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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難怎麽賠償?

空難怎麽賠償?

壹、國內空難賠償標準

壹般情況下,國內空難遇難者和受傷乘客家屬獲得的賠償包括兩部分:壹是承運人(航空公司)承擔的賠償;二是保險公司承擔的賠償,即航空意外險,簡稱航空意外險。

不管有沒有保險,妳都可以從航空公司得到賠償。

對於航空公司承擔的賠償,無論乘客有沒有買保險,都可以獲得這種賠償。

1951年度,旅客意外傷害保險金為65438元+0500元。

1982,賠償總額提高到每位乘客5000元。後來逐漸提高到1993,調整到7萬元。

2006年2月,原中國民用航空局發布《國內航空承運人賠償責任限額規定》,將每位旅客的賠償限額從7萬元提高到40萬元。

2000年武漢空難,每人賠付654.38+0.25萬元;2002年大連空難,每人賠償654.38+08.4萬-654.38+09.4萬元;2004年包頭空難,每人賠付21.1,000元。以上空難都是2006年以前的,實際賠償金額大於當時的法定限額,因為我國空難賠償標準參考的是經濟水平的變化,也就是消費指數。

只有購買航意險,才能獲得保險公司的賠償。

對於購買了航意險的乘客,可以獲得航空公司和保險公司雙方賠付的賠償。普通乘客,無論年齡大小,均可自願選擇是否購買該保險。每份保單保費20元,保額20萬元。同壹投保人最多可購買10份,最高保額200萬元。乘客可以憑保險單直接向保險公司索賠。

國內空難賠償案

1999上海空難中,除壹名死者家屬獲得對方52.5萬元賠償外,其余4名死者家屬通過法律途徑分別獲得88萬元、88萬元、108元和1110萬元賠償,創下了當時中國賠償的最高紀錄。

2000年武漢空難,51人遇難,每人賠付1.25萬元。

2002年大連空難,112人遇難,每人賠付18.4萬-19.4萬元。

2004年包頭空難,55人遇難,每人賠付21.1.00萬元。

二、國外:空難賠償標準比較高。

美國是按照余生的價值來計算的

在美國,空難賠償的壹般原則是按照受害人在沒有人員傷亡的情況下,壹生可能賺取的金額,也就是按照其余生的價值來支付。假設壹個男性公民活到80歲。被害人死亡時40歲的,按照40年的基本金額賠償。所以不同申請人得到的賠償差別很大,從幾十萬到幾千萬不等。

如果有證據證明航空公司存在嚴重的失職行為,則應遵循懲罰性賠償的原則,即超過甚至遠遠超過實際損失賠償金額,以防止以後出現同樣的失職和失誤。

日本的賠償是無限的

日本人的生命是“有價值的”,根據日本的賠償原則,生命的賠償金額是無限的。賠償金額的計算考慮了被害人的受害程度、被害人的年齡、職業、正常收入、被害人的家庭負擔、未來發展潛力等綜合因素。換句話說,壹個10多歲的青少年可能比壹個五六十歲的成年人得到的賠償更多。

國外空難賠償案例

洛克比空難1988時,每人賠付約8270萬元。

2007年肯尼亞航空公司507航班失事時,遇難者中的5名中國公民每人支付了近200萬元人民幣。

2009年6月,法航陷入困境,每位遇難者家屬獲得賠償65438+萬歐元,約合人民幣96萬元。其中壹名中國公民購買了PICC人壽保險,並獲得960萬元的賠付,成為中國保險史上最大的個人保險索賠。

關於《蒙特利爾公約》

《蒙特利爾公約》(以下簡稱《公約》)由國際航空運輸協會成員航空公司於1999年簽署,是國際社會確立航空責任事故無限賠償原則的重要條約。中國政府於2008年6月5日至10月5日簽署了該公約。該公約規定:

無論是否存在過錯,承運人對旅客人身傷亡必須支付65438+萬特別提款權(約1.35萬美元)的賠償,承運人不得免除或限制其責任。下列情形可以免責:(1)損失不是由於承運人或者其雇員、代理人的過失或者其他不當作為或者不作為造成的;(2)損失完全是由於第三方的過失或其他不當行為或疏忽造成的。

如果旅客的人身傷亡是由於承運人的過錯造成的,承運人的責任是無限的。

此外,事故發生後,承運人應根據國內法的要求及時向索賠人先行賠付,以滿足其經濟需要。預付款不構成對責任的承認,可以從隨後的損害賠償中抵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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