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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歷史文化街區建築保護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自治區歷史文化名城、街區和建築的保護和管理,傳承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城市傳統風貌和地方民族特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自治區行政區域內歷史文化名城以及具有較高歷史文化價值的街區和建築的認定、規劃、保護和利用。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條例履行歷史文化名城、街區和建築的保護職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歷史文化名城、街區和建築的保護工作。文物、土地、環保、旅遊等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與歷史文化名城、街區和建築相關的自然資源和人文資源的保護工作。第四條歷史文化名城、街區和建築應當堅持有效保護、合理利用、科學管理的原則。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從事歷史文化名城、街區和建築的保護、維護和科學研究活動,對在歷史文化名城、街區和建築保護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歷史文化名城、街區和建築的義務,並有權檢舉、控告和制止破壞和損毀歷史文化名城、街區和建築的行為。第二章歷史文化名城街區建築的確定第六條歷史文化名城分為國家級和自治區級。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的審批條件和程序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自治區級歷史文化名城,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規劃、文物等部門按照下列條件進行評審,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公布:

(壹)古代政治、經濟、文化和國家發展史上的重要城鎮或者近代發生重大歷史事件的地方,有豐富的歷史文化遺跡和實物遺存;

(二)文物豐富,具有較高的歷史文化價值,對城市的性質和發展方向有重要影響的;

(三)城市傳統風貌和格局獨特,反映歷史風貌的建築物、構築物、道路、河流、樹木等環境要素保存完好。第七條歷史文化街區由市、縣人民政府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文物等有關部門認定。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後予以公布,並報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壹)集中連片的歷史文化建築;

(2)該街區有豐富的傳統文化藝術、民俗風情和傳統民間工藝。第八條歷史文化建築,由市、縣人民政府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文物等有關部門組織鑒定,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公布:

(壹)具有重要的政治、經濟、歷史、文化、科學和藝術價值;

(二)能夠全面、真實地反映地方、民族特色和傳統風貌;

(3)建築類型、空間形態和建築藝術獨特。歷史文化建築依法確定後,其原有權屬關系不變。第九條歷史文化名城、街區、建築在審批前,審批機關應當組織專家委員會進行評審。第十條市、縣人民政府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歷史文化名城、街區和歷史文化建築的主要出入口設立保護標誌。保護標誌主要包括歷史文化名城、街區、建築的名稱、內容、年代、批準機關、標誌設置機關和保護期限。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塗抹、刻劃、損壞或擅自移動保護標誌。第十壹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規劃、文物等有關部門開展歷史文化名城、街區和建築普查,發掘歷史文化資源,積極做好歷史文化名城、街區和建築的申報和審批工作。第三章歷史文化名城街區內建築的保護第十二條歷史文化名城批準公布後,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壹年內組織規劃、文物、土地、環保、旅遊等有關部門編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歷史文化街區批準公布後,市、縣人民政府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在6個月內編制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劃。第十三條編制歷史文化名城和街區保護規劃,應當根據國家、自治區規劃的要求,進行科學論證,廣泛征求有關部門、專家學者、公眾的意見。第十四條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按照《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城市規劃法〉辦法》的規定審批。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規劃經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第十五條歷史文化名城和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規劃壹經批準,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公布,並且公布的保護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不得擅自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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