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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司法考試法制史知識點:英國法的形成與發展

2015司法考試法制史知識點:英國法的形成與發展

英國是普通法系的發源地,法律發展相對穩定,分為三個時期。

1.英國封建法制的形成。英國法律的淵源是盎格魯-撒克遜時代的普通法。隨著強大的王權和完善的王室司法的建立,逐漸形成了普通法、衡平法和成文法三大法律淵源,從而確立了英國封建法律體系。

(1)普通法的形成。普通法是指大約在12世紀發展起來的、由普通法院創立的普遍適用的法律。它的形成是中央集權和司法統壹的直接結果。

諾曼底公爵威廉於1066年征服不列顛後,他和他的繼承者們采取各種措施鞏固統治,擴大王權,如進行土地測量,編纂《末日審判書》(也稱“最終稅書”/末日審判書,始於1086),加強中央集權。在統壹司法方面,國王設立了評議會,並逐步將財政法庭、王座法庭和具有司法職能的普通訴訟法庭從前者中分離出來。起初,這些法庭只在倫敦的威斯敏斯特教堂審理案件,但為了擴大王室的管轄權,法官們開始在各地進行巡回審判。

亨利二世統治時期的司法改革對普通法的形成起到了巨大的推動作用。通過頒布《溫莎聖旨》、《克拉靈頓聖旨》等壹系列命令,確立了陪審團制度,使巡回審判制度化。法官進行巡回審判時,在陪審團的幫助下,根據皇家法令和當地習俗的授權審理案件。回到倫敦皇家威斯敏斯特大教堂後,他們就參考當地習俗形成的案例交換了意見,認可對方的判決,並同意在今後的巡回審判中使用。在這種先例的基礎上,普通法逐漸形成,所以後人習慣稱之為判例法。

體現王權的令狀制度也與普通法的發展密切相關。它要求原告只有在申請以國王名義發布的特定令狀後,才能向法院要求保護實體權利。令狀成為訴權的證據,沒有它就不能提起訴訟。“程序先於權利”的普通法特征與此不無關系。

(2)股權的興起。在傳統令狀制度下,普通法存在保護範圍有限、內容僵化、救濟方式少的缺陷,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已經不能滿足人們的需要。按照歷史傳統,不受普通法院保護的當事人的申訴越來越多,國王就委托給法官審理。15世紀,衡平法院(又稱“衡平法院”)正式組建。根據衡平法院的審判實踐,逐漸發展出壹套不同於普通法的法律規則,即根據公平正義原則形成的“衡平法”,並逐漸成為不同於普通法的獨立法律體系。

與普通法相比,衡平法更註重內容而非形式,訴訟程序簡單靈活。審判中既不需要令狀,也不需要陪審團制度。普通法法院駁回的所有案件都由法官受理。衡平法適應社會發展,創造了許多新的權利和救濟方式,如信托和禁令。壹般認為,衡平法深受羅馬法的影響。

英國沒有系統的成文憲法,其各部分的起源隨著社會變遷而不斷發展。英國憲法是典型的柔性憲法,其修改程序和效力與普通法律相同,但調整的社會關系不同。英國憲法是歷史長期發展的產物,具有很強的延續性。其淵源包括憲法法律、憲法慣例和憲法判例,內容多樣。

普通法有廣泛的實施領域;衡平法只在普通法難以補救的方面發揮作用,是對普通法的補充。當時可以認為,如果取消普通法,衡平法將不復存在;如果去掉股權,普通法依然存在。在後來的司法實踐中,兩大法院體系在管轄權上的關系是重疊的,大量的案件從普通法院轉移到衡平法院,而衡平法院的禁制令又可以幹擾普通法院的判決,使得兩者之間的矛盾與日俱增。17世紀初,普通法院的科克法官和衡平法院的埃爾斯梅法官使沖突升溫。這場爭論以詹姆斯壹世國王確立“公平第壹”的原則而告終。在1875年司法改革之前,普通法院和衡平法院並存是英國司法的顯著特征。

(3)成文法的發展。成文法是成文法,是具有立法權的國家機關或個人制定並頒布的法律規範。在英國法的整個體系中,成文法處於次要地位,它只起到補充、解釋、整理、修改或重申判例法的作用。《大憲章》( 1215)是成文法發展的壹個重要過程,其最早的歷史淵源是英國議會逐漸形成。隨著國會立法權的加強,制定的法律數量逐漸增多,地位逐漸提高。

2.資產階級革命後英國法律的變化。這場革命觸動了英國古老的封建法律制度,這主要體現在:

(1)國民議會立法權得到加強,確立了“議會主權”原則,提高了立法地位;

(2)內閣成為行政機關;

(3)普通法和衡平法豐富了內容,賦予了資產階級的含義。

3.現代英國法律的發展。兩次世界大戰後,英國的國際地位發生了巨大變化,相應地,其法律制度也發生了深刻的變化:

(1)立法程序簡化,委托立法大幅增加;

(二)選舉制度進壹步完善,普遍、秘密、平等、公正的選舉制度基本建立;

(3)加強社會立法和科技立法:

(4)歐盟法已成為英國法的重要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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