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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三坊七巷、朱子坊歷史文化街區保護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加強本市三坊七巷、朱子坊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及其實施條例、《福建省文物保護管理條例》、《福州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三坊七巷歷史文化街區為:東至八壹七路,西至安泰河,南至安泰河,北至楊橋路。

朱子坊歷史文化街區東起金門路、法海路,南至學院規劃路,西至八壹七北路,北至安泰河。第三條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和管理應當遵循“統壹規劃、分步實施、有效保護、合理利用”的原則。第四條歷史文化街區內具有歷史、藝術和科學價值的下列文物屬於歷史文化遺產:

(壹)街區內的傳統空間格局和裏弄結構;

(2)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名人故居、古民居、紀念建築、宗教建築等歷史實物遺存,包括古建築的各種裝飾構件,如木質構件,如門、窗、扇、木雕、燈桿、燈柱、匾額、對聯、雀類、掛鐘等;石材構件:石碑、井圈、井蓋、天井石、檐口石、柱基等。泥(灰)塑、繪畫等。;

(三)古代江河湖泊、古代園林、摩崖石刻和古樹名木;

(四)其他需要保護的歷史文化遺產。第五條歷史文化街區內的歷史文化遺產受國家法律保護,其所有者和使用者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第六條市城鄉規劃局應當會同市文物局制定歷史文化街區和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規劃,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後實施。第七條區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文物保護單位、列為保護對象的名人故居和典型古建築,依照文物保護法律法規進行保護和管理。因特殊情況需要在其保護範圍內進行建設項目的,應當依法辦理批準手續。第八條三坊七巷歷史文化街區內未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131古建築群具有壹定的歷史、科學和藝術價值,現予以公布(名單見附件),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法》和本辦法予以保護和管理。涉及這些古建築的建設工程的選址、選址,應當經市城鄉規劃局和市文物局批準,並報福州市人民政府備案後,方可施工。施工期間,市文物局等部門應當進行現場監督,確保文物安全。

朱子坊歷史文化街區內未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古建築名錄應當另行公布,並按照第壹款的規定進行保護。第九條公民和非文物單位使用歷史文化街區內的古建築,使用人或者使用人應當與市或者區文物行政部門簽訂保護使用責任書,負責古建築的維護、修繕和安全防範,並接受文物行政部門的檢查、監督和指導。第十條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的古建築裝飾構件,也屬於文物,受本辦法保護和管理。未經市城鄉規劃局和市文物局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拆除或倒賣。第十壹條禁止壹切對古建築的破壞性利用。未經批準,禁止修改或擴建古建築。

禁止在古建築範圍內違法搭建蓋子。本辦法頒布前,與古建築不協調的建築物、構築物,由當地區人民政府限期整改拆除。第十二條床、櫥、桌、椅等古代家具是可移動的文物,是古建築的有機組成部分。

鼓勵居民向文物部門捐贈或優先出售巷弄名人的古家具、字畫、書籍等可移動文物。第十三條歷史文化街區居民搬遷前,負責搬遷的部門應當在市或者區文物行政部門的指導下,做好古建築的登記、記錄、測繪、攝影、錄像等前期工作,對所有文物進行登記,完成備案工作,並及時將檔案材料移交給指定部門。

歷史文化街區居民搬遷時,拆遷主管部門應當對照檔案,對具有文物價值的古建築及其建築構件、建築材料進行清點核對,並派人24小時值班,直至修復工程開始,防止建築構件、建築材料被盜。所需費用包含在搬遷項目預算中。第十四條公安部門應當加大對歷史文化街區的警力投入,加強打擊和防範。在歷史文化街區居民搬遷過程中,公安部門要加強對搬遷區域的巡查,嚴厲打擊非法買賣具有文物價值的建築構件和建築材料。

對公安、工商、海關等部門依法查封、沒收並經鑒定具有文物價值的古建築構件和建築材料,應當及時依法無償移交給文物行政部門。第十五條歷史文化街區為全市消防安全重點單位。

公安消防部門應當加強對消防工作的監督管理,進行消防安全檢查。

歷史文化街區相關居民委員會應當開展群眾性消防工作,組織制定消防安全公約,開展消防安全檢查。歷史文化街區所在地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給予指導和監督。

古建築的所有人和使用人應當對古建築的消防安全負責,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和設備,並定期進行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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