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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寧市歷史街區保護管理條例

第壹條為了保護城市歷史風貌,促進城市建設和文化傳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歷史街區的保護和管理。

歷史街區內文物的保護、管理和利用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執行。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歷史街區,是指保存壹定數量和規模的歷史遺存,在現狀中具有較為典型和完整的歷史風貌,反映城市壹定時期歷史風貌的街區,包括“三街兩巷”歷史街區和市人民政府批準公布的其他歷史街區。

“三街兩巷”是指興寧路、民生路、解放路、金獅巷、銀獅巷。“三街兩巷”歷史街區包括朝陽路以西、民族大道以北、當陽街以東、新華街以南、解放路沿線區域,以及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的擴展區域。第四條歷史街區的保護和管理應當遵循政府主導、公眾參與、整體保護、合理利用的原則。第五條市人民政府負責歷史街區的保護和管理。市人民政府設立的歷史街區保護管理機構負責協調、監督和指導歷史街區的保護管理工作。

歷史街區所在的縣(區)人民政府及其確定的機構負責歷史街區的日常保護和管理。

市、縣(區)城鄉規劃、文化、財政、公安、國土、建設、城管、房管、旅遊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權限,做好歷史街區的保護和管理工作。第六條市人民政府和歷史街區所在縣(區)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專項資金,用於歷史街區的保護和管理。專項資金的來源是:

(壹)財政預算安排的專項資金;

(二)國內外組織和個人的捐贈;

(三)歷史街區合理利用的收入;

(四)依法籌集的其他資金。

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歷史街區的義務,並有權對破壞或損毀歷史街區的行為進行勸阻和舉報。

鼓勵各類社會力量通過捐贈、資助和技術服務等方式參與歷史街區保護。第八條縣(區)歷史街區保護管理機構應當會同城鄉規劃、文化、城管、房管等部門,對歷史街區內的建築和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調查,建立數據庫,實行動態管理。第九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歷史街區保護規劃的要求,完善歷史街區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第十條歷史街區的申報由縣(區)人民政府提出,經市歷史街區保護管理機構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論證後,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公布。

申報歷史街區,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歷史沿革、地方特色和歷史文化價值的說明;

(二)傳統格局、歷史風貌和現狀;

(三)保護範圍;

(四)不可移動文物和歷史建築名錄;

(五)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

(六)保護工作、保護目標和保護要求;

(七)其他相關材料。

符合歷史文化街區要求的歷史街區,由市、縣人民政府按照規定向自治區人民政府申報。第十壹條符合歷史街區申報條件,縣(區)人民政府不申報的,市歷史街區保護管理機構可以建議縣(區)人民政府申報;仍不申報的,市歷史街區保護管理機構可以直接向市人民政府申報。第十二條在歷史街區內建成30年以上,具有壹定保護價值,能夠體現歷史風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未登記為不可移動文物的建(構)築物。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可以確定為歷史建築:

(壹)建築風格、結構、材料、施工工藝或工程技術具有藝術特色和科學研究價值;

(二)反映本市歷史、文化和民間傳統,具有時代特征和地方特色;

(三)與重大歷史事件、革命運動或著名人物密切相關的;

(四)其他具有特殊歷史意義的。第十三條歷史建築由縣(區)歷史街區保護管理機構征求產權所有人(管理人)意見並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進行論證,屬縣管轄範圍的,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公布;屬於市區的,由市區人民政府報市人民政府批準並公布。

申報歷史建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a)該建築物的概況;

(二)產權歸屬;

(3)建築特色和歷史文化價值的說明;

(四)保護工作、保護目標和保護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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