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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依憲治國”

依法治國的本質是依憲治國。

1982現行憲法頒布至今已有20多年。社會主義建設的實踐是無止境的,憲法需要隨著實踐的發展不斷完善,使憲法的制定和完善成為實現政治文明的保障。同時也要冷靜地看到,依憲治國並不盡如人意。如果不能依憲治國,憲法只會是壹紙空文。

依憲治國,首先要使全黨全國人民增強依憲治國的意識。依憲治國取決於黨和人民的實踐,實踐活動受意識和觀念的影響和引導。要使全黨全國人民增強依憲治國意識,關鍵是要真正樹立憲法至上的思想,進壹步樹立憲法的權威。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其核心原則是社會主義和人民民主。它根據中國的實際國情,民主地、科學地規定了社會生活各個方面的基本制度,是中國民主政治生活的總綱。如果依憲治國不能成為全黨全民的意識,或者這種意識不能深入人心,依憲治國、政治文明就難以實現。

依憲治國必須加強各級人大的建設。憲法規定,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中國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民主選舉產生,代表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由於歷史和體制原因,我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作用和職能與憲法規定的內容還有壹定差距。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給國家和社會帶來前所未有的變革和利益多元化的情況下,人民代表大會既是國家權力機關,又是人民的代言人,民主協調國家與由個人組成的人民之間的關系是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重要職能。因此,加強各級人大的建設是未來政治文明建設的壹個重要方面。

依憲治國應當更加重視公民依憲享有的民主權利。公民民主權利的確認和保障是憲法的主要內容和價值取向之壹,也是政治文明程度的重要標誌。我國現行憲法第二章規定的公民基本權利所包含的民主權利的精神和內容在現實生活中基本得到了實現,這說明我國的政治文明建設取得了壹定的成效。但也存在不足,尤其是公民對國情和政務的知情權往往被忽視。知情權是公民民主參與國家政治活動的先決條件之壹。只有當公民能夠充分和真實地了解國家正在發生的事情和政府的行為時,他們才能根據自己的意願表達意見、提出建議和行使民主權利。要讓公民依據憲法享有知情權,關鍵在於國情和政務的透明。正因為如此,改革開放以來,增強政府工作透明度壹直是政府工作改革的重要目標,也成為民眾對政府信任的增長點。

依憲治國,必須完善對國家機關權力的制約和監督機制。權力的制約和監督是憲法對國家權力運行的要求。作為社會主義國家,我國憲法明確規定,各級國家機關在行使權力時,應當受到制約和監督。目前,壹些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違反紀律和規定的情況時有發生,甚至有嚴重的腐敗現象。根本原因之壹是權力沒有得到有效的制約和監督。它不僅給社會的正常生活帶來災難,也為人民所痛恨。對國家機關的權力進行制約和監督,必須堅持人大對人民負責,按照憲法規定受人民制約和監督。政府、司法和其他國家機關各司其職,對NPC負責,並受NPC的制約和監督。要克服對權力的制約和監督流於形式,同時要切實保障憲法賦予公民的監督權,即對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批評和建議權;對任何國家機關和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權向有關國家機關申訴、控告和檢舉。這是依憲治國,實現政治文明的壹個重要方面。(文/劉洋)

修憲與憲法的穩定性和權威性

中共十六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了中共中央關於修改部分憲法的建議,並決定將其提交十屆NPC常委會審議。這是我們黨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進程中作出的重大決策,是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重要舉措。

在憲政實踐中,制定憲法和修改憲法是同等重要的活動。憲法修改,又稱“修憲”,是指由於政治、經濟、社會形勢發生重大變化或者憲法本身的規定存在缺陷,致使憲法的內容不符合社會現實時,國家機關依照法定程序以書面形式對憲法的內容和條款進行變更、刪除、調整、補充、公布和實施的活動。縱觀世界憲法史,大多數國家的憲法都規定了憲法修改的程序。這說明絕大多數的憲法制定者已經意識到了修憲的必要性和恒定性。很多人認為歐美等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的憲法是穩定的,不會像發展中國家那樣經常變化。其實並不是。美國於1787年制定了美利堅合眾國憲法,並於1791年制定了被稱為《權利法案》的10憲法修正案。到目前為止,美國共有27部憲法修正案,是正文的三倍多。修憲的過程也是美國憲法不斷完善的過程。法國現行憲法制定於1958年,又稱《第五共和國憲法》或《戴高樂憲法》。本章程實施期間,分別於6月1960、6月1962、10月165438、2月1963、6月1974、6月10舉行。

