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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臨夏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完善NPC領導立法工作的體制機制,發揮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推進依法立法、科學立法、民主立法,規範立法活動,提高立法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立法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州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修改和廢止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地方性法規以及相關的立法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根據自治州各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第四條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國家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甘肅省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就城鄉建設和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事項制定地方性法規。

規定本州重大事項的地方性法規由州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第五條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應當堅持黨的領導,堅持從本州實際出發,依法立法、科學立法、民主立法,做到不矛盾、有特色、可操作,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開展立法活動。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活動所需經費,應當列入州級財政預算。第二章立法建議第六條自治州各級國家機關、政黨、團體、組織和公民可以向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務委員會)提出立法建議。第七條立法建議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第八條提出立法建議,應當提交立法建議書。建議書應當載明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立法依據、擬解決的主要問題以及擬采取的對策和措施。提出廢止法令的建議時,應說明廢止法令的必要性。第三章立法規劃和計劃第九條常務委員會應當編制本屆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五年立法規劃,並在任期第壹年的上半年完成。第十條常務委員會制定五年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計劃時,應當征求自治州人民政府、CPPCC委員會、監察委員會、中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有關人民團體和社會各界的意見。第十壹條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法制工作委員會)根據各方面提出的立法建議,審核、選擇、編制本屆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五年立法規劃草案和年度立法計劃,提交主任會議審定,由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並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常委會工作機構具體負責監督本部門聯系的單位和部門實施立法規劃和立法計劃的情況。第十二條常務委員會會議對五年立法規劃在執行過程中需要調整的,由主任會議決定,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第四章法規起草第十三條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應當提前參與有關法規的起草工作;本州立法權限內的重要地方立法事項,可以由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的有關工作機構起草。第十四條對於單項綜合性、全局性、專業性較強的規章,可以吸收相關領域的專家參與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關專家、教學科研單位和社會團體起草。

受委托起草的法規草案,由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進行審查,經批準後,提交主任會議討論研究,決定是否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主任會議認為法規草案在某些方面存在問題的,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應當根據主任會議的意見,退回原起草單位或者專業人員進壹步修改完善,再提交下次主任會議審議。第十五條起草單位應當加強與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的溝通,確保起草工作按時完成。

起草法規草案時,應當聽取各方面的意見。我們可以通過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形式聽取意見,也可以通過書面形式或網上向公眾征詢意見。第十六條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門負責起草的規章,應當經政府法制機構審查,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再送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審查。經審查同意後,提交主任會議討論研究,決定是否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第五章人民代表大會的立法程序第十七條大會主席團可以向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提出法規案,由大會審議。

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和專門委員會向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議案,由大會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十人以上聯名,向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議案。大會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列入會議議程的意見,再由大會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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