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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契約

首先我引用妳的話:比如這次我打了敗仗,我簽了條約。我必須遵守它嗎?養精蓄銳之後完全可以重新站起來不是嗎?況且,就算我遵守了,未來的接班人也不壹定遵守。-首先,我們必須肯定妳的說法,條約和合同在某種意義上不同於協議。合同、條約是壹方以武力或其他方式迫使另壹方簽訂的條件,協議的條件由雙方協商確定(當然也有假協商,實際上是強迫)。歷史上的契約、條約、協定(以下簡稱條約取代),往往都是在最後簽訂有規定時間的。過了這個時間,條約就不算數了。但如果我國力強,妳國力弱,到期後我可以繼續續簽條約。如果妳國力比我強,妳可以“撕毀”條約。對此沒有限制(在聯合國成立之前,當然這種不平等條約在聯合國成立之後是不會被承認的。甲午戰爭之前,有相關的國際規定:如果雙方中有壹方拒絕條約內容,就意味著兩國對立(實際上是宣戰)。如果妳是簽約國的受害方,那麽妳的國家實力肯定不行,妳被受惠國的資源和經濟掠奪了。妳基本不可能翻身。還想養精蓄銳嗎?妳想重新站起來嗎?其他國家也不是傻子。如果他們在經濟上控制了妳,妳這個國家就癱瘓了。近代以後,清政府成了“洋人朝廷”,把皇帝當傀儡捧著。不就是控制了中國大部分資源和經濟發達的沿海城市,從而控制了中國除民族資本以外的大半個經濟嗎?-好吧,我們就此打住,以後再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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