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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好庭審工作,提高庭審質量和效率

壹、審判管理的定義審判管理是指人民法院通過組織、領導、指導、評估、監督、制約等方法,合理安排審判工作,嚴格規範審判流程,科學評估審判質量和效果,有效整合司法資源,確保司法公正、廉潔、高效。①審判管理不僅是壹種管理活動,也是壹種管理工具。分開來看,審判管理是壹種管理活動,旨在確保公正、廉潔和效率。把審判管理放在法院整個系統中,審判管理是法院黨組的壹種管理方式,即通過對審判業務的組織、指揮、協調和控制,管理法院人才隊伍,整合司法資源,實現司法公正、廉潔高效,提升司法公信力。在這個層面上,院黨組是審判管理的決策者、指揮者和政策制定者,審判管理辦公室是具體的執行者、協調者和監督者。管理對象是審判工作、司法流程、審判質量和司法資源。管理對象在具體審判工作中的操作者是辦案人員,也可以說是審判管理執行活動中的執行者。同時,辦案人員也是審判管理的管理者,他們決定著案件的進度和質量。因此,審判管理是通過監控審判過程、案件質量評估、審判節點提示等活動來實現的。二、當前形勢下審判管理面臨的挑戰(壹)經濟社會因素黨的十八大提出了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宏偉目標。未來幾年,西部欠發達地區將迅速掀起大開發、大建設、大開發的熱潮,進入經濟社會後發趕超的“快車道”,社會矛盾也將增多。在這樣的現實背景下,人民法院應該如何發揮職能作用,滿足人民群眾對司法的新要求和新期待?作為國家司法機關,必須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努力推進司法公正公開高效廉潔,切實擔負起為經濟社會趕超跨越發展保駕護航的歷史責任。(二)司法公信力下降沒有公信力,司法無法承擔法律救濟的權威性和有效性,也難以產生法律正義和社會公正的形象。公信力是司法的內在邏輯要求,是司法生命力的保證。如今,司法案件的不公導致人們對司法公信力的質疑。信訪中有人不信法,出了事。他們首先想到的不是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而是找領導和上級。根據國家信訪局近年來的統計,“信訪維穩”在各類信訪中占比最大,涉法信訪在“信訪維穩”中占比超過30%。這些數據充分反映了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嚴重問題。壹方面,雖然大多數人的法律意識在逐漸增強,但也有很多訴訟當事人對法律壹知半解,這就要求辦案人員不僅要知道自己知道什麽,還要知道為什麽,不僅要知道部門法,還要知道整個法律體系,才能讓當事人信服。否則會加劇人民群眾對司法的不信任,從而對法官的綜合素質和司法能力提出比以前更高的要求。另壹方面,隨著信息時代的到來,新聞媒體對案件審判的輿論宣傳和監督作用明顯,人民群眾對司法公開透明的要求更加迫切和強烈,更加關註案件的過程和審判結果,對審判工作產生新的期待。基於以上分析,做好新時期新形勢下的法院審判管理工作意義重大。三。審判管理中存在的問題銅仁市位於我國西部欠發達地區,審判管理開展得比較晚。我市兩級法院直到2011才正式成立審判管理辦公室(至今仍有部分基層法院沒有獨立的審判管理辦公室),審判管理經驗不足,基礎薄弱。壹些老同誌和壹些業務部門對審判管理工作不了解,有抵觸和排斥情緒,對審判管理工作不配合。因此,我們仍處於這項工作的初級階段。但從近兩年審判管理的實踐來看,我市審判管理自開展以來,取得了顯著成效。通過實行審判管理,調動了幹警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增強了凝聚力,使幹警能夠把工作重心放在執法辦案上。通過質量和效果評估、案件質量評估、審限流程跟蹤,形成了審判業務競爭態勢。辦案人員對審限節點的把握增強,辦案水平大幅提升,案件質量得到壹定保障,司法公信力增強,壹些久拖不決的案件得到有效徹底解決。