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獸醫站的義務:
1,協助鄉政府制定畜牧業發展的規劃和計劃,進行生產統計,制定技術推廣計劃;
2.畜禽疫病的免疫、檢疫、消毒、實驗室診斷、監督檢查;
3.畜禽品種的生產、供應、繁育和改良;
4、草原和草地建設、管理和監測等。;
5.飼料生產、加工、銷售;
6.畜產品的收購、加工、儲存、運輸和銷售;
7、開展技術培訓、講座、咨詢、信息等服務,開展技術示範和指導;
8、承擔上級交辦的技術推廣任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七條:從事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和動物產品生產、經營、加工、貯存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的規定,做好免疫、消毒、檢測、隔離、凈化、消除、無害化處理等動物防疫工作,並承擔相應的動物防疫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