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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銀行存在的基本模式

物流銀行應該是壹種金融衍生品,它不同於傳統的抵押貸款或質押貸款是因為在其發展過程中,它逐漸改變了傳統金融貸款中銀行與申請貸款企業之間的雙邊權責關系,也完全不同於擔保貸款中擔保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三方關系。它越來越依賴於第三方物流商,主要表現在物流商的配套管理和服務上,商業銀行、物流商、貸款企業之間形成了緊密的合作關系。

根據物流商參與融資服務的階段或深度不同,物流銀行的模式可歸納為以下兩種:即出質人與商業銀行簽訂質押合同,以已經或即將存入物流商倉庫的動產作為質押物;質權人、商業銀行、物流商簽訂質押監管合同,物流商負責監督管理質押動產;壹旦出質人向商業銀行歸還貸款或增加保證金,商業銀行將指示物流商釋放受監管的質押動產,物流商將嚴格按照商業銀行的指示存放和釋放動產。

需要註意的是,現實中很多銀行都是用倉單質押代替動產質押。原因是用作質押的動產不同於用作抵押的不動產。前者可以通過登記證明其所有權,後者只能通過占有證明其所有權。現實中,商業銀行似乎對“占有”的公示方式表示懷疑。合同法確認倉單的法律地位後,人們認為這種權利憑證可以彌補動產占有公示的不足,因此更傾向於接受倉單質押。

根據貨物的位置,這種商業模式可以細分為倉內監管和倉外監管。倉內監管是監管物流商自有倉庫內的質押動產,倉外監管是監管物流商有限使用權的倉庫內的質押動產,通常是在出質人自有倉庫內。倉外監管在物流商自有倉庫之外,拓展了物流銀行的服務領域,也可能節省整個質押貸款業務產生的費用。然而,這種模式有其局限性,商業銀行和物流供應商都應謹慎使用。從商業銀行的角度來看,由於出質人的質押財產仍在出質人的倉庫內,物流商能否實際控制質押動產無法提前確定,這可能違反了現行法律規定的質押物必須交付質權人才能生效,從而使商業銀行的質權無法成立;從物流供應商的角度來看,實施出庫監管是基於物流供應商的出口倉庫管理能力。而且監管出質人自己的倉庫風險更大,因為出質人作為質押動產的所有人,比其他任何第三方都有更多的“理由”違反遊戲規則。如果物流商沒有很強的出口管理能力,倉外監管將是壹句空話,物流商也無法利用自己的倉庫專業知識來逃避承擔監管不力的責任。因此,為了避免上述出庫監管不可避免的風險,商業銀行有必要將增加的收入拿出壹部分,轉移給物流商,以支付物流商因加強控制和增加監管操作而承擔的費用;作為物流供應商,要從人的控制、作業設備控制、作業流程控制、管理軟件控制等方面盡快提升自己的管理能力。只有通過雙方的共同努力,才能強化出庫監管的模式,從而在空間上拓展物流銀行的服務領域,拓展商業銀行和物流商的盈利領域。即出質人、物流商、商業銀行、供應商簽訂合同,商業銀行根據出質人與供應商的供貨合同,代表出質人直接向供應商支付貨款,供應商根據供貨合同和與商業銀行達成的協議,將貨物交付給物流商,物流商從收貨時起承擔監管責任。

保兌倉與倉貨質押貸款的區別在於:倉貨質押貸款中,倉貨不是在進入指定倉之前質押,而是在進入倉時或進入倉後才質押,物流商的監管責任是在貨物進入指定倉後才開始。從商業銀行的角度來說,就是先質押後貸款;至於確認倉庫,貨物在進入指定倉庫之前就已經成為質押物,物流商應該在貨物入庫之前就開始履行監管職責,可能是從供應商發貨的時候,也可能是進口貨物入關的時候。

保兌倉是物流銀行的高級形式。在這種模式下,物流商提供的不僅僅是傳統的倉儲服務,而是貨物在不同社會主體之間流動的全過程;商業銀行的客戶數量也會大大增加,因為它允許作為質押品的貨物在空間上移動,在形式上發生變化(比如涉及到加工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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