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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學派的缺陷簡介。

歷史法學派的所謂缺陷,只在於它的時代局限性和唯心主義觀點。總的來說,歷史法學派更有優勢,具體如下:

歷史法學派簡介:

18年底09年初,以胡果和薩維尼為首的德國歷史學派形成。這個學派在誕生之初就代表了德國封建貴族的利益,在後來的發展中逐漸演變為資產階級的重要法學流派之壹,統治了歐洲法學界近壹個世紀。19世紀,歷史法學派基本代表了法律思想發展的主流。

第二,歷史法學派的唯心主義觀點主要以薩維尼為代表,具體如下:

薩維尼出生在壹個貴族家庭。1810柏林大學建校以來壹直是羅馬法教授,曾擔任過普魯士親王的校長和法學老師。從1842擔任普魯士政府的法務大臣,直到1848。為了反駁戴普,他寫了壹本小冊子《論立法和法學中的當代使命》。首次系統闡述了歷史法學派的觀點。後來,他創辦了《歷史法學mud journal》來傳播這壹觀點。

戴普在他的小冊子中沒有直接評論《拿破侖法典》,也沒有把他制定法典的倡議作為壹種理論來宣傳,但是薩維尼和他的門生直接和間接地認定戴普要求的是《拿破侖法典》。他的建議體現了古典自然法學派理性主義的立法觀點;他還聲稱,雙方的爭論代表了歷史法學派和自然法學派的對立。

薩維尼在他寫於1814的代表德國歷史法學派的小冊子中提出的基本觀點是:古典自然法學派的理性主義的立法觀點,即通過人類的普遍理性制定壹部普遍適用於人類的法典的觀點,完全是“空想”和“荒謬”的;自古以來,法律就像語言、習俗和政治制度壹樣,具有“民族特色”,是“民族的共同意識”,是“世代不可分割的有機聯系”。它“隨著民族的成長而成長,隨著民族的成長而壯大,隨著民族失去個性而趨於消失”。簡而言之,“法律是民族精神的體現”;隨著文明的進步,出現了壹類法學家,他們代表社區,負責法律的技術方面。從此,法律具有了雙重性,壹方面作為共同體的壹部分,另壹方面作為法學家手中的獨特知識,即法律具有政治成分(即國家意識)和技術成分;法律主要體現在習慣法中,習慣法是最有生命力的,其地位遠遠超過立法,因為法律是自發的、緩慢的、漸進的成長,而不是立法者有意識地、任意地創造出來的,等等。他的結論是,不僅立法是次要的,而且根據德國法學家仍然缺乏歷史精神的條件,德國“沒有能力制定壹部好的法典”。

薩維尼的觀點與17世紀和18世紀的古典自然法學派壹樣,都是建立在歷史唯心主義基礎上的,但它們之間存在著顯著的差異。古典自然法學派所說的理性主義立法,本質上是制定資產階級理想化的法律。但在資產階級革命時期,這種觀點是反神學、反封建的。以薩維尼為代表的歷史法學派,雖然吹噓“歷史”,卻歪曲了歷史本身。因為歷史事實是,法律不是超越歷史和階級的現象,而是隨著社會物質生活條件和階級鬥爭的發展而發展的。法律不同於語言,它絕不是抽象的“民族精神”的體現,而是統治階級意誌的體現,最終是由這個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法律包含了民族傳統等歷史因素的影響,但這種影響是通過統治階級的意誌起作用的。

薩維尼的觀點不僅是唯心主義的,而且代表了19世紀歐洲歷史條件下的壹種歷史復古主義的反動思潮,這與維也納會議和“神聖聯盟”的精神,即維護封建統治的精神是壹致的。他雖然沒有完全否定立法和制定法典的作用,但卻把立法或制定法典降格為從屬於習慣法的無足輕重的地位,其實質是反對當時德國制定類似《拿破侖法典》的新的、資本主義的法律,維護代表腐朽的封建統治者利益的習慣法,即當時德國等州推行的省法、地方法、普通法和教會法。

他的觀點,當然是從根本上否定了戴普實現德國法統壹的倡議,也就是說他反對德意誌的國家統壹,要求繼續保存四分五裂的封建割據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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