盡管如此,審判管理仍存在壹些問題。分析了審判管理實施中存在的問題:(1)本末倒置,以管理為管理目的,調解率和撤訴率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反映人民法院化解人民內部矛盾、實現案件和解、取得良好社會效果的指標。通過指標監測發現,部分基層法院的調解率和撤訴率高達80%以上,充分證明了人民法院化解社會矛盾的紮實有效。同時,部分法院調解結案的案件執行率超過20%。在具體操作過程中,部分辦案人員為了達到高調解率,在考核中獲得加分,另壹方面也是因為調解沒有寫判決書那麽麻煩和風險大。基於以上兩點原因,辦案人員會盡力促成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比如,壹方當事人,尤其是原告,為了盡快了結案件,有時不得不違背自己的真實意願,犧牲部分利益,達成調解協議;法官經常采用的“背靠背”調解方式也暴露出壹些弊端。這種方法會失去法官的中立性。法官在調解過程中往往會向雙方傳遞不對稱的信息。因為很多當事人沒有專業的法律知識,對不接受調解的法律後果沒有清晰的認識,所以稀裏糊塗的接受調解,後來發現其實可以得到更多的賠償,不能反悔。這很容易引發新的矛盾,損害司法公信力。上述情況說明,相當壹部分調解結案的案件並沒有真正意義上的結案,而是片面追求高調解率和高撤訴率而結案的。以調解率和撤案率為目標而非管理手段。同樣,其他指標也存在不同程度的指標異化的唯數據論和唯指數論。(二)部分辦案人員矛盾。壹些辦案人員對審判管理認識不足,對審判管理吹毛求疵。有的法官自視資深,認為審判管理辦公室有些人沒有資格在商庭“發號施令”案件,所以有反對和抵觸情緒。個別被查出檔案質量問題的辦案人員回避問題,反復推諉,對查出的問題矢口否認,不願整改。(3)司法能力有待提高。壹是法官程序意識不強,辦案能力有待提高。有的離婚案件直接跳過調解前置程序;有些宣布失蹤的案件是在沒有對被宣布失蹤的人的戶口所在地進行調查和核實的情況下宣布的;有些文件包含證據的所有副本,但沒有原件。第二,審計管理處人員的能力需要提高。審判管理辦公室的工作人員大多是有辦案經驗但長期沒有從事具體審判業務的老法官和沒有審判經驗的新進年輕工作人員。這種老與少的結合,會造成有經驗但法律知識更新不及時的老,或者長期從事某個部門的審判業務而不熟悉其他工作的老,或者對壹些新的管理方式不熟悉的老,比如我國的辦案系統的運作。年輕職員有知識,能使用壹些新的辦公系統進行統計分析,但缺乏相應的工作經驗。這也讓壹些業務部門的人看不起審計管理處的人,所以不把審計管理處當回事。(4)審計管理處部分人員思想認識不足,責任心不強。有的同誌認為審計管理處是養老的休閑部門。案子好與壞與他們自己無關,是商業法庭的事,不用自己承擔風險。評審的工作只是應付而已,不想過多行使審判管理權,以為會得罪人,多壹事不如少壹事。比如有的案件質量評估報告是壹樣的,因為每個案卷評估發現的問題基本都是壹樣的,比如:送達回執不全,裁判文書有錯別字,當事人沒有註明手印姓名。所以有的評審員要麽隨便看幾個卷宗,要麽幹脆不看,隨便在案件質量評估報告上寫幾個常見問題來應對。甚至有壹次,被評估的卷宗明明都是指紋,卻還是在案件質量評估報告上寫著沒有指紋。四。原因分析(1)指標設置不合理試行管理必然會涉及到數據和指標,這是必要的手段。因為手段和目的沒有明顯的界限,所以在實際追求指標的過程中,非常容易把手段當成目的。調解案件調解率高、撤訴率高、執行率高的原因是對這壹指標的過度追求。為了提高撤案率,辦案人員可能會采取各種方法,軟硬結合,達到目的。調解率高,但調解結案的目的沒有達到。之所以過度追求撤案率和調解率的數值,是因為指標設置不科學,而且這個指標沒有上限,會導致辦案人員以追求高指標為目的,從而導致指標異化,與設置這個指標的初衷背道而馳。因此,要解決數據論本末倒置的問題,就要根據每個法院或某個地區法院系統的具體情況,為每個指標設定壹個合理的上下限區間。(2)無獎懲導致監控不力。對於審計管理處發現的問題,相關部門和人員就是不整改,大部分評價發現的問題都差不多。沒有評論卻沒有改變的根本原因是沒有與獎懲掛鉤,沒有建立相關的激勵約束機制。