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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北藏族自治州海北藏族自治州海鹽縣

1.海北藏族自治區在哪裏?2.青海有哪六個州?3.海北藏族自治州條例海北藏族自治州在哪裏?

海北藏族自治區位於青海省,首富在海鹽縣。是青海八個地級行政區之壹,位於青藏高原東北部,黃土高原西緣。

海北藏族自治州也是王先生創作名曲《在那遙遠的地方》的風景區,這裏的風景非常美麗。

海北藏族自治區在古代是阿強的土地。漢元四年,王莽在此設“西海郡”,轄海鹽、剛察。

海北藏族自治州位於青海省東北部,西鄰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天峻縣,南跨青海湖。

海北藏族自治州的氣候屬於高原大陸性氣候,這裏冷期很長,暖期相對較短,日照充足,太陽輻射強,幹濕季節分明,雨熱同季,多雨大風之夜。

海北藏族自治州水資源豐富,最大高差3000米,水流湍急,自然落差大。

此外,海北藏族自治州幅員遼闊,地質構造復雜,成礦條件優越,礦產儲量豐富。

青海有哪六個州?

青海六州是指海北藏族自治州、黃南藏族自治州、海南藏族自治州、果洛藏族自治州、玉樹藏族自治州、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

1,海北藏族自治州

海北藏族自治州是青海省的壹個自治州。總面積34068.44平方公裏。

2.黃南藏族自治州

黃南藏族自治州,首府銅仁市,是青海省八個地級行政區之壹,位於青海省東南部,因地處黃河以南而得名。

3.海南藏族自治州

海南藏族自治州,首府* *縣,是青海八個地級行政區之壹,東與海東市、黃南藏族自治州接壤,西與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接壤。

4.果洛藏族自治州

果洛藏族自治州是青海八個地級行政區之壹,駐地為瑪沁縣,位於中國青海省東南部,東與甘南、黃南州接壤。

5.玉樹藏族自治州

玉樹藏族自治州,首府玉樹市,是青海八個地級行政區之壹,藏語意為“廢墟”。它是青海省建立的第壹個少數民族自治州,也是中國第二個少數民族自治州。

6.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是青海省八個地級行政區之壹,州府設在德令哈。地處青藏高原北部,青海省西部,西北部地勢高,東南部地勢低。這是壹個典型的寒冷幹燥的大陸性氣候區。

海北藏族自治州自治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規定,結合海北藏族自治州各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特點,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海北藏族自治州(以下簡稱自治州)是青海省轄區內海北地區藏族群眾實行區域自治的地方。

自治州轄門源回族自治縣、祁連縣、剛察縣和海鹽縣。

自治州首府設在浩門鎮。第三條自治州的自治機關是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是第壹級地方國家權力機關。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依照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規定的權限,行使設區的市、縣的地方國家機關的職權,同時行使自治權。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第四條自治州的自治機關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的指引下,領導全州各族人民,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實行改革開放和對內搞活的方針,自力更生,集中力量建設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逐步把海北州建設成為民族團結、社會穩定、經濟繁榮、文化發達、人民富裕的民族自治地方。第五條自治州的自治機關維護民族團結,保障憲法和法律在本州的遵守和執行。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把國家的整體利益放在首位,積極完成上級國家機關交給的各項任務。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根據本州的實際情況,貫徹執行國家的法律和政策。上級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指示,如果不適合本州實際情況的,報經上級國家機關批準後,變通執行或者停止執行。第六條自治州的自治機關在不違背憲法和法律的原則的前提下,采取特殊政策和靈活措施,加速自治州經濟和文化建設的發展。第七條自治州的自治機關對各族幹部和群眾進行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愛民主與法制的教育,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公民,提高各族人民的思想道德素質和科學文化素質。第八條自治州各民族公民都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並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保護自治州內各民族公民的合法權利和利益,維護和發展各民族平等、團結、互助的社會主義民族關系。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保障自治州內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的語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風俗習慣的自由。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積極引導群眾移風易俗,倡導文明、健康、科學的生活方式。第九條自治州的自治機關保障自治州內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自治州內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從事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健康、幹涉婚姻、幹涉國家司法和教育制度的活動。

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支配。第二章自治州的自治機關和其他地方國家機關第十條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是自治州的地方國家權力機關,它的常設機關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壹條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從代表中選舉產生,副主任若幹人,秘書長若幹人,委員若幹人。在常務委員會中,應當有藏族公民擔任主任或副主任。第十二條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法制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等專門委員會。第十三條自治州人民政府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的執行機關,是自治州的地方國家行政機關。

自治州人民政府由州長、副州長和秘書長、主任、局長和局長組成。自治州州長是藏族公民。

自治州人民政府的組成人員和工作人員中應盡量配備藏族和其他少數民族人員。

自治州人民政府實行州長負責制。第十四條自治州各級幹部必須密切聯系群眾,清正廉潔,忠於職守,遵紀守法,自覺維護國家利益,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逐步對各級領導幹部實行任期目標責任制。第十五條自治州的自治機關根據上級國家機關批準的編制,自主地確定機構設置和人員編制。第十六條自治州的自治機關根據社會主義建設的需要,采取各種措施培養當地少數民族的各級幹部、各類科學技術專業人員和技術工人,並充分發揮他們的作用,重視在少數民族婦女中培養各級幹部和各類專業技術人才。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采取特殊措施,優待和鼓勵各類專業人員參加自治州的建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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