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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光伏電站的發展

我國太陽能電池的研究始於1958年,1959年研制成功第1塊具有實用價值的太陽能電池。我國光伏發電產業起步於20世紀70年代,於1971年3月首次成功應用於我國第二顆衛星。1973年太陽能電池在地面應用,1979年生產單晶矽太陽能電池。90年代中期以後,光伏發電進入穩定發展期,太陽能電池和組件產量逐年穩步增長。經過30多年的努力,21世紀迎來了快速發展的新階段。

中國光伏產業的發展實現了兩次飛躍。第壹次是上世紀80年代末,當時中國改革開放正處於蓬勃發展時期。中國引進了許多太陽能電池生產線,使中國的太陽能電池產能從三個小廠的幾百千瓦上升到六個工廠的4.5兆瓦。進口太陽能電池生產設備和生產線的投資主要來自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國家工業部委和國家大型企業。2000年後光伏產業的第二次大發展,主要是受國際環境、國際項目/政府項目的啟動和市場的拉動。2002年國家發改委實施的“光明工程”試點和“送電進村”工程,2006年實施的送電進村工程,都采用了太陽能光伏發電技術。在這些措施的推動下,中國光伏發電產業的快速發展已經日益明朗。

截至2007年底,我國光伏系統累計裝機容量已達65438+萬千瓦(100MW),從事太陽能電池生產的企業超過50家,太陽能電池產能290萬千瓦(2900MW),太陽能電池年產量654.38+065.438+088 MW,超過日本和歐洲。初步建立了由原材料生產和光伏系統建設組成的完整產業鏈。特別是多晶矽材料的生產取得了很大進展,突破了年產1000噸,突破了太陽能電池的原料生產瓶頸,為我國光伏發電的規模化發展奠定了基礎。2007年是中國太陽能光伏產業快速發展的壹年。受益於太陽能行業的長期利好,整個光伏行業出現了前所未有的投資熱潮,但也存在盲目投資、惡性競爭、創新不足等問題。

2009年6月,由中廣核能源發展有限公司、江蘇百事得太陽能高科技有限公司、比利時Enfinity公司組成的聯合體成功中標全國首個光伏發電示範項目——甘肅敦煌10MW並網光伏電站項目,並以1.09元/千瓦時的電價結算。標誌著上網電價不僅將成為我國後續並網光伏電站的重要參考價格,也將成為國內光伏發電補貼政策出臺和我國大規模推廣並網光伏發電的重要依據。

2065438+2003年9月27日,中國建材集團與烏克蘭綠色技術能源公司近日簽署了1 GW(相當於1000 MW)光伏電站框架協議。

2013,13,龍羊峽水光互補320 MW並網光伏電站開始試運行,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單體並網光伏電站,於2013年3月25日在共和光伏發電園開工建設。

據悉,該項目占地約9.16平方公裏,生產經營期25年。項目建成投產後,年均上網電量約為4.83億千瓦時。對於承擔西北電網首次調頻調峰任務的龍羊峽水電站來說,水火互補工程將打破多年來形成的整體梯級聯合調度格局。

2065438+2005年7月9日水電三局成功中標雲南昭通永邊20 MW光伏電站建設項目,合同金額18628700元。當日,該項目道路建設工程順利開工。

雲南省昭通市昭陽區寧邊20 MW光伏電站建築安裝工程分為三個標段,即光伏領域土建及設備安裝工程(壹標段)、開關站土建及電氣安裝工程(二標段)、交付工程(三標段)均由水電三局實施。

雲南香格裏拉300MW光伏電站計劃於2016開工建設。該項目主要建設內容為:項目總占地面積7800畝,擬建裝機容量300MW,建成後年產值約3.6億,項目總投資27億元。

甘肅省3522湛輝線(110千伏湛口變明輝光伏電站)及明輝定西光伏電站全站設備已於近日順利開工,開始24小時試運行。該電站是甘肅省定西電網第壹個投入運行的光伏電站。

