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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國史》系列之三(310)分贓狂潮之十:金刑鼎

在晉國,以項叔為代表的舊貴族強烈反對成文法的公布,但項叔死後,晉國的成文法典也在楊舍滅族後的第二年公布。公元十三年(公元前513年)冬,趙陽和中銀尹在魯賓建城。在建造過程中,他們從當地人那裏收集了壹個鐵桶(約480斤),用它鑄造了壹個巨大的鐵鼎,並在上面雕刻了範石邪創造的刑法,以供公眾使用。

正如叔侄反對分家產壹樣,晉國公布成文法也在國際上引起軒然大波。據說孔子由此感嘆:“晉國估計要滅亡了!他們本應遵守唐叔虞傳下來的作為人民準則的法令,貴族們只有根據自己的地位維護法令,確保等級和級別不會混亂,才能保住自己的財產。現在他們鑄了鼎,頒布了刑法,讓百姓知道了他們的規矩。以後還怎麽尊重他們?”

孔子的感嘆和項叔的感嘆基本相同,意思無非是“民可使之,而不可使之人知”。只有讓人民敬畏上級,才能維護國家的安定團結。刑法的頒布打破了原有的等級秩序,使醫生和普通百姓幾乎平起平坐,貴族失去了殺民特權,國家勢必大亂。孔子還批評範刻在刑鼎上的方法,說這種刑書是脫胎於外國時創制的刑法,“外國之亂也是破壞禮樂秩序的亂法,是晉國壹切問題的根源。這樣的刑法怎麽可能公之於眾?

這裏說的是晉襄公七年發生的人事調整。以狐射谷為首的貴族聯盟抵制了襄公的人事調整計劃,使晉國的權力落入了卿大夫手中,開啟了主政晉國的時代。在此儀式上頒布的刑法被稱為“趙法”,其具體內容我們不得而知。但是,從孔子的評價和後來的所作所為來看,孔子所認為的周禮精神顯然是不符合的。《趙法》不符合早年的法律精神,也與不久前制定的《寄人法》大相徑庭。其主要目的應該是保護壹般的私人利益。後來清家長大了,就離不開這個法典了。

趙盾死後,晉國內部矛盾開始顯現。晉景公派了壹個法律世家的士大夫去拜見周,要求他按照《周禮》的精神修改法律,編纂壹部更符合官職利益的《範武子法》。然而,這壹法律並沒有解決公與私的矛盾,反而激化了晉國內部的矛盾,導致了晉厲公的突然死亡。因此,晉悼公回國後,任命石沃卓為太傅,再次修訂法律,調和了原有兩法中的公職與私人的法律關系,國內矛盾出現了短期相對緩和的局面。

但我們知道晉公復辟成功後,醫生的經濟實力已經超過公職,公職地位的下降已成定局。尤其是六安滅族後,各行其是,被所憂,連公母自成壹系,國內眾多派系和民眾無所適從。壹時間,整個晉國實際上陷入了無政府狀態,內憂外患不斷,治安癱瘓。為了應付國內的混亂局面,範專門制定了壹部脫離原有法律體系的刑法,後由趙陽、中銀尹頒布。所以刑法誕生的背景正好符合項叔所說的末世,但是項叔和孔子把末世亂的原因歸結為刑法的制定,顯然是顛倒了因果。不過話說回來,孔子和項叔雖然沒有接受過嚴格的邏輯訓練,但最起碼的因果關系還是可以說清楚的。他們之所以反對鑄鼎,很可能是反對刑法的內容。

子產和範的法規雖名為刑書,但不僅與社會治安有關,而且在產權界定上也有許多規定。項叔在給子產的信中,提到了子產治理國家的許多措施,其中就有“立封”,即劃定田畝與土壤的界限。這個政策是它在進行農業和稅制綜合改革的時候實行的,也就是在“造壹個稅丘”的時候實行的,在“謗政、指政、鑄刑書”的時候實行的,這些內容成為正式的法律條文,被確定下來。範的《晉國法》作為脫胎於趙的壹部法典,自然包含了許多保護私人利益的法律規定,對確認私人財產權具有積極意義。

對於信奉天下莫菲之地的舊貴族來說,天下所有的土地都是屬於天子的,無論是子產的刑書還是範的法條,這些涉及私有財產權的內容都應該堅決反對。在他們看來,各地諸侯、諸侯無論用什麽手段獲取土地,都必須得到上級領主的批準,即只有經過授地於民的儀式,才能被正式授予土地的使用權,但土地所有權仍然屬於天子。獲得封地的諸侯和大夫,必須保持對上級的忠誠,聽從領主的召喚,定期向領主進貢,提供人力資源。如果君主對君主不忠——如在太戰役後的第壹任領袖,或因其他原因受到懲罰——如趙和甄,君主可以收回封地並將其封給其他人。

