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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法的發展史

第壹,民族自決權

首先是指受帝國主義統治的殖民地人民獲得民族獨立的權利,也是指壹個民族決定和處理自己的事務不受外來統治幹涉的權利。所有民族都有自決權。根據這壹權利,各民族都應自由決定自己的社會、政治和經濟制度,不受外來壓迫和幹涉。在現代國際法中,民族自決權是受國際法保障的合法權利。

根據斯大林的定義,“民族是歷史上人們形成的穩定的* * *同壹性體,具有* * *相同的語言* * *相同的地域* *相同的經濟生活* * *相同的文化* *和相同的心理素質”(《斯大林全集》第2卷第294頁)。民族主義是資本主義發展的產物。在19世紀歐洲形成民族國家的過程中,民族主義對民族國家的形成起到了進步的推動作用。當時的民族主義主要是反封建的,屬於資產階級民主革命的範疇。

資本主義發展到帝國主義階段,民族自決運動主要是殖民地和附屬國反對帝國主義統治和壓迫的民族和解運動。列寧積極支持民族解放運動,大力倡導民族自決權,並從理論上闡述了被壓迫民族解放運動是無產階級社會主義革命的盟友,兩者之間存在相互支持的關系。民族解放運動在無產階級國際主義的支持下迅速發展。然而,直到二戰結束,民族自決只是壹項政治原則,而不是壹項法律權利。

二戰後,民族自決權進入了壹個新的發展階段。《聯合國憲章》第1條第二項明確規定,“發展以尊重人民平等權利及自決原則為根據的友好國際關系”是聯合國的宗旨之壹。隨著戰後民族解放運動的蓬勃發展,殖民地和附屬國紛紛宣布獨立,並作為主權國家加入聯合國。到1950年代末和1960年代初,新獨立和前獨立的前殖民地和半殖民地國家在聯合國占據了壓倒多數。在他們的影響下,聯合國大會自1958以來通過了壹系列決議,確認民族自決權。其中最重要的是聯合國大會第15屆會議於2月14日以89票對0票、9票棄權通過的《給予殖民地國家和人民獨立宣言》。這壹宣言將民族自決權確立為壹項法定權利,並以“人民平等權利和自決原則”為題對民族自決權作了詳細規定。隨後,大會於10月27日通過了壹項決議,成立了壹個由17個國家組成的特別委員會,以執行《宣言》的規定。1962委員會擴大到24名成員。除此之外,比較重要的支持民族自決的文件還有:聯合國大會於06年2月19616日通過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1970 10大會通過的《關於各國依聯合國憲章建立友好關系和合作的國際法原則宣言》和1958 12 2月12日、1965 12日和12日。

到了80年代,世界上的前殖民地和附屬國基本實現了政治獨立。然而,由於霸權主義和種族主義國家仍然無視民族自決權,肆無忌憚地侵略和蹂躪其他國家,因此,繼續爭取和維護民族自決權仍然是世界人民的壹項主要任務。

民族自決的主體有三個:壹是殖民統治下的民族,爭取民族解放和民族獨立;二是外國軍事侵略和占領下的民族;第三,主權國家的全體人民。對於單壹民族國家,民族自決的主體是指單壹民族;對於多民族國家來說,民族自決的主體是指壹定疆域內多民族構成的整體。在多民族國家,少數民族享有與同壹國家其他民族平等的權利,但壹般來說,少數民族不是民族自決的主體,個人不能因為屬於某個民族就主張所謂的自決。

民族自決權的內容包括兩個方面:壹是對於遭受殖民統治或外國軍事侵略和占領的民族,民族自決權是擺脫殖民統治,建立或恢復獨立主權國家的權利。至於已經建立獨立國家的整個民族,作為其中的壹部分,少數民族沒有民族自決權,但在國家主權範圍內享有民族自治權。1960的《給予殖民地國家和人民獨立宣言》宣布“所有人民均有自決權”,同時規定“任何局部或全部分裂國家統壹,破壞其領土完整的企圖,均與聯合國憲章的宗旨和原則相違背。”因此,將民族自決權解釋為壹個民族反對中央政府的權利是不正確的。承認民族自決權符合尊重所有國家的主權獨立和領土完整。第二,民族自決權是指各民族有權在不受外來幹涉的情況下決定自己的政治地位,自由選擇適合自己發展的社會、政治和法律制度,自由追求經濟、社會和文化發展,自由處置自己的自然財富和資源。

