撥款,三分之壹由法務部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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