這種禮制中的約定俗成的規則,隨著權力的下移,變得越來越表面化。比如西周末年,皇帝失勢,名義上還能控制土地,但面對強大的諸侯,失去了執法能力,不得不讓他們隨意合並,土地的所有權實際上已經轉移到諸侯手中。到了春秋末期,諸侯失勢,這種所有權自然轉移到了大夫的手裏,諸侯再也無法對這些私有土地行使所有權。因此,在這個時期,不經過君主而私自處置土地的情況並不少見。

除了韓琦與樂大新私下交換土地、興侯與雍子之爭,史料中還有很多其他案例。比如範在國虞與醫生的糾紛壹案,由於糾紛久不能解決,曾試圖武力搶奪,但後來在壹致反對的聲音中放棄了。《左傳》還記載二十五年,晉國大夫與周朝的甘地人爭奪土地,晉國把怒火發泄在身上,派、張芝率領殷戎攻打英帝,嚇壞了周的天下。後來天帝派詹桓伯去晉國講道理。在韓琦和書香的斡旋下,雙方都做出了讓步,避免了更大的沖突。

這些例子都說明,當時土地私有化的過程還是開放的,原有禮儀框架下的土地最終擁有者,從皇帝到諸侯,都無法幹預大夫爭搶土地、私自授受的行為。而醫生對土地所有權的占有僅停留在事實層面,缺乏法律依據支撐,各方對土地的爭奪缺乏產權相關法律的支撐。如果這樣下去,只會導致更多的混亂。他們要想鞏固自己對土地的合法占有,並在以後的土地糾紛中有所依仗,就必須有配套的法律來確認,否則終究還是會感到不安,這也是範律乃至刑書產生的壹個依據。

範雖然制定了刑法,但由於以項叔為首的舊貴族的集體反抗,他只能把它藏在密室裏,繼續充當貴族們的私人武器。但項叔死後,特別是隨著家族的滅族,對公職土地的分割也走到了盡頭,包含保護私有財產權的刑法出臺只是時間問題。

《左傳》在講述為刑鼎的故事時故意忽略了歷史背景,純粹從禮儀層面進行批判,明顯有選擇性。因為《左傳》是壹部註釋《春秋》的著作,所以有必要對孔子的反對進行解釋,將其視為儒家堅決反對的惡性政治事件。但與此同時,他不得不為劉清辯護,後者在情感上更認同他,這將不可避免地陷入認知失調。於是筆者尋求妥協,對參與鑄刑鼎的趙陽和中銀尹給予了不同的評價。他認為此事是中行尹擅自主張的,趙陽只是被迫要挾,不能算主謀。

所謂“在職令”,是指魏憲——蜀當時當權,中銀尹作為下軍將領,“善用刑具,以為是國法”,本身就是違法亂紀的行為,應受懲處。中國銀行鑄造刑鼎,鐫刻範制定的法律。範作為亂法的制定者,對範後來遭受的災難自然負有責任。如果再加上石羊和中銀陰的徇私貪贓罪以及後來兩家的滅族,似乎很契合《左傳》中的因果報應理論,可謂完備。

但平心而論,很難說中銀尹真的那麽壞,趙陽真的那麽無辜。要知道,中銀尹的父親中銀吳在過去的幾十年裏壹直處於邊緣地位,往往貢獻多收益少,中銀家族在過去的贓物分享中獲益甚少。特別是去年那次砍掉公、範、中行枝葉的行動,壹無所獲,激起了中行尹的不滿。因此,他盡力主導鼎的執行。很有可能是他故意把知止無辜被殺當成事實,讓自己在道德上碾壓對手,為自己的盟友楊帆日後執政鋪路。

至於趙陽,真的很難說他是不是真的不得已而為之。至少在感情上,趙作為近40年的既得利益者,可以在法律層面追認他們過去分享贓物的結果。即使他表面上看起來別無選擇,恐怕他內心也是很願意的。刑法作為保護私有財產權的法律,對六司大有裨益。所以,無論是被汙名化的範家、中銀家,還是其他四位坐享其成的書記,都沒有理由反對。但既然是國際輿論壹致反對的事情,為了給自己留下好形象,大家都持觀望態度。既然中銀尹願意背負罵名,不如就讓他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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