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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了解私募基金的發展歷史。

作為壹種新型的金融組織,私募股權基金的發展也經歷了壹個從無到有、從小到大的過程。簡單瀏覽這壹過程,不僅能讓我們對這種金融組織形式有壹個完整的認識,還能感受到金融體系是如何隨著經濟的發展而不斷創新和完善的。對歷史的壹瞥,或許對我們今天面臨的選擇有很大的啟發意義。

基金的產生和發展是以美國為代表的以股票和債券市場直接融資為核心的金融體系的必然結果。當國民財富主要體現為金融資產而非銀行存款時,對專業資產管理的需求會很強烈,從而推動基金這種集合資產管理機構的發展。

歷史學家對該基金起源的爭論仍無定論。有人認為源於1822年荷蘭國王威廉姆斯成立的封閉式投資公司,也有人認為是1774年壹個叫阿德裏安·範·凱特維奇的荷蘭商人創立的投資信托公司啟發了國王。

英國是現代投資基金的發源地。18世紀中葉,第壹次工業革命後,英國依靠發展工業和向國外擴張積累的財富,使得國內利率不斷下降,資金開始尋求增值的出路。但當時投資者本身極其缺乏國際領域的投資知識,對國際投資環境沒有清晰的認識。壹些投機者利用他們渴望在國外投資的心理,成立了大量的股份公司,鼓勵投資者高價購買他們的股份,然後宣布公司破產,攜款潛逃。大量投資者損失嚴重,在慘痛的教訓後,萌發了將眾多投資者的資金集中起來,委托專人投資管理的想法。這個想法得到了英國政府的支持,英國政府組織投資公司,委托具有專門知識的金融專家代為投資,分散風險,讓中小投資者也能像大投資者壹樣享受國際投資的豐厚回報,同時委托律師簽訂書面合同,保證投資的安全和增值。這種集合所有資金,委托專家操作的投資方式,很快得到了投資人的熱烈響應。這就是早期投資信托公司的雛形。

1868年,世界上第壹個投資信托——外國和殖民地政府信托在英國誕生。它是第壹家專門為小投資者籌集資金以實現規模經濟的機構。該信托主要以投資於外國殖民地的公司債券為主,總額為48萬英鎊。信托期限24年,投資者年收益率7%以上,比當時英國國債年利率高出1倍以上。這種基金類似於股票。不能被單位退回或調換,權益僅限於分紅和股息。其運作模式類似於現代封閉式契約型基金,通過契約約束當事人之間的關系,委托代理人運用和管理基金資產,實行固定利率制度。這個基金的壹些特點也體現了現代共同基金的特點,比如3%的銷售費用和25個基點的管理費用。

組合資金分散投資風險的方法很快在英國生根發芽,並在19的90年代傳播到美國。波士頓個人財產信托成立於1893,是美國第壹只封閉式基金。亞歷山大基金(Alexander Fund)於65438年至0907年在費城成立,被視為現代開放式基金發展的重要裏程碑。該基金每六個月發行壹次基金份額,並允許投資者贖回投資。馬薩諸塞州投資者,成立於波士頓?Trust)被認為是第壹個完全意義上的現代開放式共同基金。壹開始投資了65,438+09藍籌股、65,438+04鐵路股、65,438+00公用事業股和2家保險公司股,將銷售費用有效控制在5%。最初由哈佛大學的200名教授出資,旨在為投資者提供專業的投資管理,管理機構為馬薩諸塞州金融服務公司。第壹年,該基金的32,000個單位信托基金價值392,000美元。如今,其資產已超過6543.8億美元,投資者超過8.5萬人。開放式基金作為壹個新生事物,歷史上第壹次真正誕生。

從3月1926到3月1928,美國成立的公司基金多達480只。到1929年底,基金行業資產規模高達70億美元,是1926的7倍。但是因為當時的相關法律沒有

完整,所以隨著20世紀20年代末世界經濟危機的爆發和全球股市的崩盤,新崛起的美國基金業損失慘重,大部分基金倒閉或倒閉,少數幸存者因被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懷疑操縱股市而被冷落。基金行業總資產在1929 ~ 1931期間跌幅超過50%。

