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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刑事證據制度改革與發展的路徑選擇

目前,中國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的改革正在穩步推進。改革是發展的前提,改革的基本特征是創新,刑事證據制度的改革和發展也不例外。去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等五部門聯合制定發布了《關於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幹問題的規定》和《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幹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刑事證據兩個規定》),這是我國刑事證據制度改革的產物,在壹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國刑事證據制度的發展方向。但是,我們應該清醒地認識到,刑事證據制度的改革、發展和完善不僅是壹個漫長的過程,也是壹項系統工程。我們應該從更高的角度做壹個全面而長遠的規劃,選擇正確的路徑來持續推進。筆者認為,改革必須以觀念更新和制度創新為基礎,這是壹切改革的基本路徑。但從實踐的角度來看,觀念更新和制度創新是相輔相成的,互為因果。就刑事證據制度改革而言,無罪推定、人權保障和程序正義等觀念的更新至關重要,這將極大地影響改革的進程和質量。然而,新的刑事證據原則和制度的構建可能更加實際,應該成為當務之急。當刑事證據制度自成體系,形成完整的法律規範時,不僅可以使刑事司法活動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還會極大地影響司法主體的行為意識,觀念的轉變就在其中。本文以上述兩條關於刑事證據的規定為視角,從證據原則、證據收集、證明、質證、認證等方面系統闡述了制度創新的內容和要求,力求探索出壹條具有中國特色的刑事證據制度改革發展的正確道路。壹、關於確立刑事證據三原則刑事證據原則是刑事證據制度改革和發展必須遵循的準則。二戰以來,各國刑事司法制度改革以民主、文明、法治為基本取向,在證據制度上普遍奉行無罪推定、證據裁判和程序法治三大原則。可以說,這三項原則已經成為現代刑事證據乃至整個刑事訴訟制度的基石。首先是無罪推定原則。無罪推定的思想起源於古羅馬法。近代第壹個完整闡述無罪推定內涵的人是意大利啟蒙刑事法學家貝卡利亞。他在《罪與罰》壹書中寫道:“在法官判決之前,壹個人不能被稱為罪犯。只要不能斷定他違反了給予他公共保護的契約,社會就不能取消他的公共保護。”“如果罪行不確定,壹個無辜的人不應該受到折磨,因為根據法律,他的罪行還沒有被證明。”【1】作為法國大革命的成果,1789《人權宣言》是第壹部對無罪推定原則做出經典表述的法律文件。在200多年的發展中,無罪推定的內涵和外延不斷擴大,在許多國家,刑事訴訟原則已經上升為憲法原則,人權保障的價值越來越凸顯。“無罪推定原則是刑事訴訟法的鐵律,是落實人權保障的最根本原則。”[2]作為刑事證據原則,無罪推定的價值主要體現在其派生規則上。學界公認的衍生規則有三條:(1)在刑事訴訟中,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控告方承擔,被告人沒有證明自己無罪的義務;(2)被告人有權拒絕陳述,不能強迫被告人作不利於自己的證言,也不能以被告人的沈默作為有罪的根據;(3)對被告人是否有罪、罪刑法定的輕重有疑問時,應當作出有利於被告人的說明。壹般認為,我國196年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第三條第12條和第162條確立了無罪推定原則,但條文內容並不完整,尤其是上述三條派生規則。不僅沒有法律規定,甚至還有“被告應當如實陳述”等相互矛盾的規定。正因為如此,筆者認為,刑事司法制度改革在貫徹無罪推定原則方面並不徹底,以至於在後來的司法實踐中,違反無罪推定原則的現象仍時有發生,刑訊逼供屢禁不止,嚴重時導致冤假錯案。河南趙作海就是壹個典型的例子。《刑事證據兩個規定》的出臺,在壹定程度上彌補了我國刑事證據制度的不足,但這兩個規定只是治標不治本。壹個是兩個規定的內容還有很多保留和通融;其次是效力位階低,只屬於壹般規範性文件,沒有法律強制力。因此,我們希望在今後的刑事訴訟法修改中,能夠認真反思正反兩方面的經驗教訓,對無罪推定原則及其衍生規則做出更加準確、完整的規定,真正發揮其對整個刑事證據制度的重要指導作用。二是證據裁判原則。所謂證據裁判原則,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必須依據證據對被告人進行有罪認定和量刑,不能在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的情況下作出有罪判決。根據證據裁判原則,在刑事訴訟中,如果不能證明被告人有罪,就意味著證明他無罪。眾所周知,證據是訴訟的基石。在刑事訴訟中,從立案、偵查、起訴到審判,壹切訴訟活動都是圍繞證據展開和推進的。任何案件發生在過去,經過時間的推移,案件事實的認定只能依靠證據。