2065438+2006年2月上旬,湖北省第壹座漂浮式光伏電站——棗陽何雄水庫漂浮式光伏電站成功並網發電,這標誌著湖北省地面光伏發電試驗取得圓滿成功。

2065438+2006年2月,陜西省40 MW生態農業光伏電站成功並網發電,正式供電。源源不斷的清潔電力通過110千伏升壓站輸送到國家電網。

2016年,中國累計光伏裝機容量達到43180000千瓦,首次超過德國,躍居世界第壹。這是繼風電裝機躍居世界第壹後,中國新能源領域的又壹次飛躍。2009年7月16日,財政部、科技部、國家能源局聯合發布了《關於實施金太陽示範工程的通知》,隨後頒布了具體的《金太陽示範工程財政補貼管理暫行辦法》,決定綜合采用財政補貼、科技支撐和市場驅動的方式,加快我國光伏發電產業化和規模化發展,計劃在2-3年內以財政補貼的方式支持不低於500 MW的光伏發電示範工程。種種利好為我國光伏發電行業註入了強大的活力!希望在不久的將來,中國光伏發電的整體競爭力能夠達到國際領先水平,光伏電源在國內總電源中的比重能夠達到更高水平,從而更有效地促進中國經濟結構調整和能源結構優化!

2013年7月5日發布的《國務院關於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的意見》提出了有序推進光伏電站建設的思路,特別是明確“對光伏電站,電網企業根據國家規定或招標確定的光伏發電上網電價,按月與發電企業全額結算”。從責任主體的確定和解決方式上解決了光伏電站發展中的最大障礙。隨後,財政部發布《關於分布式光伏發電實施補貼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國家按照電量大小對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進行補貼,補貼資金通過電網企業劃轉至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單位。

2065 438+0165438 10月26日,國家能源局發布《光伏發電運行監管暫行辦法》,有效期三年。規定了電網企業應全額購買其電網覆蓋範圍內的並網光伏電站項目和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上網電量,明確了能源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對並網光伏發電運行的監管責任,以及光伏發電項目經營者和電網企業應承擔的責任,促進了光伏發電有序並網。案文如下:

光伏發電運行監管暫行辦法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加強監管,有效保障光伏發電系統有效運行,優化能源供應模式,促進節能減排,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電力監管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並網光伏電站項目和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

第三條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依照本辦法對光伏發電項目的並網、運行、交易和信息披露進行監管。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違反本辦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的行為,可以向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投訴、舉報,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應當依法處理。

第四條光伏發電項目經營者和電網企業應當遵守電力業務許可制度,依法開展光伏發電相關業務,並接受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的監管。

第二章監管內容

第五條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對光伏發電項目經營者和電網企業實施電力許可制度進行監督。

除按規定免於電力業務許可的光伏發電項目外,其他並網光伏發電項目經營者應當申請電力業務許可。被許可的經營主體應當保持許可條件,許可事項或者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按照規定辦理變更手續。

第六條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光伏發電的電能質量進行監督。

光伏發電電網的電能質量應符合國家標準,確保電網可靠運行。

第七條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對光伏電網建設實施監管。

接入公共電網的光伏發電項目、接入系統工程以及因接入引起的公共電網改造由電網企業投資建設。在用戶側接入光伏發電項目,接入系統工程由項目運營方投資建設,接入引起的公共電網改造部分由電網企業投資建設。

第八條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對光伏發電並網服務實施監管。

電網企業應當按照主動服務、簡潔高效的原則,建立健全光伏電站項目並網服務流程,提供並網流程描述、相關政策解釋、並網進度查詢以及配合並網調試驗收等服務。

電網企業要為分布式光伏發電接入提供便利條件,按照“壹口對外”的原則,簡化並網申請受理、接入系統方案制定、合同協議簽訂、並網驗收、並網調試全過程的辦理手續。

電網企業免交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系統備用容量費和相關服務費。

第九條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對光伏發電並網環節的時限進行監管。

光伏電站項目並網時限按照國家能源局有關規定執行。

對於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電網企業應當自受理並網申請之日起25個工作日內向項目業主提供接入系統方案;在項目業主確認接入系統方案後5個工作日內,項目業主提供接入電網意見書,並據此開展項目備案、工程設計等後續工作;在受理並網驗收和並網調試申請後10個工作日內完成關口電能計量裝置的安裝服務,並按要求與項目業主簽訂購售電合同和並網協議;關口電能計量裝置安裝完畢後10個工作日內組織並網驗收和並網調試,並向項目業主提供驗收意見。調試通過後直接並網,驗收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驗收不合格的,電網企業應當向項目業主提出解決方案。

第十條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監督光伏發電項目購銷合同和並網協議的簽訂、執行和備案。

