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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國兩晉南北朝的立法成就

曹魏法律是三國時期最具代表性的立法成果,又稱新法、魏法。與《漢法》相比,進行了較大的改革,具體表現為:刪繁就簡,增加條文至18條,擴充了法典的內容,突出了國家基本法典的主導地位;將《法典》中的“以法”二字改為刑名,放在法的開頭,以突出法典總則的性質和地位;八論入法使禮法進壹步融合;改革刑罰,進壹步規範刑罰體系。它的頒布標誌著中國封建法典的制定走上了系統化、科學化的道路。晉武帝在位第三年,頒布了《晉律》,又稱《太史律》。主要成果有:增加了“法”的標題,豐富了總則的內容;簡化法律和刑期,號稱“寬刑禁簡”;再次改革刑事制度,使處罰相對寬松;增加法律註釋,與守則正文融為壹體,為守則的適用提供了統壹的標準。因為這部法典經過了張飛和杜宇兩位法學家的註釋,法律文本和註釋壹起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所以也被稱為張度法。它是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唯壹壹部曾經通行全國的成文法典,對後世影響深遠。北齊法代表了當時封建法典的最高水平。特點:12篇文章的代碼風格;《名與例法》的第壹個法典標題;確立十條重罪;死刑、流放、學徒、杖鞭五刑的確立,為隋唐封建五刑制度的最終確立奠定了基礎。它以“法條明確,條規簡單”而聞名於世,在中國封建法典發展史上,尤其是隋唐立法中占有重要地位。當然也有林的腳趾和氣派。南北朝是壹個法律轉型時期,首先是壹個從舊五刑向新五刑轉變的時代。

壹)三國法律法規

1,蜀黍支行

2.吳國——“法規多為漢文”

3.魏國-魏國法律(新法)

《魏律》共18條,對漢代舊法進行了改革,主要包括以下幾項:

(1)添加文章;

(2)將“巨律”改為“刑名”,居法條之首;

(三)吸收法律以外的從屬章節、法令,調整、概括各條內容;

(4)正式規定“八項建議”條款;

(5)改革刑罰制度。

(2)金代法規

西晉——金法

以漢魏之法為基礎,完成於晉武帝太史公三年,故又稱太史公法。這個定律分別被張飛和杜聿所註釋,後人稱之為“張度定律”。晉律有20條,比魏律有很大進步:

(1)嚴格區分法律法規界限,提高正統法律地位;

——“法以正電,守事制之。”

(2)章節設置更加合理,法律條文簡潔得體;

刑名分為刑名和法名兩部分。

(3)法律概念進壹步規範;

清楚地解釋了壹些法律術語。

對罪犯姓名的分類也做了簡要說明。

——“罪”與“死”

(4)內容上的“禮法並重”——“準五服以懲罪”

五服:沒落(三年),崔子(壹年),

大成就(十個月)和小成就(五個月)

填充大麻(三個月)

(5)規定保護地主和官僚特權的法律制度。

雜項抵罪:是以奪銜、除名、免官等方式抵罪的總稱。是官職的雛形。

(3)南朝的法律法規

遵循金法則

(4)北朝的法律法規

1,北魏——北魏法律

北魏的法律有20條。其特點是“納禮入法”。

(1)在刑罰原則上,有八條建議,公務,老幼減刑免刑。

(2)罪名方面,有:不敬、不道德、謀殺等。

(3)在犯罪名稱上,有死刑、流放、宮刑。

其特點是“納禮入法”。

2.東魏-林之歌

3.西魏——“大壹統風格”

4.北齊——“北齊法”

北齊法有12條。

(1)它創建了12部分代碼樣式。

有名的例子,禁衛,嫁戶,好興。

違反制度,欺詐,訴訟,

賊和賊,捕獲和打破,損害,穩定放牧,

雜項法律

(2)創立了著名案例法學的稱號。

“罪名”+“立法”-“名例”

(3)在犯罪名稱和罪名上也有創新。

確立了“十大重罪”,為後世的“十惡之罪”提供了榜樣。

還確立了死刑、流放、學徒、鞭笞五種刑罰,奠定了封建刑罰體系的基礎。

(4)素有“法條簡明”之稱,隋唐法典皆以此為據。

含義:

1.在當時的立法活動中,北齊法的立法水平最高,成就最大。

2.北齊法是繼承漢魏法律精神,開創隋唐法律的重要法典。對後世影響很大。

三國兩晉南北朝立法活動的主要成就

(壹)封建法律形式逐漸完備。

除了法規,還有分、比、例、形等形式,相輔相成。

(2)代碼風格增加了科學性。

1.風格上的調整:著名的例子放在法律的開頭。

衛法:居法——刑名,初名。

晉律:刑名-刑名+立法

北齊法律:刑名+立法——著名案例

2.標題變化:形成12篇文章。

(3)法律概念進壹步規範。

(4)基本確立封建五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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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豐富了封建法典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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