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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改革後的變化

2017消防法改革後的變化

導讀:新修訂的《消防法》經十壹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新《消防法》於2009年5月1日起施行。消防法修訂堅持以人為本、預防為主的原則,以改善民生為重點,幾項重大改革非常具有可操作性。與1998年的舊消防法相比,新消防法的實體和形式都發生了很大的變化。

以下僅選取與我們息息相關的七大變化(①全體公民都是責任主體;②增加15類違法行為;③明確中介法律責任;④加強對農村消防派出所的監管;⑤強化企事業單位的責任;命令火災受害者停止;⑤拓展緊急救援功能;⑤解決火災賠償問題,鼓勵火災公眾責任保險),通過政策和案例進行深度解讀。

政府、部門、單位、公民都是責任主體。

總則規定“消防工作應當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按照政府統壹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健全社會化消防工作網絡”。此時,新消防法確立了消防工作的方針、原則和責任制度。

②增加15違法行為,加大處罰力度。

新消防法增加了15類消防違法行為,增加了拘留處罰。取消處罰“限期整改”的前置條件,增加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明確罰款範圍。

(3)消防產品公告管理制度明確中介法律責任。

消防產品實行公告管理、出廠批檢驗和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依法通過強制性產品認證或者技術鑒定的消防產品,由國務院公安部門消防機構予以公告。依法委托消防產品質量認證、消防設施檢測、消防安全監測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業人員提供消防技術服務,並對服務質量負責。

(4)加強農村消防工作,派出所參與消防。

60%以上的火災和60%以上的火災傷亡發生在農村和城鎮。近年來,農村消防安全形勢依然十分嚴峻,火災數量多、損失大、人員傷亡高,農村消防安全問題突出。現行《消防法》中的“城市規劃”改為“城鄉規劃”,壹字之差,“城”與“鄉”並重,體現了對農村消防工作的高度重視。

⑤強化企事業單位消防責任。火災受害者並未停產停止使用。

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確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同時規定,火災隱患消除前,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采取措施,確保消防安全。不能保證消防安全的,危險部位應當停工或者停止。

⑥拓展應急救援功能,政府提供裝備等保障。

“完善應急救援機制”是黨的17代表大會的要求。考慮到公安消防隊在現役體制、裝備和訓練管理方面的優勢,以及近年來公安消防隊應急救援工作取得的顯著成績,特別是在汶川地震災害救援中的突出作用,新消防法進壹步加強了公安消防隊和政府專職消防隊的應急救援能力建設和必要的保障措施。

⑦解決火災賠償問題,鼓勵推行火災公眾責任保險。

近年來,不少地方發生群死群傷火災事故後,賠償補償不到位,給人民群眾生產生活造成困難,給社會帶來不穩定因素,給政府帶來巨大壓力。新消防法指導企業投保火災公眾責任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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