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歷史故事大全網 - 歷史上的今天 - 如何看待破產立法理念的歷史演變

如何看待破產立法理念的歷史演變

破產法最早的歷史可以追溯到古羅馬法中的個人執行制度。從某種意義上說,當時的“宰割”可以看作是在破產的雛形中對債權人的公平補償。但是,破產法在經歷了不同的歷史時期後,立法理念也發生了巨大的變化。總的來說,早期破產法是從保護債權人利益的角度來調整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利益關系。這壹時期,隨著債務人地位的變化和提高,破產制度逐漸趨於完善和完備。綜上所述,破產立法變革帶來的觀念變革和制度創新至少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破產法的立法標準發生了很大的變化。破產法最初的社會原因是保護債權人的利益,解決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時對所有債權人的公平償還問題。但是,隨著社會的發展變化,從奴隸制和封建制社會到資本主義和社會主義,破產立法的目的和立法標準也經歷了從債權人本位到平衡債務人和債權人的利益,再到社會利益和債權人利益並重的變化發展過程。在現代社會中,債務清償關系有時可能會影響他人甚至整個社會的利益,特別是公共企業、金融企業和超大型企業的破產,會影響公眾的利益,產生失業等嚴重的社會問題。因此,當代各國都非常重視如何拯救陷入債務危機的大企業,以避免破產可能帶來的負面社會效應。因此,面對社會發展形態的變化,如果僅從私法的角度考慮破產,必然會對國家幹預調整社會整體利益的制度產生懷疑和否定態度。但是,僅僅依靠傳統的民商法理念,往往難以達到維護社會整體利益的目的。因此,在我國新的破產立法中,既要遵循市場經濟規律調整傳統私法中的債務關系,同時也需要運用經濟法理念,從社會本位的立場維護社會整體利益,確保法律的公平、正義和效率的實現。破產法立法標準的變化無疑對當今中國金融機構破產制度的構建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破產法制度價值的不斷變化和創新破產立法標準的變化,必然帶來破產法制度價值的變化。現代破產法在彌補傳統民事救濟方式的不足、確保債權人公平賠償的傳統價值基礎上,還具有兩個新的價值:壹是給債務人壹個重新開始的機會。傳統破產法以保護債權人為重點,懲罰破產人。破產程序的目的只是使債權人得到公平的償還,而債務人破產後不能得到債務免除的優惠待遇。這使得債務人沒有申請破產的積極性和動力。其結果是,即使有破產原因,債務人仍然不申請破產,使得財產繼續減少,最終對債權人不利。現代破產法不僅體現了對債權人的保護,也體現了對債務人的保護。其最大的特點是免除符合法定條件的誠實債務人,從而擺脫債務,東山再起。第二,現代破產法還具有及時切斷債務擴張、保障良好經濟秩序的功能。現代交易是壹個相互關聯的鏈條,每個交易主體都是這個鏈條中的壹環。壹個主體的破產往往會影響到其他主體,造成連環破產。現代破產法正好可以及時有效地切斷鏈條,進而保護經濟秩序的良性運行。

與此同時,破產法的間接調整功能越來越被當今社會所認可。所謂間接調整,是指破產法在調整債務關系的同時,可以進壹步完善市場經濟的競爭機制;促進企業提高管理水平和經濟效益;通過破產,可以優化資源的配置和使用,調整社會產業和產品結構。必須承認,破產法的間接調整功能不容忽視,但應當清楚地看到,這些功能是通過破產法對債務關系的調整間接實現的。我們不能把這些間接的調整功能理解為我國破產法制定的根本動力,更不能說明破產法存在和實施的必要性,否則就是本末倒置,必然導致各種危及破產法存在價值的誤解。過去,我國破產法的宣傳存在壹些錯誤。談到破產法,多是從社會績效的角度強調其間接調整功能,對其本質功能認識不足,宣傳不夠。因此,當破產法的實施在改革中與舊制度發生沖突,出現困難時,各種以其他制度替代破產法甚至完全否定破產法的虛假主張自然就出現了。也正因為如此,我國1986的《企業破產法(試行)》實際上已經“破產”了自己。當前,在我國構建金融機構破產制度的呼聲日益高漲之際,也有輿論誇大了破產制度的間接調節功能。立法機關應對此樹立正確的認識,正確對待現代破產法制度的變與不變的價值。

現代破產法註重廣義理解破產的概念,並與和解、重整等相關制度有機銜接。按照傳統觀念,破產的概念有其特定的含義,僅限於壹種處理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時如何清償債務的法律制度,即由法院主持強制清算其全部財產,公平清償所有債權人的法律制度。但這其實只是最狹隘的理解。現代學者通常對破產法律制度作廣義的理解,將除破產清算以外的各種和解與重整法律制度視為破產法律制度的組成部分,而不僅僅理解為狹義的破產清算制度。

從英美日等發達國家金融機構破產制度的分析可以看出,國外對金融機構破產也是廣義理解,將和解、重組等市場退出方式與破產清算制度有機結合,形成統壹的廣義金融機構破產退出機制。我國1986《企業破產法(試行)》實際上也意識到了這壹點,該法規定了和解與整頓制度。現行的《商業銀行法》和《保險法》也規定了托管和接收制度以及破產清算制度。鑒於這種觀念的轉變和目前的制度基礎,在構建新的金融機構破產制度時,必須充分考慮這壹點,在立法上有機銜接托管、重整和破產清算的關系。

現代破產法充分認識到破產欺詐的危害,強調加重破產法律責任。壹部法律的正確實施離不開健全完善的法律責任制度,尤其是破產法。目前,破產案件中的欺詐性逃廢債務現象十分嚴重。壹些債務人利用破產程序終結後剩余債務可以免除清償的規定和國有企業政策性破產的優惠政策,策劃各種欺詐逃廢債務行為,侵害債權人利益,損害勞動者利益,破壞經濟秩序,有的是在地方政府的支持和默許下進行的。如果不堅決打擊破產欺詐,破產法的實施就會走入誤區。因此,現代破產法非常重視從法律責任上設計相應的對策來解決此類問題。壹方面,我國新破產法草案設置了比現行立法更加完善的撤銷權和無效行為制度。另壹方面是從民事、行政、刑事法律責任的規定上,加大對破產企業負責人和破產欺詐行為的懲處力度。

在金融破產領域,由於金融機構的破產必然受到當局的嚴格監管,因此出現這種現象的可能性相對較小,但也不可忽視。再者,對破產企業負責人進行嚴格的破產法律責任追究,有助於督促經營者遵守法律規定,謹慎從事經營,起到壹定的懲罰和威懾作用。另外,中國還有很多地方金融機構,很難保證不會發生利用破產欺詐損害國家利益、維護地方利益的情況。因此,在構建我國金融機構破產制度時,必須關註現代破產法的最新理念,完善金融破產法律責任的規則設計。

  • 上一篇:簡單大方的求職面試自我介紹5篇
  • 下一篇:鳳凰古城必遊景點介紹
  • copyright 2024歷史故事大全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