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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宋代的土地制度是怎樣的?

趙匡胤開創的宋朝以後,土地制度主要是土地私有制,國家所有的土地只占很小壹部分。

宋代的私有土地包括新興的地主的大土地私有制和平民的自耕農的小土地私有制。國有土地包括農田、荒地、官村、職業場、校場、官馬牧場等。與其他朝代相比,宋代的土地制度有以下特點:

壹、土地私有制的大發展

宋代實行“無田制”、“不兼並抑”的土地政策。國家將不再實施加強國家土地所有權的措施,利用政治權力重新分配土地,調整土地所有權關系;國家不再幹預土地私有制的發展,對土地的自由買賣和兼並采取自由放任的態度。

土地私有制的發展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壹是賣地盛行。比如,四川宋高宗作出規定,出售農田房屋要納稅並蓋章,契稅壹次性征收。這個時候四川的地價才四塊壹畝,官方的賣地價是八比十。如果按照稅率10%計算,地價高於每畝10%,那麽這次四川有400萬畝土地,可見賣地之風盛行。二是土地兼並的大發展。北宋初期,地主占地現象相當嚴重。到了北宋中期,已經到了“權臣富姓無限占地,兼並收購虛假,習氣成風”的地步。第三,私田數量大大超過官田。如宗熙寧七年(公元1074年),全國開墾土地445萬余公頃。當時各種官地有44.7萬公頃,只占十分之壹。王安石變法時,由於實行賣官鬻爵政策,官地比例下降到七分之壹。

第二,官方土地私有化

由於社會經濟關系的調節形式轉變為經濟手段,國家利益即稅收的實現是以財產為基礎的,宋代的官田逐漸向私田發展。這種發展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第壹,國家通過各種方式,或者通過各種類型的賣地,或者通過獎勵官僚地產,把官地變成私有土地。第壹,國家用和地主壹樣的地租剝削方式來管理官地。例如,宋高宗曾說,“如果朝廷擴張土地,比如私下購買土地,如果什麽也得不到,那就要花錢。會有什麽收獲?”又如唐太宗時的大臣陳定,他說:“未耕之田,為民所耕,二十歲為民所取,數如民間主客之例。”這裏無論是觀念還是剝削的方式和數額,都和民間地主沒什麽區別。

第三,土地所有權的頻繁轉讓

由於賣地盛行,“民以賣地,買契書,爭訟”,導致土地所有權的頻繁轉移和地主階級特定成員經濟地位的頻繁變動,成為宋代社會的突出現象。這些“千年土地變八百主”、“貧富無定位,農房無定主”、“百姓土地財產只有五六年不同,富者窮,貧者富”的言論,凸顯了宋代土地關系的這壹特點。

鑒於土地所有權轉移頻繁,宋代對土地買賣實行規範化的管理程序,即土地買賣雙方應在政府機構辦理登記備案手續,作為土地所有權轉移的證明。這種對土地出讓的規範管理,是國家對土地出讓合法性的認可和保護。

第四,土地所有權的日益集中和土地管理的日益分散

土地自由買賣下的土地兼並使土地所有權呈現出強烈的集中趨勢,但由於土地所有權的頻繁轉移,兼並所獲得的土地越來越小,越來越分散。例如,在宋理宗,官員張虹有156畝土地在平江府,分為38個部分和25個租戶。淳祐三年,常州市巫溪縣學堂增加了近百段“耕者有其田”,客戶有五十多戶,但每段土地都是七八畝,最少的也不過壹毛錢兩。

宋代的土地制度在壹定程度上促進了宋代經濟的繁榮。資料顯示,宋代是我國古代歷史上商品經濟、文化教育和科學創新高度繁榮的時代。北宋鹹平三年(1000),中國GDP總量265.5億美元,占世界經濟總量的22.7%,人均GDP 450美元,超過當時西歐的400美元,而1870則經歷了第壹次工業革命。雖然後人認為宋朝“積貧積弱”,但宋朝的人民富裕程度和社會經濟的繁榮程度遠遠超過了盛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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