導致辦案人員依然我行我素,錯誤依然存在,案件質量評估工作形同虛設,審判管理目標無法實現。(3)文化軟實力弱的檔案出現質量問題,最重要的原因是辦案能力有待提高。辦案能力低不僅表現在整體水平上,也表現在個人能力上。有的調查員有工作經驗,但理論基礎不強;壹些調查者有豐富的理論,但缺乏實踐經驗。存在法院人才隊伍兩極分化、冷漠的嚴重現象,要麽是40歲以上有辦案經驗的老法官,要麽是30歲以下有學歷但無經驗的大學畢業生。人才隊伍能力參差不齊,造成了司法能力的良莠不齊和整體缺失。文化軟實力的缺失是法院對外司法能力不足的原因之壹。(四)領導對審判管理的關心和支持有待加強。有的法院審判管理辦公室不是壹把手親自辦理,而是分管副院長,審判管理辦公室級別和其他法院壹樣。甚至有的業務庭庭長同時是審判委員會委員,比審判管理辦公室主任的級別還高。另外,個別業務庭自認為是長期審判業務,是業務方面的專家,根本看不起審判管理處的人。因此導致審判管理執行不力。個別評價人員在評價案件質量時,怕得罪人,不敢認真找錯誤,態度不端正,評價馬虎,工作敷衍,找壹些皮毛和破綻,甚至查出壹些根本不存在的問題。自己思想認識上有壹些不足,同時又怕因為工作認真得罪同事,又得不到領導的支持和信任,所以想方設法保護自己,搪塞過去。五、對策建議(1)設置合理的指標體系,實現科學管理。任何管理都要遵循壹定的規律,審判管理也不例外。審判工作有其特殊性,審判管理必須在不違反審判規律的前提下進行。定量分析作為審判管理的壹種管理方法的應用,在法院管理史上開了科學管理的先河。審判業務效能從單壹的定性分析轉變為運用數據,這是法院管理的壹大進步。量化分析使所有的工作結果都通過數據展現出來,更加客觀公正。但也要看到,過於依賴定量分析也會帶來壹些弊端。定量分析只是手段,過度使用定量分析只會導致本末倒置。定量分析主要適用於壹些自然科學領域的計算和經濟效益的增減。因為數據本身是客觀中立的東西,是人計算出來的。怎麽算,怎麽用在審判管理上也是人為操縱,很容易弄虛作假。但是,法院的審判工作是壹項群眾工作,是壹項涉及公平正義的實際工作。公平正義的實現,是數據本身無法完全衡量和完全感知的。公正與效率,社會效果,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好與不好,不能用簡單的加減乘除來衡量。當然,指標和數據在壹定程度上可以評價審判工作的質量,但不是唯壹的手段。因此,在試行管理活動中,要運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結合的方法,根據當地不同的實際情況,對各項指標進行更加靈活的管理,同時設置上下限,並根據不同情況,盡量使指標的上下限更寬泛。在指標的基礎上,審判管理的重點是司法為民的效果。比如有的基層法院管轄範圍窄,人口少,案件數量少,但法院的機構不可或缺。那麽,法院的平均結案數和平均結案數就應該適當減少,否則自然不公平。應授權各法院根據自身不同情況調整相應指標和指標區間。比如基層法院第壹人民法庭、第二人民法庭的案件,壹般比送法院的案件更重要、更復雜,案件調解率壹般低於送法院的案件。因此,需要根據不同情況設定法院各部門之間的指標上下限,將機關和民事法院的撤訴率指標設定為低於人民法院,這樣才是科學合理的。(二)引入監督機制,建立權利制衡局面沒有監督和制約的權力會催生腐敗和獨裁。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沈德詠提出:“審判管理就是要規範、指導、促進、服務審判。”可以說,把審判管理作為法院本身的三大管理之壹,就是把監督職能引入法院管理活動。在審判管理活動中,也要引入監督制度,避免權利過度集中,缺乏監督,造成權力尋租甚至腐敗。首先是引入復議程序。對於評估中發現問題的案件,給予辦案人員3-5天時間提出異議。如有異議,被審核方將提出異議申請並說明理由,然後由評價人員組成評價小組,結合異議申請討論評價問題是否客觀真實,並給予答復。如果被審核方對評估小組的意見不服,可以向審判委員會提出申請,由審判委員會作出最終決定。無異議或異議期超過的,予以通報,相關人員必須整改,通報結果作為年終考核依據。二是評改分離。