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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土地制度與社會發展的關系。

壹.奴隸社會

周朝的土地公有制就是井田制→君主朝貢制,出兵打仗。

編輯本段II。封建社會

1.戰國

建立土地私有制→獎勵軍事成就,促進新興地主的崛起。春秋戰國時期,諸侯國相繼改革。新的國家稅制和法律規定,促進了土地所有制由國有逐步向私有轉變,如齊國管仲的“崔征”和春秋時期魯國的“始稅畝”。

2.秦朝

確立土地私有制→按畝納稅(地租),按戶籍征稅和勞務(兵役和打雜)。

3.漢朝

建立土地私有制→每畝交租(少),按人均負擔交稅和勞務(重)基本以納稅人為主,個人控制嚴格。在此期間,王莽進行了壹次不成功的重組,他模仿古代景甜制度,將國有土地改名為“王天”,不允許買賣。不僅沒有解決社會土地問題,反而把農民禁錮在“王天”裏當牛馬,進壹步激化了各種矛盾。

4.從北魏到隋唐(孝文帝改革-780)

封建國有土地制度→以人口為主要負擔的均田制、租佃調節制(隋朝取消年齡限制,唐代保障農民勞動時間)和官兵制。均田制、租佃調節制、官兵制三位壹體。由於土地私有制→地主追求土地的欲望增強,地主兼並土地→國有土地的流失造成了土地地主私有制的既成事實(均田制徹底崩潰,租租調整制無法實行)→780年實行兩稅法(戶稅和地方稅,固定時間和放松個人控制)。→法律上促進了大量封建土地私有制的出現,地主在大規模莊園中實行分工合作,有利於封建經濟的發展。實際上,兩個稅法是在國家承認地主土地合並的前提下,以土地資產為基礎向地主征稅,本質上屬於地主利益的再分配,是對生產關系的局部調整。

5.北宋王安石變法的方田平均稅法

募款法是對“庸”的繼承和發展,即使是地主和官僚也不例外。田方的平均稅法是這兩種稅法的繼承。政府重新丈量土地,根據每戶所占土地的多少和貧困程度收稅。官僚和地主也不例外。這些保證了農民的生產時間,增加了國家的財政收入。

6.明代張的壹種鞭法。

1581年,明朝內閣官員張為了緩和階級矛盾,改革稅制,在全國推行鞭法。稅役結合,田賦、徭役、田上雜工的分配,即役屬田,地有丈量,田有計收,銀有收。說明封建國家對土地的重視程度已經超過了人口。但是,征收折銀適應了商品經濟發展的需要,有利於農業商品化和資本主義萌芽的產生和發展。

7.清代丁傳入穆

在康熙五十年人口的基礎上,實行“攤丁為畝”的辦法,將丁稅平均攤入田賦,統壹征收丁銀,從而徹底解決了丁田結合的雙軌征稅形式,從而完成了唐代兩稅法以來中國封建稅制改革的歷史進程——稅田結合。1712年,清政府規定以康熙五十年(1711)的人數為定數收稅,此後“民以育之,永不賜之”。這樣,封建國家進壹步放松了對農民的人身控制,調動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暫時緩和了階級矛盾,促進了康幹時期經濟的快速發展;隱性人口現象也逐漸減少,促進了中國人口的增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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