電網企業應當與光伏電站運營企業簽訂電力購銷合同和並網調度協議。合同和協議的簽訂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並在合同和協議簽訂後10個工作日內,報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派出機構備案。光伏電站購銷合同和並網調度協議範本由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會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另行制定。

電網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與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經營者簽訂並網協議和購銷合同。

第十壹條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監督電力調度機構優先安排光伏發電。

電力調度機構應當根據國家有關可再生能源發電的規定,編制發電調度計劃並組織實施。除不可抗力或者危及電網安全穩定的情形外,電力調度機構不得限制光伏發電出力。

本辦法所稱危及電網安全穩定,由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認定。

光伏發電項目主要運行人員應當遵守發電廠並網運行管理的相關規定,服從調度指揮,執行調度命令。

第十二條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對電網企業收購光伏發電進行監管。

電網企業應全額購買其電網覆蓋範圍內的光伏發電項目上網電量。因不可抗力或者危及電網安全穩定的情形,電網企業應當及時書面告知光伏發電項目運營單位無法全額上網的時間和原因,並報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派出機構備案。

第十三條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對光伏電網的運行維護進行監管。

並網光伏電站項目運營主體負責光伏電站站點內集電線路和升壓站的運行、維護和管理,電網企業負責光伏電站和公共電網配套輸電項目的運行、維護和管理。電網企業應在不影響並網光伏電站外送能力的情況下,盡可能安排電網設備檢修,並提前三個月書面通知並網光伏電站主要運行人員。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運營主體可以在電網企業的指導下,負責光伏發電設備的運行維護和項目管理。

第十四條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按照有關規定對光伏發電和上網電量進行計量監管。

光伏電站項目上網電量計量點原則上設置在產權界址點,計量項目上網電量。電網企業負責定期檢測和校準,裝置的配置和檢測應符合國家和行業電能計量的技術標準和規定。

電網企業應對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安裝兩套計量裝置,分別計量全部發電量和上網電量。

第十五條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對光伏發電電費結算進行監管。

光伏發電項目電費結算按照相關規定執行。自然人為主要經營者的,電網企業應盡可能簡化手續,提供便捷的結算服務。

第十六條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對光伏發電補貼發放進行監管。

電網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批準的補貼標準,及時足額撥付補貼資金。

第三章監管措施

第十七條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和省級能源主管部門的派出機構應當加強光伏發電項目的管理和監管信息共享,形成有機配合、分工負責的工作機制。

第十八條電網企業應按季度向當地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報送下列信息:

1.光伏發電項目並網情況,包括接入電壓等級、接入容量、並網時間等。

2.光伏發電項目的並網交易,包括發電量、自用電、上網電、網購電等。

3.光伏電站項目並網運行中遇到的重要問題等。

並網光伏電站運營企業應當按照行業監測和質量監督的有關規定,定期上報運行信息,並將事故和重要問題及時報告所在地省(市)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

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根據履行監管職責的需要,可以要求光伏發電經營者和電網企業提交與監管事項相關的其他文件和資料。

第十九條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可以采取下列措施進行現場檢查:

1.進入並網光伏電站和電網企業進行檢查;

2.要求光伏發電項目和調度機構工作人員對相關檢查項目進行說明;

查閱、復制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和資料,封存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毀損的文件和資料;

4.有權當場糾正檢查中發現的違法行為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第二十條光伏發電項目經營者與電網企業不能就並網達成協議,影響電力交易正常進行的,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應當進行協調;經協調不能達成壹致意見的,由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按照有關規定作出裁決。

電網企業和光伏發電項目經營者因履行合同發生爭議時,可以向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申請調解。

第二十壹條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向社會公開全國光伏發電運行情況和電力企業執行國家有關可再生能源政策法規的情況。

第二十二條電網企業和光伏發電項目經營者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和《電力監管條例》追究其責任。

電網企業未按照規定完成可再生能源收購,給光伏發電項目經營者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國家能源局負責解釋,各機構可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監管實施細則。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根據可再生能源中長期發展規劃,到2020年,我國將力爭使太陽能發電裝機容量達到1.8GW(百萬千瓦),到2050年達到600GW(百萬千瓦)。預計到2050年,我國可再生能源裝機容量將占全國裝機容量的25%,其中光伏發電裝機將占5%。據預測,在2030年之前,中國太陽能裝機容量的復合增長率將高達2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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