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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地方誌工作規定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地方誌工作,充分發揮地方誌在傳承文明、促進經濟社會發展中的作用,根據國務院《地方誌工作條例》和《山東省地方誌工作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地方誌的編纂、資料管理和開發利用。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地方誌包括地方誌書、地方綜合年鑒、專業誌書、專業年鑒和相關地方文獻。

地方誌是指全面系統地記述本行政區域自然、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的歷史和現狀的信息文獻,包括市誌和區(市)誌。

地方綜合年鑒是指全面系統地描述本行政區域自然、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等方面的年度信息文獻,包括市級年鑒和區(市)年鑒。

專業誌是指以市或區(市)行政區域命名的,描述行業、部門和某項特殊事業或事物,全面系統地反映其歷史和現狀的信息文獻,包括行業誌、部門誌和專業誌。

專業年鑒是指以市、區(市)行政區域命名,描述行業、部門和某項特殊事業或事物,全面系統反映其年度情況的信息文獻,包括行業年鑒、部門年鑒和專業年鑒。

相關地理信息文獻是指全面系統地描述本行政區域除地方誌、地方綜合年鑒、專業誌、專業年鑒以外的相關領域的信息文獻,包括各級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社區(村)編纂的地理信息出版物。第四條市、區(市)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地方誌工作,健全地方誌工作機構,明確人員編制,規範業務建設,保障工作條件,將地方誌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五條市、區(市)人民政府負責地方誌工作的機構(以下簡稱地方誌工作機構),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地方誌工作,並履行下列職責:

(壹)宣傳貫徹與地方誌工作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政策;

(二)制定地方誌工作規劃和編纂計劃,制定地方誌工作制度和業務規範;

(三)組織、指導、監督和檢查地方誌工作;

(四)編纂、審查、驗收、出版地方誌和地方綜合年鑒,指導專業誌、專業年鑒和相關地方文獻的編纂工作;

(五)建立和實施地方誌年報制度,收集、整理和保存地方文獻資料;

(6)全面加強信息化建設,不斷完善愛心網,推進方誌文獻資源數字化,為社會閱讀和利用方誌提供服務;

(七)組織整理、校對舊方誌和其他古籍;

(八)開發利用地方誌資源,開展地理研究和地方誌學術研究,開展對外文化交流;

(9)培訓地方史官。第六條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對地方誌工作機構和地方誌編纂單位的工作進行監督,並予以通報。第七條市和區(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在地方誌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和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地方誌編纂第八條地方誌辦公室應當根據上壹級地方誌編纂工作總體規劃,制定本級人民政府地方誌編纂計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並報上壹級地方誌辦公室備案。

以市、區(市)行政區域名稱命名的地方誌書和地方綜合年鑒,由市、區(市)地方誌工作機構根據地方誌編纂規劃組織編纂。第九條地方誌應當每20年左右編纂修訂壹次。如遇重大分工調整,應及時從實際出發進行編制。地方綜合年鑒每年編纂出版壹次。專業誌、專業年鑒及相關地方文獻應當由相關單位及時編纂。第十條本市各級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以及中央和省駐青島機構(以下簡稱編纂單位),應當根據市、區(市)人民政府地方誌工作計劃和任務,明確本單位地方誌編纂機構和人員,參與地方誌編纂工作,接受地方誌工作機構的業務指導、監督和檢查,並按照規定的時限和質量標準完成任務。第十壹條地方誌工作者應當實行專職和兼職相結合。專職工作人員應當經過專業崗位培訓,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和學術水平。應當吸收各方面的專家學者、熟悉當地情況、編纂水平高的人士和誌願者參與地方誌編纂,科研單位、高等院校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給予支持。

地方史官應忠於史實,準確描述相關情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要求編纂者在地方誌中做假賬。第十二條地方誌應當實事求是,實用性強,具有獨特的文化價值和持久的利用價值。地方誌的編纂、出版、發行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和省地方誌工作機構制定的質量標準和編纂規範。

地方誌編纂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涉及軍事內容的,應當遵守中央軍事委員會關於軍事誌編纂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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