評價和整改由兩組不同的人員操作,形成了審判管理內部的權力監督和制約,避免了權力的過度集中,便於發現評價中發現不了的問題,避免了尖銳的矛盾和過度集中在某壹個具體的評價人員身上。(3)建立獎懲制度,變被動接受為主動行為,對評價者積極性不高、懈怠的問題和被評價人員不整改、回避的問題實行獎懲制度。當被評議人員評議的案件沒有問題時,對辦案效果和質量給予獎勵。相反,那些不積極整改評估發現的問題的人應該受到懲罰。“四賞之下必有勇夫”。管理要通過利益分配來規範人的行為。通過引入合理的獎懲機制,根據人趨利避害的天性,自然會使被管理的人變被動為主動,形成壹種妳追我趕的良好局面。如果沒有相應的獎懲制度和措施,審判管理將是蒼白無力的。(4)強調為審判服務,在實施人性化管理中堅持為審判服務的理念。在實施審判管理的過程中,管理要到位,不能越位,不能以管理的名義幹預法官的司法權;要尊重審判規律,充分考慮審判工作的特點。既要通過管理來規範法官的司法行為,又要在管理中尊重法官的權利,充分調動法官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審判管理的內容比較廣泛,既有傳統的審判管理內容,也有信息化建設等現代管理手段,既有宏觀調控,又有微觀指導;在制度設計、制度實施和實現管理的科技化手段的工作中,有效地調動和整合管理所需的各種資源。形象地說,審計局的工作人員是統計人員、分析人員、預測人員、評論員、主管和服務員。審判管理權來自於黨組和審判委員會的授權。審判管理辦公室作為法院審判工作宏觀管理的職能部門,要緊緊圍繞黨組確定的工作中心,以加強管理、提高審判質量和效率為主線,不斷創新管理,為黨組建立科學高效、符合司法工作規律的運行機制建言獻策,提供決策參考;在法院審判管理工作格局中,審計室是審計委員會和庭長的參謀和助手,是承上啟下的樞紐。是法院專門從事審判管理的綜合性審判業務部門;因此,要充分發揮審判管理辦公室的協調溝通作用,使各部門的審判工作形成合力。審計局要為人事部門開展審判績效考核和人力資源配置提供客觀、科學、合理的依據,配合司法和政府部門做好信息化建設和物質資源配置,促進法院管理水平的整體提升。(五)制定統壹規範的案件審理流程操作規則。為解決案件質量評估過程中整改不力、被評估群眾不滿意的問題,為減少因標準不壹造成的矛盾,使管理監督更加有章可循、有據可依,審判管理目標明確、執行準確、操作簡便明了,實現審判管理科學化,可制定統壹規範的案件審判流程操作規程。包括具體的操作方法和操作標準。比如:文件裝訂,分不同情況,裝訂順序是什麽。如何排版,字體,行距,特殊情況如何處理。很多程序、表格等操作流程都是以具體統壹的書面形式建立的。(六)加強學習,提高能力,推進司法公信力建設面對司法公信力下降和人民群眾對司法公正的新期待,必須從根本上提高司法公信力,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司法新期待。必須從根本上提高司法能力,規範司法行為,推進司法公開。註重中青年幹警司法實踐和司法能力的培養,加強對中青年幹警理論水平的學習和深造。辦案人員和實施審判管理的人員之間會定期溝通,避免出現辦案人員不懂審判管理,或者實施審判管理的人員不懂審判業務的情況。高度重視學習,樹立全局意識和全局觀念。審判管理既要懂政治,又要懂業務;要加強科學發展觀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的學習,領會中央政法工作會議精神和上級人民法院指示,深刻把握人民法院當前的工作任務和方向。還要加強審判業務的學習,特別是壹些新頒布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不斷更新知識。將審判經驗豐富、熟悉審判工作、管理能力強、公正廉潔的優秀人員充實到審判管理崗位。只有通過規範的管理和優質的服務,才能打造出優秀的司法“產品”來回報人民群眾的關心和期待,進壹步提高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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