1929之前,美國政府基本不控制基金行業。大危機導致美國股市暴跌,許多共同基金公司倒閉,尤其是通過發行債券籌集資金的封閉式投資公司。為了保護投資者的利益,美國政府加強了對經濟、金融和股票市場的宏觀管理,特別是對金融業的監管。1932年,羅斯福當選美國總統,開始實行政府管制政策,而不是共和黨的自由放任政策。聯邦政府努力制定了壹些保護性措施,以遏制此前自由放任時期在金融服務領域引發的諸多問題。隨著金融立法的發展,國會通過了四項影響共同基金行業的主要法律:

1933年《證券法》頒布,涵蓋了比共同基金更廣泛的領域,確立了公開發行證券的規則。

1934年,證券交易法頒布,提出了公開交易證券的交易規則。制定了銷售機構和代理商必須遵守的規則;代理人必須在相應的政府管理機構註冊。

1940年《投資公司法》頒布,對投資基金的構成和管理要素進行了詳細規定,並特別關註實踐中對國家公共利益和投資者的不利影響,為投資者提供了完整的法律保護,從而為投資基金的良性發展奠定了法律基礎。

《投資顧問法》頒布於1940,要求任何為共同基金提供投資咨詢服務的機構都必須在證券交易委員會註冊,同時對投資顧問與基金公司簽訂的合同也有嚴格的限制。

1934稅法頒布時,共同基金行業獲得了重要的稅收優惠。與封閉式基金相比,開放式基金具有明顯的優勢,從而促進了其日益普及。1929中,封閉式基金約占總資產30億美元的95%以上;到1940,封閉式基金份額下降到57%;1943年,開放式基金的市場份額首次超過封閉式基金,此後相對份額不斷增加。

65438年至0940年,美國頒布了投資公司法和投資顧問法,詳細規定了投資基金的構成和管理要求,以法律形式明確了基金的目的、功能和運作規範,嚴格限制了投資公司的各種投機活動,為基金業的發展提供了良好的社會條件。當時美國只有68只基金,投資者設立30萬個基金持有賬戶,總資產4.48億美元。

二戰後,五六十年代美國經濟的高速增長促進了投資基金的發展,五七十年代是美國基金業高速增長的時期。

到1960,共同基金的增長使得國會對基金業的監管提出了新的要求。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在1962、1963和1966調查委托的三份報告,重點關註了基金份額持有人與基金管理公司之間的潛在利益沖突。這些報告敦促國會起草1970修正案,修改1940的投資公司法,以調整共同基金的管理,特別是加大對國家和基金份額持有人的保護,防止基金公司收取過高的管理費。

到1970,美國共有361只投資基金,總資產接近500億美元,投資者超過1000萬。70年代中期,大部分投資基金從封閉式轉向開放式,封閉式基金不斷縮水。開放式基金出現了壹些新的特點,其產品和服務趨於多樣化,其狀況和規模也發生了巨大的變化。比如早在1970的時候,大部分開放式基金都是股票型基金,只有部分債券納入投資組合。到1972,債券基金出現了46只,1992進壹步達到1 629。

20世紀70年代是基金業調整和創新的時代。除了共同基金在規模、品種和服務上的進步,私募股權基金的產生和發展也成為基金業發展的重要事件。與共同基金不同,私募基金主要面向機構投資者,為機構投資者提供金融服務,而共同基金主要面向個人投資者。在美國基金行業,個人投資者占共同基金資產的大部分,而機構占共同基金資產的比例很小。2005年末,個人持有共同基金資產77968億美元,占共同基金總資產的87.6%,機構持有共同基金資產11083億美元,占共同基金總資產的12.4%。自2000年以來,個人與機構的比例保持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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