民族自決權是國際社會公認的壹項基本人權,是充分享有其他人權的前提和保障。堅持民族自決權,對於維護世界各國主權完整和獨立,反對霸權主義和強權政治,促進國際人權事業健康發展,具有深遠的意義。

民族自決思想源於資產階級革命時期的天賦人權論和人民主權論。1776的《美國獨立宣言》和1789的《法國人權和民權宣言》是反映這些思想的最具代表性的歷史文獻。馬克思、恩格斯為了支持資產階級民主革命,爭取無產階級的利益,歷來贊成民族自決。俄國十月革命時期,列寧提出了以反對民族壓迫和殖民統治為核心內容的民族自決思想,並將其與殖民地和附屬國人民的解放鬥爭聯系起來。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民族自決權在《聯合國憲章》、《關於人民和民族自決的決議》、《給予殖民地國家和人民獨立宣言》、《國際法原則宣言》、《自然資源永久主權宣言》、《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等壹系列國際文件中得到反復確認和重申,被視為壹項重要的集體人權。

第二,人權兩公約

1945年4月25日,來自反法西斯聯盟51個國家的代表齊聚美國舊金山,出席制憲會議,會後簽署了《聯合國憲章》。董、、等人代表中國政府在憲章上簽字。《憲章》“重申對基本人權、人的尊嚴和價值以及男女和所有國家平等權利的信念”,並規定“促進和鼓勵對全人類人權和基本自由的尊重”是聯合國的宗旨之壹。《憲章》首次在全球法律文件中確認了人權和基本自由。

1946年,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成立了由18成員國組成的人權委員會,並開始制定《國際人權法案》。人權委員會主席艾琳娜?羅斯福(時任美國總統羅斯福的夫人)和中國副主席張代表主持並參與了起草工作。1948 10年2月10日,聯合國大會以48票贊成,0票反對,8票棄權通過決議,正式宣布《世界人權宣言》誕生。這壹天被聯合國定為“國際人權日”。

《宣言》第30條申明,人人享有《宣言》所載的壹切權利和自由,不分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產、出生或其他身份。《宣言》規定了壹系列公民和政治權利以及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呼籲世界各國和人民實現這些權利。同時,《宣言》規定了對享有相關權利的限制。

《宣言》第3條至第21條涉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主要包括:免於奴役、免於酷刑、法律面前平等、免於任意逮捕、拘留或流放、獲得司法救濟和公開審判的權利、無罪推定原則、刑法不溯既往原則、隱私權、名譽權、遷徙自由、尋求庇護權、國籍、婚姻自由和財產權。

《宣言》第22至27條規定了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並明確指出實現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是享有個人尊嚴和個性自由發展的必要條件。《宣言》所列的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主要包括:工作權、同工同酬權、社會保障權、工會權、休息權、受教育權、享受維持自己和家人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平的權利、自由參與社會和文化生活的權利。

《宣言》第壹次系統地提出了基本人權的具體內容,明確了聯合國系統人權活動的基本原則,對二戰後國際人權活動的發展產生了深遠影響,成為後來制定的壹系列國際人權公約的淵源。

《宣言》通過後,人權委員會立即開始制定國際人權公約。從6時438分至9時54分,人權委員會完成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的草案,並提交大會審議。經過10多年的審議,1966 12 16,2 1大會最終通過了兩個公約,供各國簽署、批準和加入。這兩個公約分別於10月3日和3月23日生效,從1976到65438+。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合稱為“人權兩公約”,而《世界人權宣言》則被稱為“國際人權法案”,是國際人權領域最重要的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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