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瀘州市歷史建築保護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歷史建築保護,傳承優秀歷史文化,促進城鄉建設與經濟、社會、文化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瀘州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歷史建築保護,是指在瀘州市行政區域內對歷史建築和歷史建築進行認定、保護和利用的活動。

本條例所稱歷史建築包括文物、歷史建築和傳統建築。

本條例所稱歷史建築,包括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批準或者公布的歷史名城、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以及市人民政府確定並公布的傳統建築。第三條歷史建築保護堅持黨委領導、政府負責、人大監督、社會參與的工作機制,遵循統壹規劃、科學管理、有效保護、合理利用的原則。第四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歷史建築和歷史風貌建築的保護、利用和監督管理,建立目標責任考核制度,將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歷史建築和歷史建築的日常巡查和現場保護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保護歷史建築。第五條市、縣(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歷史建築和歷史建築的普查認定、名錄管理、規劃實施、修繕利用。

城鄉規劃、文物、城市管理、發展改革、財政、公安、民族宗教、消防救援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相關保護和管理工作。第六條市人民政府設立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護委員會),由市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和縣(區)人民政府的主要負責人組成,其組成、任期和議事規則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保護委員會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統籌規劃、協調和監督全市歷史建築保護工作;

(二)審核歷史建築保護名錄和相關保護規劃,並監督實施;

(三)推動歷史建築保護重大政策措施的實施;

(四)研究解決與歷史建築保護有關的其他重大問題。

保護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承擔。第七條市人民政府設立歷史建築保護專家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家委員會”),負責歷史建築保護的相關評估,對建設和管理中的重大問題進行論證,為保護委員會和有關部門的決策提供咨詢意見。

專家委員會由規劃、建築、園林、文物、歷史、社會、經濟、法律等方面的專家組成。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歷史建築的保護提出意見和建議,勸阻和舉報破壞歷史建築和歷史建築的行為。

市、縣(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公布舉報方式,受理投訴和舉報,並及時處理。第九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歷史建築保護情況。第十條對歷史建築保護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市、縣(區)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普查認定第十壹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對歷史建築和歷史建築進行普查認定。

縣(區)人民政府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歷史建築和歷史風貌建築進行普查。

第壹次人口普查應當在本條例實施之日起壹年內完成。第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具有保護價值的歷史建築,可以向市、縣(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推薦。第十三條具有較高的歷史文化價值、突出的建築藝術特色或者壹定的科學文化價值,且不屬於文物的建(構)築物,但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可以認定為歷史建築:

(1)能反映瀘州的歷史文化和民俗傳統,具有特定時代特征和景觀環境的地域特色;

(二)與重要的政治、經濟、文化、軍事等歷史事件或者歷史名人有關的;

(三)建築的形式、空間、色彩、細部和裝飾代表壹定時期的建築設計風格和藝術特征;

(四)建築材料、建築結構和施工技術代表壹定歷史時期的建築科學技術;

(五)具有其他歷史文化意義的碼頭、渡口、橋梁、作坊、商店、工廠、倉庫和宗教場所;

(六)在壹定區域具有象征性或象征性,具有群體心理認同感;

(七)具有其他價值和特點。

符合前款規定,已經嚴重損毀或者滅失但具有重要歷史文化價值的建(構)築物,按照其原有歷史風貌恢復重建的,也可以認定為歷史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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