而且僅有證據是遠遠不夠的,必須滿足充分、明確的要求,否則無法做出符合證據判斷原則的有罪判決。應該說,我國刑事訴訟法自1979頒布實施以來,證據裁判原則的精神在指導原則、訴訟程序和基本制度的規範中得到了相當程度的體現,但我們並沒有公開確立證據裁判原則,存在許多不科學、不完善的規定。可喜的是,刑事證據兩個規定之壹的《關於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幹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死刑案件證據規定》)第二條明確提出了“案件事實必須以證據為根據”的要求,這是對刑事訴訟法“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原則的深化,是歷史性的進步。我希望在未來的刑事訴訟法修訂中,證據裁判原則能夠在基本法中正式確立,並確保在所有案件中得到遵守。三是程序法治原則。程序法治原則要求刑事訴訟程序建構不僅要有完備的法律形式,而且要充分體現民主、文明、公正的程序法治精神。在刑事訴訟制度的構建中,證據制度標準是其靈魂和核心。可以說,沒有現代證據制度,就沒有民主、文明、合法的訴訟程序;換句話說,訴訟程序只是法律制度形式上的壹個漂亮的外殼。另壹方面,程序法治原則意義重大,制約司法公權力的行使,保護被追訴人的基本權利不受侵犯。這就要求司法人員在收集、固定、保存、審查、判斷證據時,嚴格遵守法定程序。嚴重的程序違法不僅要追究司法工作者個人的責任,還會導致訴訟失敗,被告被判無罪。應該說,《刑事證據兩個規定》的出臺,彌補了我國證據立法在非法證據排除、審查判斷證據等方面的不足,但這兩個規定的內容和作用仍然有限,不能讓其承受不可承受之重。我們希望在未來的刑事訴訟法修改中,能夠確立程序法治原則,並根據這壹原則的精神,構建和完善具有中國特色的現代刑事訴訟和刑事證據制度。根據證明活動的內在邏輯關系,司法證明主要包括取證、出示證據、質證、認證四個環節。刑事證據制度的構建和司法證明活動必須遵循刑事證據三原則。只有在這三個原則的宏觀指導下,才能建立統壹的證據收集、證明、質證、認證制度。在上述四個相繼的司法證明環節中,每壹個環節都是後者的基礎和前提,後者又是前者的深化和運用,有機銜接,環環相扣,形成了證據運用的鏈條。刑事證據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甄別、篩選,最終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刑事證據制度改革不僅要著眼於基本原則的構建,而且要落實到具體的取證、出示證據、質證、認證等制度中。基於無罪推定、證據裁判和程序法治三大原則,下文將具體闡述證據收集、證明、質證和認證的制度創新。第二,證據收集的制度創新是司法證明的第壹個環節,是證據進入訴訟領域需要打開的第壹道門。刑事證據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需要經歷壹個從自然狀態到法律狀態的轉化過程,未納入訴訟軌道的證據並不是證據法通常需要研究的問題。根據刑事證據三原則的要求,如果證據不及時、不充分、不規範甚至不合法,或者無法取得證據,就可能嚴重影響訴訟的正常進行,甚至導致後續訴訟根本無法繼續,就像“巧婦難為無米之炊”。證據進入訴訟軌道的過程,就是訴訟各方收集證據的過程。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以及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雖然當事人有主動收集證據的權利,但由於其收集證據的能力較弱,缺乏足夠的制度保障,在司法實踐中效果並不理想,因此證據的收集主要依靠公安和司法機關。收集刑事證據的過程主要是在案件的偵查階段,偵查活動對於壹個刑事案件的發展至關重要。證據是否確鑿、規範、合法,主要看偵查階段的工作。基於此,本部分重點論述了調查取證的相關問題。我國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中關於證據收集制度的規定雖然比較零散,但已經逐漸系統化。《刑事訴訟法》第43條和第45條對證據收集制度作了原則性規定。前者規定,公安司法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以及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後者規定公安、司法機關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證據。具體到每壹類證據的收集,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了通過各種偵查措施收集證據的有關問題,包括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勘驗、檢查、搜查、扣押、辨認等。此外,相關司法解釋還規定了壹些重要的證據規則。例如,最高人民法院的《關於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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