如何正確認識和處理憲法的穩定性和權威性的關系,是修憲活動中的壹個重要課題。憲法的穩定性是指憲法基本內容和原則的穩定性。憲法的穩定是以國家政權的穩定為基礎的。憲法的穩定性包括兩個方面。第壹,憲法確立的根本制度、基本精神、根本原則和領土範圍,不得成為修憲的對象。二是修憲時間和頻率的穩定性。有的國家憲法規定在頒布、實施或者修改後若幹年內不得修改,有的明確規定定期修改憲法,有的根據國家工作和經濟社會發展的階段定期修改憲法。憲法權威有兩個基本內涵。壹是指憲法在國家法律體系中的最高地位,即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是國家的根本活動準則,是壹切立法的依據;第二,憲法具有最高效力。任何法律都必須以憲法為依據,不得與之相抵觸,否則將失去法律效力。任何違憲的行為,哪怕是國家元首,都是無效的,都會受到專門機關的調查甚至審判。

修憲是維護憲法穩定性和權威性的壹種治國方法。憲法權威是憲政的基礎和靈魂,是依法治國的精髓,依法治國就是依憲治國。憲法的穩定性是憲法權威的基礎。如果改變憲法規定的國家根本制度和原則,憲法的權威將受到致命損害,甚至無從談起。如果憲法修改過於頻繁或者脫離法定程序,也會傷害憲法的權威。但是,不能片面理解憲法的穩定性,尤其不能把憲法的穩定性理解為憲法的固定性,認為保持憲法的穩定性就意味著憲法應該保持不變。如果這樣,就會使憲法脫離社會發展實際,造成憲法規定與社會發展現實的沖突。相反,它將使憲法無法充分發揮其保護和調節經濟基礎和社會發展成果的功能,從而失去其權威。在國家權力的性質和憲法權力的本源沒有改變的條件下,保持憲法穩定性和權威性的壹致性,解決憲法穩定性和權威性之間矛盾的有效途徑是適應經濟基礎和社會生活的發展,依照法定程序對憲法作出相應的修改。

修憲壹般有兩種方式,即全面修憲和部分修憲。全面修憲是指在不改變國家憲法精神的前提下,對憲法從頭到尾或大部分內容(包括結構)進行修改並重新頒布。自1954年中國制定第壹部憲法以來,1975、1978、1982三部憲法都是對前壹部憲法的整體修改。憲法部分修改是指以決議或者憲法修正案的方式,對憲法中的部分內容進行調整、變更或者補充。例如,9月1980,10,中國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五條的決議,決定取消1978憲法第四十五條中關於公民“有發表意見、發表意見、辯論和寫大字報的權利”的規定。自1982憲法頒布實施以來,我國分別於1988、1993、1999三次修改現行憲法,通過17修正案將壹系列重大理論觀點和重大方針政策寫入憲法。其中,1993憲法修正案第三條將“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和“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論”寫入憲法序言第七自然段;第四條規定在憲法序言第十段末尾增加“我國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將長期存在”;第五條規定,將憲法第七條中的“國有經濟”改為“國有經濟”;第六條規定,將憲法第八條第壹款中的“農村人民公社、農業生產合作社”修改為“農村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將憲法第十五條中的“國家在社會主義公有制基礎上實行計劃經濟”修改為“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1999憲法修正案第十二條規定,憲法序言第七自然段應當寫入“鄧小平理論”;第十三條規定,在憲法第五條中增加壹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作為第壹款。三次修改及時反映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實踐的成果,豐富了憲法規定的國家制度和根本原則的內涵,實現了憲法穩定性和權威性的統壹,為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奠定了根本法律基礎。

以黨的十六大為標誌,中國進入了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新階段。新的建設實踐需要更加堅實的法律保障。正如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公報所指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是維護國家統壹、民族團結、經濟發展、社會進步和長治久安的法律基礎。實踐證明,現行憲法是符合中國國情的好憲法,在國家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生活中發揮了極其重要的作用,保障了中國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應當保持穩定。同時,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客觀要求,依照法定程序,將十六大確定的重大理論觀點和重大方針政策寫入憲法,有利於憲法更好地發揮國家根本法的作用。”(文/趙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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