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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中國法律制度在這壹歷史時期的演變,從戰國的《國法》到唐代的《法律書》。

《法典》是中國歷史上第壹部系統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在中國封建立法史上具有重要的歷史地位。共有六條,分別是盜竊法、賊法、監禁法(又稱網法)、逮捕法、雜法、器械法。其中,將“盜竊法”和“賊法”放在法典的首位,體現了“王者之政,莫急於做賊”。它是戰國時期法律改革的重要成果,也是戰國時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總結。其體例和內容為後來封建成文法典的進壹步完善奠定了重要基礎。在體例上,其六條直接為秦漢所繼承,成為秦律和漢律的主要內容。魏晉以後,終於形成了完善的法典體例,以明Execs為統領,各條為分則。接下來,商鞅變法是戰國時期最重要的社會改革。在變法過程中,法典被改編為秦律,史稱“變律為法”。法是指春秋中後期法律規範的總稱,由夏、商、西周的法律刑罰發展而來。要求把法的普遍性和必要性放在更高的位置,變法為法意味著強調法律規範的普遍性、穩定性和必要性,這是法律觀念上的又壹進步,對秦法制的統壹具有重要意義。此後,中國古代法典基本上都以法命名。秦朝基本繼承了這種政治改革。漢朝建立後,高祖命蕭何參考秦律,選擇適合當時的制定九章律令。在法典的基礎上,增加了戶法、旺法、廄法。這是漢朝的基本法。惠帝時期,蜀編《旁》18篇,補充《九章律令》未涉及的官階、文書制度;漢武帝時期,張湯制定了27條《龔玥法》,規範宮廷侍衛等事項;虞照制定了6部朝法,明確規定了何超的制度。以上四部分共60條,漢法框架基本形成。南北朝是壹個法律轉型時期,首先是壹個從舊五刑向新五刑轉變的時代。

1.曹魏法律它是三國時期最具代表性的立法成果,也被稱為新法和魏法。與《漢法》相比,進行了較大的改革,具體表現為:刪繁就簡,增加條文至18條,擴充了法典的內容,突出了國家基本法典的主導地位;將《法典》中的“以法”二字改為刑名,放在法的開頭,以突出法典總則的性質和地位;八論入法使禮法進壹步融合;改革刑罰,進壹步規範刑罰體系。它的頒布標誌著中國封建法典的制定走上了系統化、科學化的道路。晉武帝在位第三年,頒布了《晉律》,又稱《太史律》。主要成果有:增加了“法”的標題,豐富了總則的內容;簡化法律和刑期,號稱“寬刑禁簡”;再次改革刑事制度,使處罰相對寬松;增加法律註釋,與守則正文融為壹體,為守則的適用提供了統壹的標準。因為這部法典經過了張飛和杜宇兩位法學家的註釋,法律文本和註釋壹起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所以也被稱為張度法。它是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唯壹壹部曾經通行全國的成文法典,對後世影響深遠。北齊法代表了當時封建法典的最高水平。特點:12篇文章的代碼風格;《名與例法》的第壹個法典標題;確立十條重罪;死刑、流放、學徒、杖鞭五刑的確立,為隋唐封建五刑制度的最終確立奠定了基礎。它以“法條明確,條規簡單”而聞名於世,在中國封建法典發展史上,尤其是隋唐立法中占有重要地位。當然也有林的腳趾和氣派。

隋唐宋時期,文帝在位時制定了《黃愷法》。主要成果:確定12篇文章的風格;建立封建五刑制度;“十惡”重罪被正式列入法典;通過“議、減、贖、當”制度,擴大貴族的法定特權;進壹步完善八項主張和官制。它是中國法律史上具有代表性的封建成文法典。它在文本體例和基本內容上總結和發展了歷代立法經驗,使封建法典趨於定型,為唐律提供了直接的藍本。唐太宗命戊己、方全面修法,歷時11年完成並正式頒布,共12條,500條。《唐律》的基本框架得以構建,標誌著《唐律》基本法典的定型。

唐高宗以武德、貞觀之法為基礎,制定頒布了《永惠法》,共12條,500條。後來戊己奉命制定法律,並逐字解釋法律,與法律具有同等效力,附屬於法律,被稱為“永惠法和蜀”。它總結了漢魏晉以來的立法和法律註釋的經驗,不僅對歷史上的主要原則和制度進行了溯源,解釋了它們的演變,而且引用了儒家經典作為法律文本的理論基礎。元代以後,《永輝律書》被稱為《唐律亦舒》,是現存最早、最完整的封建法典,也是中國封建時代最具代表性和社會影響力的法典,體現了唐代法律的空前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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