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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至今出臺了哪些房地產調控政策?

2010 4月17為堅決遏制部分城市房價過快上漲,國務院印發了《國務院關於堅決遏制部分城市房價過快上漲的通知》,簡稱“新國十條”,具體如下: (壹)統壹思想,提高認識。(2)建立考核問責機制。(三)實施更加嚴格的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四)發揮稅收政策對住房消費和房地產收入的調節作用。(5)增加住宅用地有效供給。(6)調整住房供應結構。(七)確保完成2010年建設保障性住房300萬套、各類棚戶區改造住房280萬套的工作任務。(八)加強對房地產開發企業購買土地和融資的監管。(九)加強交易秩序監管。(十)完善房地產市場信息披露制度。國務院各有關部門要根據本通知精神,加快制定、調整和完善相關政策措施,各司其職,分工協作,加強對各地的指導和監督檢查。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積極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政策解讀工作。新聞媒體要加強正面引導,大力宣傳國家房地產市場調控政策和保障性住房建設成就,引導居民合理住房消費,形成有利於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輿論氛圍。

2011國八條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壹步做好房地產

關於市場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辦發[2011]第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關於堅決遏制部分城市房價過快上漲的通知》(國發[2065 438+00]10號,以下簡稱國發10號文件)下發後,房地產市場出現積極變化,房價過快上漲的勢頭得到初步遏制。為鞏固和擴大調控成果,進壹步完善房地產市場調控,逐步解決城鎮居民住房問題,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壹是進壹步落實地方政府責任

地方政府要切實承擔起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責任,嚴格執行國務院10號文件及其相關配套政策,切實把房價控制在合理水平。2011各城市人民政府要根據當地經濟發展目標、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速和居民住房承受能力,合理確定本地區年度新建住房價格控制目標,並於壹季度向社會公布。各地要繼續增加土地有效供給,進壹步加大普通住房建設力度;繼續完善嚴格的差別化住房信貸和稅收政策,進壹步有效抑制投機性購房投資;加快個人住房信息系統建設,逐步完善房地產統計基礎數據;繼續做好住房保障工作,全面落實年內開工建設保障性住房和棚戶區住房改造的目標任務。

第二,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

2011年,全國建成保障性住房和棚戶區10萬套。各地要通過新建、改建、購買和長期租賃等方式籌集保障性住房,逐步擴大住房保障體系覆蓋面。中央財政將加大對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支持力度。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實落實土地供應、資金投入和稅費優惠等政策,引導房地產開發企業積極參與保障性住房建設和棚戶區改造,確保完成計劃任務。加強保障性住房管理,完善準入和退出機制,切實做到公開、公平、公正。有條件的地區、城鎮可以納入住房保障工作範圍。

應努力增加公共租賃住房的供應。各地要在加大政府投入的同時,完善體制機制,運用土地供應、投資補貼、財政貼息或註資、稅費優惠等政策措施,合理確定租金水平,吸引機構投資者參與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鼓勵金融機構發放中長期貸款,用於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和運營。要研究制定優惠政策,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在普通商品住房建設項目中建設壹定比例的公共租賃住房,由政府持有、運營或回購。

三、調整和完善相關稅收政策,加強稅收征管

調整個人轉讓住房的營業稅政策,對個人購買住房不滿5年又轉手的,統壹征稅。稅務機關要進壹步采取措施,確保政策落實到位。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監督檢查,重點對定價明顯超過周邊房價的房地產開發項目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檢查。加大房地產價格評估技術應用力度,加強存量房交易稅收征管試點和推廣,堅決堵塞“陰陽合同”產生的稅收漏洞。嚴格執行個人轉讓房地產所得稅征收政策。

第四,強化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

貸款購買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於60%,貸款利率不低於基準利率的1.1倍。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可根據當地人民政府新的住房價格控制目標和政策要求,在國家統壹信貸政策的基礎上,提高第二套住房貸款的首付款比例和利率。銀監部門要加強對商業銀行執行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的監督檢查,對違規行為嚴肅處理。

五、嚴格住房用地供應管理

各地要增加土地有效供給,認真落實保障性住房、棚戶區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於住房建設用地供應總量70%的要求。在新增建設用地年度計劃中,要單獨列出保障性住房用地,做到有保障。今年商品住房用地計劃供應總量原則上不得低於前兩年年均實際供應量。進壹步完善土地出讓方式,以“限價、競地價”方式大力促進低價位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應。高房價城市要增加限價商品住房用地計劃供應。

加強對企業土地市場準入資格和資金來源的審查。參加土地競買的單位或個人,必須說明資金來源,並提供相應證明。對擅自改變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質的,要堅決糾正,嚴厲查處。對已提供房地產的土地,未取得施工許可證兩年以上就開工建設的,必須及時收回土地使用權,並處以閑置壹年以上的罰款。要依法查處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的行為。房地產開發建設投資額低於25%(不含地價)的,不得以任何方式轉讓合同約定的土地和土地開發項目。

第六,合理引導住房需求

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省會城市和房價過高、上漲過快的城市,要在壹定時期內嚴格制定和實施住房限購措施。1住房(含新建商品房、二手房)原則上僅限於本地戶籍居民家庭和能提供本地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壹定年限的非本地戶籍居民家庭;對擁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地戶籍居民家庭、擁有1套住房的非本地戶籍居民家庭、不能提供壹定年限本地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本地戶籍居民家庭,要暫停向其銷售本行政區域內的住房。

已采取住房限購措施的城市,凡與本通知要求不壹致的,要立即調整完善相關實施細則,加強對購房人資格的審核,確保政策落實到位。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省會城市和房價高、上漲過快城市要在2月中旬前出臺住房限購實施細則。其他城市也要根據當地房地產市場的新情況,適時出臺住房限購措施。

七、實行住房保障和穩定房價約談問責機制。

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城市人民政府住房保障和住房價格穩定工作的監督檢查。對新建住房價格上漲過快、樓面價連續超過土地出讓同類地塊歷史最高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進度緩慢、租售管理和後期使用監管不力的,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土資源部、監察部要會同有關部門約談省級和相關城市人民政府負責人。未如期確定並公布本地區新建住房年度價格控制目標、新建住房價格漲幅超過年度控制目標、未完成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標任務的,有關省(區、市)人民政府要向國務院作出報告。監察部、住房城鄉建設部等部門將視情況依據有關規定對相關責任人進行問責。實施差別化住房信貸、稅收政策不到位、房地產相關稅收征管不力、個人住房信息系統建設滯後等問題也要納入約談和問責範圍。

省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參照上述規定,建立健全轄區內城市住房保障和穩定房價落實情況的約談問責機制。

八、堅持和加強輿論引導

新聞媒體要加大對各地穩定房價和住房保障好的做法和經驗的宣傳力度,深入解讀政策措施,從國情出發引導居民理性消費,為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和加快住房保障體系建設提供有力輿論支持,防止虛假信息或不負責任的炒作和評論誤導消費預期。制造、傳播虛假新聞的,要追究責任。

國務院辦公廳

望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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