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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和廣東省的鹽政都是什麽樣的官員?

清代鹽政是五品官。鹽政,全稱是“巡察鹽政監察建議”,簡稱巡察鹽政建議和鹽政。禦史是五品官,但鹽巡禦史屬於欽差使節,地位更高,是三品出身的運鹽使節的上司。這種現象在清朝的官制中也是比較特殊的。鹽政由都察院監管,名單報皇帝任命。

鹽政總經理主管本地區鹽務法令,是本鹽區最高鹽務長官。管轄鹽省的運鹽使節和鹽法,負責巡視監督鹽官和鹽務,審核調整鹽價。鹽策的權力很大,有單獨的寫問題權。鹽政的變化可以直接上報皇帝請示。鹽政衙門沒有下屬官員,只有簿記員處理公文或雇屏客。

擴展數據

壹、清朝的鹽政,沿襲明末的綱法,實行民制、商收、商運、商銷的商業專賣制度,稱為官督商銷制。清初沿襲明朝舊例,派巡撫到宰相第壹區鹽政,後改為各省巡撫。其他運鹽處、支處和鹽處的設置和職責與以前壹樣明確。

二是道光十壹年,兩江總督陶澍在淮北廢除綱法,改用“票法”,依據的原則是:要增班,先要賣得好,要私賣,先要減費,要私賣,先賣得好,再增班。鹽政的弊端壹如既往,官員視商為利益,視商為護身符,與商勾結,所以堅持抵制改革,直至滅亡。史稱“專商積弊,始於清末”。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食鹽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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