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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社會結構

就中國古代社會的政治結構而言,無論是改朝換代還是社會變革,無論是分裂還是統壹,高度集權和君主專制都是主要形式。其核心是地方權力屬於中央,中央權力屬於君主。這種政治結構的設計者是戰國時期的韓非。

韓非認為,實現國家權力的運行和管理應該“在四方,在中央;聖人堅持,四方來功。“這裏所說的‘聖人’就是君主。中央自由指揮地方,如“身作臂,臂作指”;對於整個國家來說,君主是“世間萬物,無論大小,皆依於上。"

以地方和人口的管理為例,“遍天下,豈是王者之地?”王臣的治地思想難道不是根深蒂固的嗎?中央王朝通過統壹的戶籍管理、田賦管理和嚴格的會計制度,將所有的土地和人口都置於自己的直接控制之下。地方政府缺乏自主權和控制權,實際上只是中央王朝的壹個機構。

宋代以後,州縣總督全部改為“知州”、“知縣”。“知”就是代理和兼職。這些人的官職都是中央官員,還兼任地方官員。例如,清官包公的第壹個職位是中央王朝的“大理判官”和“知建昌縣”。

這與中世紀的歐洲截然不同。中世紀歐洲的國王和中央政府是小政府和有限君主國,地方控制者是由封地組成的領主。領主對封地的壹切事務擁有全權,君主無權過問封地的土地和人民。

當時歐洲流行壹句格言,叫“臣之臣,非臣之臣”,這與中國自古以來“領地不為王”的思想精髓相悖。

與此相關,在中國古代的社會管理中,王朝政府幾乎是唯壹的主體。在中國古代,各級政府是實行社會管理的全能統壹的政府。從中央政府到地方政府,他們擁有結構良好的機構和管理人員,幾乎涵蓋所有事務。從國計民生的大事小事到司法、公安、宗教、教育,都在各級政府的統壹管理體系中。

比如在經濟事務的管理上,從農業到工商業,中央王朝無壹遺漏,包括農業大令、農業大誠、農業勸導使、均損官、平準官,還有工部、住部、少府。在縣壹級,有工業曹,家庭曹,城市曹等。,甚至縣市的市場都有市政令、平準令來管理市場秩序和價格。

社會精神文化生活也在統壹管理之下,提倡什麽風俗習慣,尊重什麽宗教,以至於表彰孝子孝女,調解鄰裏糾紛都歸政府管轄。相應地,中國古代沒有獨立於政府管理之外的宗教體系和組織,也沒有自成體系、相對獨立的工商業行會或居民自治組織。

中國歷史上雖然有工商行會和鄉村組織,但都是在政府的管理之下,實際上是政府體制的終結或變種。壹旦他們成為異己勢力,政府會毫不猶豫地將其廢除。

在中世紀的歐洲,則是另壹番景象。從經濟體制來看,歐洲是典型的二元體制。壹方面是領主領地內自給自足的莊園經濟體系,另壹方面是自發形成的城市工商業經濟體系。無論君主還是領主,都沒有對城市的工商業和市民進行有效的管理。工商行業協會的自我管理和公民自治是主要的管理模式。

宗教體系也是如此。雖然中世紀歐洲的宗教權力和君權經歷了激烈的鬥爭,但總體來說,君權還是屈服於宗教權力。宗教制度獨立於國家制度,制約著包括君主和領主在內的人們的精神世界和社會生活,實際上制衡著君權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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