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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誡者到底是什麽?

皇家/宮廷訓誡官

中國古代的官職之壹,就是直言不諱地批評君主的錯誤並加以糾正的官員。

諫官的設置早於監督員。春秋初年,齊桓公掀起了壹場大諫,這是諫官設置的開端。晉國的中醫,趙的左右司,楚的左弟子,都屬於諫臣性質。

秦漢時期有諫官,但沒有專門的諫官。漢代的光祿博士、太忠博士、建博士、鐘三博士、壹郎先生等官職,都屬於光祿勛,主管討論,皇帝和顧問出席。東漢的侍中、中常侍成為官銜,隸屬於壹個小政府。

隋代改仆從受話,武則天時又加了左右拾遺和左右補。

到了宋代,改為補缺,補不足,補正,設諫院,左右大夫為主官,諫議歸之。

遼代以後,諫官名存實亡,或者說名存實亡。

“諫臣”,又稱“諍臣”,是指因皇帝越軌而諫,因天子疏忽而諫的官員。《孔子家談,魯茲初遇》有“為君不諫臣是錯”的名論;說到欽差大臣,白虎童的建議是“設壹輔壹諫”,諫臣被視為與左承佑同等重要的欽差翼。

“諫”字包含多重含義,精髓在於“以理服人”說文曰:“諫即證。”從話語的聲音。“《廣雅詩藝》雲:“諫是對的。《說文》說:“諫,直言開導人。”綜上所述,“諫”的基本內涵就是以誠言開導他人。諫臣的“諫”,不是壹般意義上的給各類人出主意,而是對君主“諫政得失”。“上諭”和“封事”是諫官向君主提出批評的兩種形式。

白居易說:“州府設官諫,開沃之路已久。”【1】(p 1371)中國的諫臣制度由來已久。自周朝建立“包氏”以來,歷代都有諫官。雖然它們的名稱不同,作用不同,但諫制度是壹致的。究其原因,是中國古代政治制度的基本屬性。壹般來說,人類社會有三種政體(政權形式)——君主制、貴族制和民主制。雖然中國歷史上出現過宗族民主,但自從進入文明的門檻,政體只有兩種:不發達的貴族和發達的君主。從戰國開始,秦漢時期形成的專制君主集權政體在中國延續了兩千多年。這種專制政體最顯著的特點是,它將立法權、司法權和行政權與皇帝結合在壹起。在這種制度下,皇帝不受法律的制衡,他的“所作所為”不僅可以殺死任何人,還會導致國家大政方針的傾斜。為了彌補皇帝獨斷專行對王朝根本利益可能造成的損害,歷代王朝都采取了壹系列措施,諫官制度就是其中重要的壹環。在中國歷史上,敢於“直言不諱”的諫臣和善於諫諍的帝王都是這種機制的產物。而所有不接受好建議的馬屁精和皇帝,破壞了那種補償機制,加劇了威權體制的危機。

諫制度雖然是為專制君主的長治久安而運作的制度,但各種諫臣、諫臣(或巨諫)的生活劇,都蘊含著豐富的政治智慧和人生哲理,啟迪著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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