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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條

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允許靠右通行。

所謂右側通行,是指道路上行駛方向的右側通行。例如,機動車和非機動車駕駛人在道路上行駛時,應左右設置前進方向,左手側為行駛方向的左側,右手側為行駛方向的右側。所有交通人員都應依靠右手邊的道路。除有特殊規定的車輛外,所有車輛壹律靠道路右側行駛。機動車和非機動車駕駛人在道路上應該靠左行駛或者靠右行駛,這是壹個國家和地區歷史上形成的習慣,並沒有什麽特殊的原因。在英國、日本、香港等少數國家和地區,機動車和非機動車靠左行駛,而世界上大部分國家和地區靠右行駛。在中國大陸,實行右側通行原則。其實我們國家曾經實行過左側通行。1858年,英法聯軍占領天津,迫使清政府簽訂《天津條約》,開放長江上的通商口岸。《租界捕房憲章》中規定“汽車應在道路左側行駛,超過(超車)其他方時,必須在道路右側行駛。”這裏的“車”是指人力車和畜力車。1934 65438+2月,國民政府頒布了第壹部全國統壹的交通規則——陸路交通管理規則,也規定了車輛靠左行駛。抗日戰爭後期,為了開辟國際高速公路,運輸大量盟軍車輛配合戰爭,滿足汽車技術的需要,節省巨額汽車改裝費用,適應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的右駕習慣,國民政府決定將車輛的左駕改造為右駕。新中國成立後,鑒於靠右行駛已經成為人們的交通習慣,原來的左舵駕駛汽車適合靠右行駛,而且與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的靠右行駛交通法規是壹致的,所以采用了靠右行駛法規。

為了保證交通的有序、高效和安全,對機動車進行界定和統壹;非機動車在道路上靠左或者靠右通行是必要的。這部法律作為規範道路交通的基本法,應該明確這條道路交通最基本的原則。本條規定,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允許靠右通行。這是這部法律對車輛上路通行的最基本原則。根據這壹釣魚規定,在中國任何地區(不含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省省)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和非機動車的所有機動車和非機動車駕駛人,必須靠右側通行,不得違反,否則就是違反道路交通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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